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廉政 -中国共产党宁波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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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宁波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8年2月14日中共宁波市十一届纪委二次全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更好地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深入推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努力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切实抓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落实,为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纪律保证。

第三条  市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市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应由市纪委管辖的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纪委全委会职责

市纪委全委会在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全市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机关,执行市委、上级纪委和市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指示,履行协助市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

(一)向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二)制定贯彻执行市委、上级纪委和市党代表大会决定、决议、指示的举措。

(三)根据市委和上级纪委要求,提出全市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决定全市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工作部署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五)协助市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六)按照市委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听取党内有关决策、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市纪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八)选举市纪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市委全委会通过,报省委批准。

(九)对市纪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市纪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问题作出决策。

第五条  市纪委常委会职责

市纪委常委会在市纪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执行市委、上级纪委和市纪委全委会的决议、决定、指示,主持经常工作。

(一)召集市纪委全委会,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审议市纪委向全委会和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全委会决议(草案),对提交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提出意见;组织实施市委、上级纪委和市纪委全委会的决议、决定、指示。

(二)传达学习市委、上级纪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三)研究讨论全市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局性问题和工作部署、工作总结等,审议市纪委(市监察局)制定的政策性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讨论市委、上级纪委交办的重大事项的办理意见;讨论决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立案和处理;研究需要公开处理或通报的重大典型案件;研究市纪委受理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和申诉案件。

(六)研究加强市纪委常委会班子建设、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和市纪委机关内部建设中的重要事项,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有关任免、奖惩等事项;审查拟提拔任用市管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七)接受市纪委委员对全委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问题提出的询问和质询。

(八)讨论决定必须由市纪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六条  市纪委全委会及其委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定。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中央精神或本市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同时可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市纪委每年向市委和省纪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的报告。执行某项重要决定、决议、指示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七条  市纪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全委会或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随意在干部群众中散布不同意见。

第八条  市纪委书记负责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支持常委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常委会委员应当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常委会委员要有明确分工,对分管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配合,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担任市监察局领导职务的市纪委常委,有权处理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监察工作,参与行政监察工作重要问题的决策。常委会委员应当自觉维护常委会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九条  市纪委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条  市纪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市纪委常委在本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市纪委集体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市纪委、市监察局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应经过常委会讨论。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二条  市纪委全委会

(一)市纪委全委会由市纪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全委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市纪委常委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

(二)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也可确定召开市纪委全体(扩大)会议。

(三)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意见,委员如对会议议题有异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全委会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和提交全委会通过的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比较完整成熟的文件稿和材料,并经常委会事先讨论。

(四)全委会决定事项应先进行充分讨论。会议要安排足够的讨论时间,市纪委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五)对应由全委会研究讨论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全委会的,常委会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全委会报告。

(六)全委会通过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定,会后以市纪委文件上报或下发,也可视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市纪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七)全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常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纪委常委会会议

(一)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不是常委的监察局副局长一般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常委提出,经书记审定同意。除特殊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动议。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事先须经分管书记或常委审定,并提出具体意见。

常委会会议的准备工作由市纪委办公厅负责。会议的日期、议题,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各位常委,重要议题的材料应提前两天送达。常委在收到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后,要认真审阅,酝酿意见,如对会议日期、议题、列席人员有异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提出。

(四)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经过充分讨论。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五)常委会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意见和决定事项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市纪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六)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七)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纪委书记办公会

(一)市纪委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由市纪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主持人可按会议议题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日期、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各位书记和其他参加会议人员。

(二)市纪委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办公会议事范围为:酝酿需要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听取市委、上级纪委重要会议精神的传达,酝酿贯彻意见;对市纪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研究短期工作安排意见;研究处置某些突发性重大事件。

(三)市纪委书记办公会酝酿的意见,如需形成决策,应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办公会讨论过程应有专人负责记录,酝酿的事项和形成的意见记录备案,不编发纪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市纪委常委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增开。

第十六条  市纪委常委民主生活会的议题,除上级党组织有统一要求外,应当针对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进行思想交流,开展谈心交心,撰写发言提纲,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以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会前,应通过多种途径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员群众、离退休老同志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由市纪委干部室负责收集。

第十七条  市纪委常委会召开民主生活会,一般应提前15天向市委和省纪委报告。会议日期、议题一般应提前10天通知各位常委。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持,会后向市委和省纪委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市委和上级纪委帮助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法律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组织查处。

第十九条  市纪委常委应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汇报思想,倾听意见,接受监督。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

第六章  作风建设

第二十条  市纪委全体委员,必须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改造,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坚持和健全市纪委常委会集体学习制度,及时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纪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坚持市纪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根据需要每年可安排一次市纪委书记读书会。根据学习内容,市纪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和市纪委书记读书会可扩大参加范围。

第二十一条  市纪委全体委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必须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市纪委常委每年累计下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不少于60天,到联系点不少于4次。必须改进学风和文风,减少事务性活动和各类应酬活动,精简会议和文件,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弄虚作假,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  市纪委全体委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市纪委全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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