政府盖办公楼属“公共利益”? 新条例草案引发争议(南方都市报 20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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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盖办公楼属“公共利益”?

新条例草案引发争议,律师指将“旧房改造”界定为公共利益是最大败笔

类别:国内新闻  作者:陈宝成  浏览量:859 发布时间:2010-01-30 00:00 手机看新闻 编辑此文
版次:AA23 版名:时局 稿源:南方都市报  

    漫画/邝飚

    法·制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资深拆迁律师王才亮、王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接受了南方都市报记者专访,就新的《征收条例》进行点评。

    「最大争议」政府盖办公楼界定为“公共利益”

    国办早就规定2010年年底前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新条例被疑“顶风而上”

    《征收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七种情形;其中第六种情形即为“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网友:办公楼凭啥要百姓买单?

    据南方都市报记者了解,2009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准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此后,宁夏、新疆等地方党政机关也纷纷做出相似内容规定。

    如此一来,新条例相关条款是否属于“顶风而上”?网民和受访学者几乎一边倒认为,应对此保持警惕。

    新浪网友“尼娜”质问:“凭什么国家机关建办公楼属于公共利益?那些由长官意志建的豪华办公楼,早已引起人民的愤怒,凭什么由老百姓买单?”

    律师:不符合实际情况

    “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界定为公共利益,不符合我们当前的科学发展观和实际情况。”昨晚,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告诉本报记者。

    学者:超标办公楼不属公共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告诉本报记者,超标、违规占用民房建设的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不应该作为公共利益;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当然必须是合法征用的。

    “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和借此产生的腐败、超面积征用土地民房问题是两回事。”江平指出,可以把国家机关办公条件的改善视为公共利益需要,但具体认定这里的“公共利益”,则需要斟酌,国家机关用房有规划,而不可以无限扩大、征用,必须是符合相关规定、标准、范围,才可以考虑界定为公共利益需要。

    「最大败笔」“旧房”改造纳入“公共利益”

    律师指大量房地产开发借旧城改造名义进行,岂能纳入公共利益

    新条例将“危旧房改造”视为公共利益。

    类推:旧房应被征收,旧衣呢?

    王才亮认为,这是草案的最大败笔。《征收条例》应对“危房”和“旧房”进行区分。他指出,“危房”如房东拒绝修缮危及他人安全才能算是“公共利益”,而“旧房”改造纳入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道理:“旧的就需要改造吗?而且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我穿一件旧衣服是否也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被征收?”

    王令认为,危旧房改造与旧城改造内容相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旧城改造是与公共利益平行的法条,并不是被包含于公共利益之中。从实践看,大量拆迁纠纷出现在旧城改造中,大量房地产开发借用旧城改造名义。他建议,或者将旧城改造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或者对旧城改造作限定性明确解释,或者将房地产开发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方能解决相应争议。

    数字:这些年钉子户从未超10%

    新条例规定“危旧房改造”必须得到90%以上居民同意,才可启动征收程序。

    王才亮认为这一规定并不能防止损害民众利益。据他介绍,回顾拆迁以来的历史,面对着类似“四包两停”、“敲窗砸门泼大粪”的黑白两道,有几个人能说或敢说不同意呢?这些年的“钉子户”从未超过10%!

    「逐一剖析」征求意见15天怎么够?

    指廉租房和经适房建设被界定为公共利益,是把政府责任转嫁民众

    1.新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市价评估

    点评:王才亮认为,长期以来的现实证明,市场估价给评估师们创造了一个刚性市场,而评估结果没有多少是实事求是的;天津、山东等地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已经明确是按同地段新商品房价格为基础,新征收条例草案实际是倒退了,这并不能维护被征收人权益。

    2.新规:廉租房、经适房等建设界定为公共利益

    点评:王才亮认为,这一界定十分勉强。有房一族与无房一族都是公民是平等的。解决低收入户住房困难是政府的责任,不能把后果转嫁给民众。

    3.新规:将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排斥在范围外

    点评:王才亮认为,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非公共利益的拆迁为什么不现在就喊停呢?如果这个草案再拖一年半载,各地的违法拆迁还要害人多久呢?

    王令认为,现行非公共利益的拆迁,大多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比如土地储备,比如旧村改造,比如棚户区改造,比如旧城改造,比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以上名义的征收中,大多最后都变成了房地产开发。尤为严重的是,商品房开发已经事实上由国有土地蔓延到了集体土地上。

    4.新规: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共15天

    点评:王令认为,与民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新征收条例草案,仅留15天供全国民众提供意见,显然不够。他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延长征求意见时间,更加广泛深入听取意见,以求制定出一个能够保障国民财产权利、能够缓和社会矛盾、能够促进社会发展的征收条例。

    本报记者 陈宝成 发自北京http://gcontent.nddaily.com/0/3f/03f5446139179452/Blog/c2a/60e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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