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4:50:28
黄州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制度
  一、项目库建设与申报制度 1、以“农民要办”为前提,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主体意识。 2、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前,应由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农民是否愿意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和是否自愿筹资投劳,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农发办指导乡镇等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4、项目建议书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要求编制。 5、项目建议书经农发办事机构实地考察(审查)合格后,方可存入项目库。 6、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入库项目材料应存入计算机并报上级农发办事机构。 7、县级农发办事机构采取竞争立项的办法,从项目库中选择扶持项目。 二、项目申报评估审定与审批制度 1、依据经审查合格后的项目建议书,由有资质的单位或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要求编制和上报。 3、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作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编报依据,农发办事机构须加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确保质量。 4、县(区)级农发办事机构将上级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和计划编报要求及时下发给项目申报单位。 三、项目建设招投标制度 1、为了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投资管理机制的改革,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土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5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的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和工程监理,以及某些投资额大且竞争性强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的招标投标。 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投标基本程序:临时成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招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5、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原则上由县级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按黄州政办[2003]6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项目建设大宗材料采购制度 1、农业综合开发政府采购的范围:⑴经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⑵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所需的设备仪器、物资材料;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前期设计、竞争立项、项目监理等服务性的工作。 2、农业综合开发政府采购的方式。⑴公开招标。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所需的设备、仪器、货物材料,以一个项目区的某种成套设备为单位,投资金额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区内的桥、闸、泵房、拦河坝、小型水库等单项工程,按单项工程预算,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区内的路、渠、沟、林网等连线工程,或以一个或几个乡、镇、村为单位的项目区,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⑵邀请招标。对因公告时间紧达不到30天要求的,或投标单位太多的,报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⑶对不足以上规模的工程、货物、服务,报经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 3、农业综合开发政府采购的程序。⑴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向同级采购办公室提出项目采购计划,采购办根据采购的限额标准审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并下达采购计划。⑵项目建设单位(即采购人)就采购项目与当地采购中心或政府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委托代理采购事宜,执行采购程序,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谈判公告或询价通知),制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⑶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招标文件(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⑷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开标、评标、定标(谈判或询价),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⑸签订采购合同。⑹验收付款。 五、项目专管员制度 县(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专管员实行领导带队、全员参与、分项目包干、责任共担的管理办法,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和规定。 2、调查掌握农业后备资源情况和参与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的编制。 3、负责对所属乡镇申报项目进行前期调查论证、初步评估、指导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扩初设计方案,并对报告失实承担一定责任。 4、按规定标准督导项目建设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参与单项工程验收,参与报帐制管理。 5、全面掌握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先进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整改。 6、按计划全过程参与项目预决算管理,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7、负责协调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筹集调度,负责有偿资金债务落实和到期回收工作。 8、负责落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及时办理产权移交,做好农发资产管理、监督。 9、负责做好项目建设单位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并及时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统计、文档及信息管理工作。 10、承办各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项目建设监理制度 1、按照《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鄂农办发[2005]46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按规定实施工程监理。 2、支持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行使监理权限。 3、审查并督促监理单位按月上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监理资料。 4、定期检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工作的情况。 5、负责年度监理费用的审核汇总,协助办理监理费用结算。 6、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业绩进行平时定期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 七、项目资金拨付制度 1、承包工程报帐需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2、未承包工程报帐需提供:支付原材料和普、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工程概预算、施工现场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验收合格证等。 3、多种经营项目报帐需提供:支出明细表和原始凭证复印件等。 4、县级报帐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帐。 八、项目建设资金审批制度 1、土地治理项目实行工程承包(含招投标,下同)的,其所需款项由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用款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分批予以拨付。承包工程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2、土地治理项目未实行承包的,项目开工时,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提出用款申请,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30%)。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凭原始凭证分批报帐。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据实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3、多种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由用款单位凭有关真实、有效凭证据实报帐。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及时拨付资金。 九、大型单项项目设计预算决算制度 1、按单项工程预算,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聘请有资质的水利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 2、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施工图进行预算(标的)的编制。 3、按上级农发机构审定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4、根据监理单位核定的工程量和质量,经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决算。 十、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制度 1、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完成验收及自验工作并向省、市农发办报送验收备案资料; 2、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章制度健全; 3、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档案资料齐全; 4、严格执行国家批复的项目计划,无擅自调整项目计划现象,按计划全面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 5、治理措施得当,有效排除制约农业生产的主要障碍因素,项目区农业生产能力明显提高,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6、按规定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并在本级预算足额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7、资金管理规范,拨付及时到位,无白条入帐和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或物质现象; 8、按规定落实财政有偿资金债务,能够按期、足额偿还,无抵顶和挪用项目资金现象; 9、工程管护制度落实,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达到项目效益预期目标; 10、 验收统计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同抽验结果一致。 十一、单项工程移交与管护制度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级农发办会同建设单位(乡镇)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给受益村(组); 2、由建设单位(乡镇)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报农发办备案; 3、建设单位(乡镇)应与管护主体、管护责任人分别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范围,量化管护指标,细化管护责任,将管护人员报酬同管护考核结果挂钩; 4、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费用。对桥、涵(闸)、机耕路等公益性工程的维修费用,可通过“一事一议”解决,对农机具、苗圃等经营性工程的维修费用,可从承包、租赁等经营性收入中解决,对排灌设施,小型水库等可以从统一收取的水费中解决一部分。 十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有经验、懂专业; 2、机械设备启动前和使用后应认真检查,确保无故障运行; 3、使用机电设备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4、设备使用三个月或运作600小时必须检修一次,确保正常发挥效益; 5、机械设备如有被盗现象,应由机械管理人同全额赔偿。 十三、水利设施管护制度 1、对机耕路,衬砌渠系,桥、涵、闸、栏河坝等水利设施实行专人管理; 2、确保渠系内无淤泥、杂物,破损处要及时修复; 3、确保机耕路畅通无阻,道路上不准有障碍物,路面维护完好率要在90%以上; 4、桥涵畅通,并有专人负责,防止人为破坏。 十四、林木资产管护制度 1、项目区内的林木资产由所属村委会管理; 2、田间绿化带,树木由各村派专人负责,并签订管理合同; 3、林木的成活率必须保证在90%以上; 4、农田防护林,可实行承包或者拍卖,在村、农户和承包人之间以一定比例进行收益分成;也可实行分户管理,风险抵押,受益分成,签订管护责任书; 5、成片林可由村组建立专班统一管护,也可由农户或个人承包,一次性买断产权,合同期内有管理经营权。 十五、仪器设备管护制度 农业技术设备主要包括乡镇农技部门添置的农业综合开发科研仪器设备。 1、农技部门应建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专班; 2、建立科研仪器设备专门帐簿,纳入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口管理和核算; 3、对科研仪器设备要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对因工作失职丢失或人为损坏要追究责任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