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新拆迁条例”重点:公共利益界定须符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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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新拆迁条例”重点:公共利益界定须符国情
2010年12月16日 16:14:54  来源: 北京晚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法院可审查政府拆迁补偿
核心词汇
强制拆迁
原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今天上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二稿中有关强制拆迁部分的条例设计较之一稿更加合理。根据二次征求意见稿,强拆的权利没有给予行政机关本身,而是要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拆迁。法院可以对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明显违法,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即不予拆迁。当然,如果法院裁定予以拆迁,就可以强制执行拆迁决定,那些真正意义上的“钉子户”就必须接受这样的强制拆迁。
针对有部分市民提出的“虽然征求意见稿从条例中取消了行政强拆的内容,但法院很有可能在裁决是否强拆时会受政府影响”的质疑,沈岿表示,司法拆迁至少在理论和程序上保证了法院要对行政决定的房屋征收有一个审查过程。对于法院可能走过场的问题,最终还是需要通过推动司法改革来实现和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这样的规定使得法院执行有难度,而且有损法院形象。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规定有些不妥,姜明安认为,应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执行。
姜明安指出,征求意见二稿中没有规定起诉期间停止强拆。规定老百姓对征收的范围和补偿有异议,可以进行诉讼。可是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诉讼期间拆迁是不停止的。很有可能官司还打着,房子都拆掉了。
保障性安居也属公共利益
核心词汇
公共利益
原文: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在立法说明中表示,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不能因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铁路、公交等收费就否认这些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
对此,沈岿认为,征求意见二稿中特别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造要经过地方人大审议通过,是必要的民主化决策程序,沈岿表示,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与广大城镇居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也属于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
回迁户应当地或就近安置
核心词汇
回迁
原文: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房屋。
解读:沈岿表示,这次特别增加了一个被征收人“回迁”的权利。上一稿只是规定“危旧房改造的被征收人有权利回迁”,但“回迁”是一个什么概念,没有规定清楚。在征求意见二稿中,对“回迁”作了明确规定,就是迁到“被征收人原先的被征收地段或者邻近地段”。这样,“回迁”就不至于一下子搬到很远的地方去。此外,这次的意见稿对被征收人的补偿细节考虑要多一些。(记者 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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