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拆迁条例》,应该是为了民权与民生[转帖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0:26:04
[原创]修改《拆迁条例》,应该是为了民权与民生
文章提交者:刘松萝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修改《拆迁条例》应该注意的问题和遵循的原则
刘松萝
2007年,物权法通过并且生效了。那时,公众希望延续了很多年的强制拆迁能够从此而终结。即使无法终结,也要有所减少。应该说,公众的愿望落空了。
物权法生效以后,2001年开始实行的不符合宪法精神,不符合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有时简称为《条例》)却没有得到修改,继续在发挥作用。
物权法刚刚生效的时候,强制拆迁一度有所收敛。过了一些时间,强制拆迁又开始抬头。特别是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为了刺激经济,保障经济发展的速度,强制拆迁的范围和力度甚至达到了空前的程度。在这中间,血腥的暴力事件不断出现,直至发生了唐福珍自焚事件。
必须指出,造成种种弊端的原因,就是权力大于法律的专制理念以及任务大于法律的机会主义治国理念。
现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终于要修订了。我认为,对《条例》的修订必须十分认真、郑重和慎重,必须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须在全社会展开讨论。
必须指出,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部恶法。我们一定要警惕,假如对《条例》仅仅修修补补,那就不仅会形成另一部恶法,而且还会赋予恶法新的生命力。
作为最低限度,应该明确地废除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新的条例。作为要争取的目标,应该是制定《不动产征收法》。
为此,特提出修改《条例》应该注意的问题和应该遵循的原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1-26 8:40:31编辑过]
         
  *.*.*.*   2010-1-26 8:35:16
悄悄话 好友 信息 博客 搜索 回复 本主题下所有发言          东方纵横深度评论报导集萃 第 2 楼
文章提交者:刘松萝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一、背景:暴力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必须正视和反省以往拆迁过程中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在经济上的成就掩盖了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中国的城市发展,就是以不公平甚至野蛮的拆迁为代价的。在这一过程中,公平交易的原则被忽视,公民的财产权遭到了侵犯。在很多案例中,公民还遭到了恐吓与胁迫,有些公民被伤害,有人甚至被杀害。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拆迁项目启动,有关拆迁的民事纠纷很难被法院受理。面对暴力拆迁,执法部门常常不作为,实际上是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缺少社会的制约,拆迁的决策常常表现出高度的随意性。大拆大建,频繁的拆建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就在近几年,大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街区被毁掉了。由于拆迁过程以及拆迁资金的去向不透明,在很多拆迁案例中可以说是黑幕重重。
由于经济发展方式中存在的问题,中国的经济过于依赖基本建设,最后走上了以拆旧建新来发展的歧路。现在,甚至出现了以拆新建新为代价的发展。
必须指出的是,中国的经济已经走进了死路。从事制造业和服务业已近无利可图,大量的资金进入了房地产行业。在这种情况下,依仗行政手段,靠拆迁中的不等价交换获利,已经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成为权势者获得暴利的途径。
因此,在修改《条例》,回顾过去的时候,绝不可以用“以往的城市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作为搪塞。我们必须正视问题,认真地反省以往的过失。我们应该认识到,过去那种不正常的拆迁模式助长腐败和扰民,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必须立即废止。
2. 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部恶法
2001年开始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部恶法。《条例》不符合宪法精神,首先考虑的不是保护公民权利,而是怎样更方便地从公民手中拿走住宅。关于这个问题,已经有很多论述。
师安宁在《废止中国二十一世纪初最大的“恶法”——《拆迁条例》》中,指出《条例》有“四硬一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针对被拆迁人设计了四项强制性制度:第一是强制许可制度。在尚未征求被拆迁人意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即可用《条例》所赋予的拆迁许可权向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此时被拆迁人的被强制拆迁的命运几乎已被注定;第二项是强制签约制度。拆迁人获得拆迁许可后,《条例》规定拆迁双方负有签约义务。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拆掉自己的房子,其有义务与政府或开发商签订拆迁协议,意味着被拆迁人对自己的物权必须作出让与;第三项是强制裁决制度。由于补偿标准是拆迁协议的核心问题,标准过低几乎是所有拆迁项目的共同特征。被拆迁人往往在无法抗衡被拆的命运的情形下,退而寻求能获得较高的补偿,并籍拒绝签订拆迁协议以求自力救济,但《条例》规定,当达不成拆迁协议时,任何一方可申请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裁决。现实中几乎均是开发商或是由政府组建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之类的组织请求强制裁决,裁决结果也几乎都是一律拆迁,补偿标准也难以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被拆迁人对裁决结果几乎都不服,但接着由第四项强制制度可保障将拆迁进程继续到底,因为《条例》规定拆迁人可申请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执行,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将被拆迁人强制迁出原居所地。除上述四项强制性的“硬”制度外,《条例》还规定了一项“软”制度,即补偿评估制度。受政府或开发商“雇佣”的评估机构根本无法将市场价格原则和重置价格原则充分地贯彻到拆迁评估事项中,被征收的物权人只能获得与实际市场价值相比严重“缩水”的补偿额。
  *.*.*.*   2010-1-26 8:36:38
悄悄话 好友 信息 博客 搜索 回复 本主题下所有发言    第 3 楼
文章提交者:刘松萝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3. 恶法的滥用与延续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既然是条例,其中就会有一些具备积极意义的内容。比如第四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对于这一条,从来没有得到贯彻执行。
对于《条例》中对拆迁方有利的部分,却得到了充分的发挥。而在事实上,《条例》确实给了拆迁方以极大的操作余地。与此同时,《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以及向法院提出起诉的权利,却很难得到落实。
就这样,《条例》作为一部恶法,又被恶意地加以滥用。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以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条款。2007年,物权法生效了。
尽管有了这么多的进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没有做出相应修改。
4. 变本加厉的暴力拆迁粉碎了“渐进”的幻想
物权法刚刚生效的时候,强制拆迁一度有所收敛。过了一些时间,强制拆迁又开始抬头。特别是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为了刺激经济,保障经济发展的速度,强制拆迁的范围和力度甚至达到了空前的程度。在这中间,血腥的暴力事件不断出现,直至发生了唐福珍自焚事件。
2004年宪法修正案和2007年物权法都曾经给不少人以希望,认为只要能够尊重人权,尊重私有财产,中国就会一步一步地前进。但是,不断出现的暴力拆迁告诉我们,只要一有风吹草动,法律就会立即变成废纸。我们不但没有进步,甚至连已经得到的东西都保不住了。
不仅如此,渐进变成了渐退,甚至是急退。只要有人看中我们生活的那块土地,我们的财产、安全甚至生命都没有保障了。
  *.*.*.*   2010-1-26 8:38:26
悄悄话 好友 信息 博客 搜索 回复 本主题下所有发言    第 4 楼
文章提交者:刘松萝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5. 对以往拆迁行动的概括性评价
如果用几句话来评价以往的拆迁行动,那就是:这是暴行,与历次政治运动相比毫不逊色的暴行;这是一场人类悲剧;这是中国历史最黑暗的一页。
6. 精英的不负责任与机会主义
对于拆迁中的问题,政府官员无疑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同时,精英人物,其中主要是企业家和知识分子也难辞其咎。
在经济发展中,精英人物不怎么关心人权,幻想随着经济的腾飞,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会有所改善。面对发展与人权的矛盾,他们以利益为出发点,舍弃了人权。
就房价的暴涨来说,有些精英人物并没有为社会创造有价值的东西,反而热衷于投机,以加剧社会危机为代价来攫取财富。
在拆迁问题上,他们对身边发生的悲剧无动于衷。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们的财富或多或少有掠夺的成分,故而对成为掠夺的拆迁习以为常了。针对唐福珍事件,精英人物或者麻木不仁,或者不敢发言。
因此,我认为有必要用民间的语言告诉社会:中国的很多精英,其实是一群废物。
  *.*.*.*   2010-1-26 8:39:37
悄悄话 好友 信息 博客 搜索 回复 本主题下所有发言    第 5 楼
文章提交者:刘松萝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二、关于《不动产征收法》的主张
1. 不能让恶法经过小修小补之后获得新生
目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声明狼藉,强迫和暴力拆迁的理由也站不住脚了。
此时,假如只对旧的《条例》小修小补,就会让恶法获得新生,从而继续危害社会。这样的修改,是最有害的,是必须警惕的。
2. 修改工作必须认真、郑重和慎重,并且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修改工作应该认真、郑重和慎重,考虑到各方面的问题以及相关的对策,新的条例应该具有可操作性。
拆迁或者征收问题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因此应该参照新的医疗改革方案制定的过程,将新条例诉诸全民讨论,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3. 争取实现《不动产征收法》
众所周知,房产已经成为公民私有财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令人不解的是,对有关吃饭穿衣购物的问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对拆迁那么重大的问题,仅仅应用行政条例是说不过去的。
因此,应该努力启动立法程序,制定《不动产征收法》,以法律来规范拆迁或者征收行为。
4. 《不动产征收法》的主旨应该是保障公民权利
《不动产征收法》,或者我们不得不接受的新的条例,其目的应该是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促进拆迁的进行。
5. 有关拆迁或征收的法律法规不能超越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他法律和法规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如果有宪法的权威,即使有恶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不会在以往造成那么多的问题。
我们的诉求,应该是在宪法、民法通则和《不动产征收法》的保护之下,能够安居乐业,免于强迫和暴力拆迁的威胁。
  *.*.*.*   2010-1-26 8:45:51
悄悄话 好友 信息 博客 搜索 回复 本主题下所有发言    第 6 楼
文章提交者:刘松萝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6. 拆迁应该是社会生活的特例
必须认识到,安定和安宁应该是社会生活的常态,保护建筑物也应该是社会生活的常态。为了发展和建设,有时需要拆除一些建筑物。但是,拆除和拆迁应该是社会生活的特例。
频繁的拆除和拆迁,说明了我们的社会是不正常的。
7. 在征收或者拆迁过程中,不可以侵犯人权
这一点,本来是显而易见的。但在近年来的拆迁行动中,经常采用恐吓、威胁甚至赤裸裸的暴力手段。用违法犯罪的手段来实现政府的意图,终将导致社会的高度混乱。
8. 在征收或者拆迁过程中,不可以利用非执法人员执行强制措施
首先,不可以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其次,合法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执法人员来执行。
利用和纵容非执法人员驱赶居民,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9. 在征收或者拆迁过程中,不可以中断司法程序
司法独立,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本来是社会的常态。考虑到司法并不独立的现状,有必要指出,不可以在过程拆迁中对居民关闭法院的大门。
法院不可以拒绝受理有关征收或者拆迁过程中的诉讼请求,不可以让征收或者拆迁活动成为法律的空白地带。一定要终止“法院为城市建设保驾护航”的谬误,进而终止法院为政府服务的违宪逻辑。
10. 在征收或者拆迁过程中,需要媒体的充分报道
舆论监督,是保障人权,确保廉政的有效手段。舆论监督的缺失,在拆迁问题上尤为严重。规模大一些的拆迁项目一旦启动,媒体通常采取回避的态度。人人都知道,报道拆迁是有危险的。最终的结果,就是黑幕重重。
今后,必须确保社会舆论对征收或拆迁全过程的监督。对于征收或拆迁的立项、进展、资金的去向以及可能发生的暴力事件,媒体应该进行充分的报道。对于暴力拆迁事件,应该像对矿难一样重视。
11. 必须严惩暴力拆迁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
对于暴力拆迁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不论是政府官员、企业管理者还是个人,都必须加以严惩。
对于纵容及不积极制止暴力拆迁的官员,应该以渎职罪加以惩办。
12. 文明执法,确保必要的强制措施
对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征收或者拆迁项目,对于驻地居民以合法程序通过的商业征收或者拆迁项目,强制措施有时是必要的。
我们要做的,是减少强制措施,避免强制措施导致暴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的生命高于各种任务。
后面还要指出,一定要减少大规模的征收或者拆迁项目。
  *.*.*.*   2010-1-26 8:47:14
悄悄话 好友 信息 博客 搜索 回复 本主题下所有发言    第 7 楼
文章提交者:秋色金黄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   2010-1-26 8:51:13
悄悄话 好友 信息 博客 搜索 回复 本主题下所有发言    第 8 楼
文章提交者:刘松萝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感谢。
太长,只有连载才能够下决心写完。
待续......
  *.*.*.*   2010-1-26 8:53:01
悄悄话 好友 信息 博客 搜索 回复 本主题下所有发言    第 9 楼
文章提交者:右拐打左灯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部恶法。
-------------------------------------------
恶法非法。
  *.*.*.*   2010-1-26 8:56:56
悄悄话 好友 信息 博客 搜索 回复 本主题下所有发言    第 10 楼
文章提交者:不旋风李逵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说得好,做得到吗?
  *.*.*.*   2010-1-26 9:04:55
悄悄话 好友 信息 博客 搜索 回复 本主题下所有发言    第 11 楼
文章提交者:刘松萝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三、把征收或者拆迁过程置于阳光之下
1. 实现征收或者拆迁全过程的透明与监督
征收或者拆迁关系到民权与民生,关系到巨额财产的交换与转移,关系到城市的未来。因此,为了市民的生存与安全,为了防止大规模的腐败,为了建设一个宜居的城市,必须将征收或者拆迁的全过程,包括立项、评估、谈判的进程、居民迁移的过程以及资金的去向,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2. 对立项过程的规范与监督
在以往的拆迁事例中,立项的随意性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通常是好大喜功,成片拆迁,随意扩大拆迁范围,增加被拆迁户的负担,破坏有历史价值的街区等等。总的来说,就是可拆可不拆的一定要拆,小拆和大拆之中一定要选大拆。
因此,必须对征收或者拆迁的立项过程实行听证,并且听取专家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大一些的项目,还应该经过地方人大审议。
一定要保障媒体对征收或者拆迁项目报道和批评的权利,允许社会舆论对立项的动机与合理性提出质疑。一般来说,过于夸张的方案,总是与以权谋私连在一起的。
3. 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的应用范围
必须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的应用范围,在法律和法规上加以严格界定,在实际应用中采取偏严格的限制。
关于这一点,还需要更多的讨论。
4. 对征收或者拆迁的补偿及过程实行监督
在立项的听证阶段就应该论证征收或者拆迁的补偿标准,专家、公众和媒体应该能够对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做出分析和批评。
如前所述,对于征收或拆迁项目的进展、资金的去向以及可能发生的暴力事件,媒体应该进行充分的报道。对于暴力拆迁事件,应该像对矿难一样重视。
5. 必须实行回避制度
不论在征收或者拆迁的立项还是以后的建设之中,都必须实行有利害关系的官员回避的制度。用民间的语言来说,就是要考查一个项目上马的时候,有关官员的妻子、儿女和好友要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加入存在着利害关系,那位官员就应该回避。
6. 用于征收或者拆迁的各种资金(包括补偿资金)应该是可核查的
必须把用于征收或者拆迁的各种资金,其中包括补偿资金置于有效的监管之下。给予搬迁居民的补偿金不但要合理,而且要从专项资金中直接划拨,不允许截留。
资金的总额、去向应该透明,账目清楚,要接受审计,并且接受社会的监督。我们要争取的,还有公布资金使用的明细。
7. 绝不能让公司承包搬迁和补偿
让公司或者其他经济实体来执行搬迁任务,并且在补偿资金使用上实行承包,是把公权授予私人,公权私用,以公权谋取私利的恶例。这样做,虽然提高了行政效率,却给权钱交易打开了方便之门。由于在补偿资金使用上实行承包,就使得拆迁公司随意克扣搬迁户的补偿金,以及用恐吓和暴力手段驱赶居民。
8. 一个难题:商业项目征收或者拆迁的居民表决及实施
这个问题,需要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   2010-1-26 15:38:52
悄悄话 好友 信息 博客 搜索 回复 本主题下所有发言    第 12 楼
文章提交者:南方来客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三、把征收或者拆迁过程置于阳光之下
========================
他们怎么可能这样?
  *.*.*.*   2010-1-26 15:44:32
悄悄话 好友 信息 博客 搜索 回复 本主题下所有发言    第 13 楼
文章提交者:刘松萝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所以我们一定要这样主张。
  *.*.*.*   2010-1-26 15:45:27
悄悄话 好友 信息 博客 搜索 回复 本主题下所有发言    第 14 楼
文章提交者:南方来客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2007年,物权法通过并且生效了。那时,公众希望延续了很多年的强制拆迁能够从此而终结。即使无法终结,也要有所减少。应该说,公众的愿望落空了。
====================
上头都敢如此作为,下面能不翻天吗?
  *.*.*.*   2010-1-26 15:55:26
悄悄话 好友 信息 博客 搜索 回复 本主题下所有发言    第 15 楼
文章提交者:淡水鱼789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房子拆了 民心失了。
  *.*.*.*   2010-1-26 16:17:03
本站声明:本站BBS互动区上的文章系由网友自行帖上,文责自负,版权归网站与作者共同所有,网站方维护作者合法权益。任何网络媒体或传统媒体如需刊用转帖转载,必须注明来源及其原创作者。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