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邀请学者研讨拆迁条例 人民日报呼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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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15日03:12
昨天,建言全国人大审查拆迁条例的五名北大法学学者接到邀请,参加明天由国务院法制办举办的座谈会,研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5建言学者获邀参加座谈会
本月7日,北大五名法学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立法机关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昨天中午,5学者之一王锡锌接到了来自国务院法制办的电话邀请,要他们明天去参加座谈会,研讨《拆迁条例》。
北大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邀请他们参加这次会议,并将主持这次座谈会。北大递交审查《拆迁条例》建议书的五名法学学者分别是沈岿、姜明安、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不过陈端洪因事先安排了其他事务而当天无法到会。另据了解,除了这五名学者,还会有其他学者参加这一座谈会。
对国务院法制办的这种做法,王锡锌表示,“这是比较积极的回应”。王锡锌说,之前通过私下渠道了解到国务院法制办对《拆迁条例》比较重视,“也有非正式的交流”。他也了解到这一条例的修改和废除会面临很大的阻力,但现在全社会都比较关注这一条例和拆迁问题,这是一个契机。
人民日报呼吁修改拆迁条例
此前媒体报道称,国务院正准备修改这个条例,目前已组织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立法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王锡锌说,《立法法》只规定了公民有提起违宪审查的建议权,并没有规定立法机关如何回应公民的建议。沈岿也表示,有关部门不一定会开一个先例,对公民的建议要予以回复。
沈岿表示,成都唐福珍为对抗拆迁而自焚事件促使他们提出这一建议。《人民日报》12月10日发表“人民时评”称,6年前的孙志刚案废除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希望“悲剧性的个案最终能推动制度的进步”,让城市拆迁立法融入更多现代法治的文明基因,以避免同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评论称,在《物权法》出台之后,我国拆迁制度就受到质疑,此次如果能顺应民意和法治潮流,对《拆迁条例》中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地方进行彻底修改,无疑是众望所归。
案例1
《物权法》2007年颁布实施后两年中,各地暴力拆迁事件依然频发。专家表示,应废除《拆迁条例》,涉及财产权的征收征用一定要走法律程序,而非行政程序;政府应完全从商业拆迁中抽身出来。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强拆应走法律而非行政程序
时间:2009年10月28日
地点:青岛
事件:张霞自焚抵制拆迁受伤,生死未卜
1998年张霞在青岛购买一块180平方米土地开酒楼。2007年6月,这片土地被当地政府卖给开发商做小产权住宅。开发商提供近300平方米的小产权住宅进行置换,她拒绝了这一补偿协议。
此后两年内,张霞的房子四次面临强制拆迁。2009年10月28日,张霞在自家门前,面对拆迁挖掘机,将汽油浇在了自己的身上。有媒体评价说,“与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不多的区别在于,张霞现在还活着。”
张霞的房子随后被拆除。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是依法拆除的,张霞的行为是妨碍公务、阻碍施工”。
点评:这个拆迁案例,其过程中存在政府征收的特点,如街道办负责等。
按照法律,政府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土地,但即使在这一合法目的下,也要考察具体的程序是否合法,手段是否恰当,补偿是否公平适当。公平的补偿应由真正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按市场价格给拆迁户补偿。
如价格没有得到认可,应当进行诉讼,法院会对拆迁目的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补偿的公平性等进行审查,最后才决定是否拆迁。但按照目前的拆迁条例,诉讼的过程不影响拆迁行为的进行,这是该条例最不合理的地方。我们呼吁废除这一条例,就是要求涉及财产权的征收征用一定要走法律程序,而非行政程序。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即使法院最后判决政府胜诉,政府也很少采取强制的手段,因为拆迁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涉及到人的情感,对于有些人来说,你给他再多的补偿,他可能也不愿意离开自己的家。
案例2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商业拆迁政府应完全抽身
时间:2009年11月27日
地点:贵州
事件:开发商组织数十人暴力拆迁引发群体性事件
2009年11月27日,贵州博宇房地产公司组织数十人,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对9家住户8间门面进行暴力拆迁,13名正在熟睡的住户被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
这一行为随后升级为群体性事件,拆迁户用40余瓶液化气罐堵路,造成近万台车辆滞留。警方对暴力强拆和堵路事件进行调查,拘留24人。
警方随后通报,在民警赶赴现场之后,开发商正用2台挖掘机实施野蛮拆除,群众则手持刀具与开发商方面人员对峙,民警制止之后,拆迁人员反而继续催促工人加快拆迁速度。
点评:与政府征收模式不同,贵州的这个案例是一种商业拆迁,房屋的原有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是一种民事关系,如果双方在价格上未达到一致,那么交易就不应当进行。上述案例完全是暴力拆迁。
按照《拆迁条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将政府置于一种第三方的位置,但《物权法》已明确,仅仅是在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政府才可以决定是否征收土地,开发商更无权力单方面决定是否拆迁,因此政府应当完全从商业拆迁中抽身出来,并且废除目前商业拆迁领域的许可证制度。
按照物权法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尚未进行转让的时候,根本不能进行买卖,也就是说拆迁应当在购买土地之前,但目前很多土地都是先卖后拆,已付资金的压力也是开发商不断出现暴力强拆的原因。(记者郭少峰)
律师建议人大撤销拆迁条例
北京律师吕国华向全国人大递交建议函,建议进行拆迁立法
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在北大5名法学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建议后,昨天,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国华,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函,建议撤销《拆迁条例》并进行拆迁立法。
吕国华认为,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拆迁可以说是行政法律关系,但在涉及到商业开发的时候,这是一种被拆迁人与开发商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要来谈判讨价还价,但如果政府却参与其中,就容易让被拆迁人失去了讨价还价的机会有碍公平。
■ 对话
政府助开发商拆迁有碍公平
记者:你经常接触到拆迁领域的案件吗?
吕国华:是的。拆迁有基于公共利益的,也有的是商业拆迁。
比如我现在手头正代理的北京南部的一个郊区县的案子,属强制拆迁,我代理人的房子建在农村的集体土地上,政府以土地储备中心的名义提出拆迁,将农村的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土地,作为储备土地用地,但随后就将这块土地转手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商。
记者:这属于哪种法律关系呢?
吕国华:如果政府把土地征收后用于修路,那这是为了公共利益,这种拆迁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但实际上却交给了开发商,事实上是一种商业拆迁。
这时被拆迁人与开发商之间应该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要来谈判讨价还价,但政府却参与其中,单方面定价,这就让被拆迁人失去了讨价还价的机会。
记者:在你代理的拆迁案子中,都是被拆迁人起诉谁?是起诉政府还是起诉开发商?
吕国华:都是起诉政府的。2005年最高院有一个司法解释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不过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当事人对政府的行政裁决不满,要提出诉讼,这当然都是针对政府部门的案子了。
记者:在你接触到的涉及“公共利益”拆迁的案子里,政府是怎么解释“公共利益”的?
吕国华:现在对“公共利益”没有一个明确界定,通常都是由政府来说,这块土地的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
记者:有具体的案例吗?
吕国华:我代理的一个北京市区一处拆迁案,是国有土地,政府要征收拆迁,作为储备用地,但转手用作房地产开发,建高尔夫球场。
当时拆迁办主任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这是经营,得向国家缴税,这税收得进入国库,这就是“公共利益”了。
如果照这个说法,那所有的房地产开发都向国家缴税,那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了。
本报记者 郭少峰
“拆迁条例阻碍物权法拆迁规则实施”
北京大学五位学者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拆迁条例的建议,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拆迁条例阻碍物权法拆迁规则实施。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物权法时,王利明接受本报采访时即直言,拆迁条例应尽快修改,以配套物权法实施。
拆迁问题法律适用极为混乱
记者:北大五位学者认为,拆迁条例与物权法抵触,拆迁条例是否违反了物权法?
王利明:我听说过这个意见,但没来得及仔细阅读。
我认为,拆迁条例的确与《物权法》第42条规定的征收制度不符合。《物权法》出台后,我一直呼吁应尽快修改拆迁条例,以有效实施物权法规定的制度。
从目前来看,在拆迁问题上的法律适用极为混乱,大致有三种做法:一是继续适用原有的《拆迁条例》;二是适用一些地方在《物权法》颁布之前颁行的条例;三是直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记者:这几种做法目前都遇到了一些问题。
王利明:对啊。前两种做法明显与物权法的规定不符合,例如,拆迁是否必须经过法定的征收程序,是否应当由政府主导拆迁等问题,《条例》和很多地方法规的规定与物权确实存在较大差异。而由于《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得过于原则,在操作中也可能会有不同的解读,因此也遇到难以统一适用的困难。
记者:为什么拆迁条例应当与物权法保持一致?
王利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有关拆迁的规则。物权法是民事基本法,而拆迁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上位法是物权法,它的功能在于具体落实物权的规定。
但是,由于拆迁条例迟迟没有得到修改,《物权法》确立的房屋拆迁规则面临极大的实施障碍。
拆迁当事方政府不能自己裁判
记者:拆迁条例与物权法的规定在哪些方面不一致?
王利明:物权法所说的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就是征收行为。而在拆迁条例中,大量制度显然不是根据征收制度来设计的。
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在当前的实践中,这主要就是开发商,而不是享有征收权的政府。因此,拆迁行为就成了开发商的活动了。政府决定开发后往往交由开发商实施具体拆迁行为,并由其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标准,政府作为仲裁者。
记者: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纠纷呢?
王利明:但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会做出一些不恰当的行为,甚至是野蛮拆迁,严重损害了民众的利益。
记者:当前强制拆迁存在很多争议,应如何解决?
王利明:我一直呼吁要修改拆迁条例,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应当由政府来主导。既然政府是拆迁中的一方重要当事人,他自己就不能作为纠纷的解决者,因为,每个人不能作为自己事务的裁判者。目前,一些争议由政府出面来解决,事实证明并未取得应有的效果。
记者:为什么呢?
王利明:主要还在于政府本身就是涉及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利害关系。在政府主导拆迁活动后,政府就不能继续作为拆迁活动纠纷的解决者。
记者:除了政府之外,应该由哪一方来解决?
王利明:如不动产所有人对拆迁问题有争议,可以诉至法院,由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和判决。
应据物权法大幅修改拆迁条例
记者:在拆迁事件中,也存在“漫天要价”拒绝拆迁的问题。
王利明:这是拆迁中的另一极端。“漫天要价”不是物权法带来的问题,而是配套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不完善,如果有序的拆迁规则得以建立后,公众的财产权益得到了公正的对待和处理,“漫天要价”的“钉子户”会大量减少。
记者: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王利明:法律法规有必要规定强制拆迁程序,强制拆迁必须以征收行为满足“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给予了足额的补偿”等条件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才能进行强制拆迁。
记者:具体如何操作?
王利明:必要的情况下,尤其是拆迁涉及到人数众多的情形,强制拆迁应经过听证等程序,要通过公开讨论、听取各方意见。即便是强制拆迁活动,也要讲究方式方法,避免激烈冲突,尤其要避免造成人身伤亡。
记者:对于目前拆迁条例的存废或者修改、重新立法,你建议采取何种方式?
王利明:我建议尽快修改,尤其是要根据物权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对拆迁条例作大幅度修改。一方面,凡是不符合物权法第42条的精神的规定,要予以废除或修改。另外,要对物权法的原则性规定予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本报记者 杨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