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16 00:42:34
就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作者:陈力丹
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问:
1.您是如何看待最高法院出台的这个规定的?能否为我们做一下解读?
这个文件给人的第一感觉是:法院站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在为新闻界制定规则。法院是否有这样的制定规则的权力?本身值得质疑。但就具体条文的内容而言,宏观上并无明显的问题,都是新闻界自身本来就应该遵循的职业规范。问题在于法院出台这样的规范而不是新闻界的自律组织出台(例如全国记协),在世界上似乎都没有听说过。法院是制订者、判断者,又是执行者,法理上不通。
我国《立法法》规定,中国的法律渊源有法律、国务院法规、部门规章、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高法这个《规定》,不是法律,不是法规,不是规章,也不是司法解释,似乎是针对自身系统的内部规定,但又有向媒体问责的内容,媒体记者不服并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据什么法律去审查案件?这个文件有些不伦不类,出于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怎么说都有些不顺。
2.规定列举了追惩媒体的五种情况:恶意有倾向报道在审案件的,泄露国家或商业秘密的,损害法官名誉及诉讼参与人权益的,干扰审判及执行的,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您是如何看待这些追惩问责条款的?
这些追惩的内容要求,就字面讲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判断者是法院,法院是报道对象和被批评的当事人。这些追惩的内容需要有较为客观和公认的标准,否则执行起来难以衡量是非,何况判断者和执行者是同一个权力组织呢!例如什么叫“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法院本来就是审判机关,它说损害就是损害,这是霸道的。法院告到管理新闻界的机构,这些机构就该根据它说的来处理吗?法院的身份只是当事的一方,决定是否侮辱、诽谤、歪曲事实等等,需要另外的机构主持审理,这时的法院,不再是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而只是原告的一方。
3.可以说,这些问责媒体的思路首次见诸最高法的明文条款,结合上述所列违规情形,都表达了法院希望实现某种媒体秩序的愿望。在您看来,当前我国司法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如何?
传媒报道司法的规则,这个文件的前几条所说,没有什么问题,传媒应该遵循。主要问题在于后面几条的问责,是法院在没有其他中间权力组织监督条件下的单方面判断,不利于传媒正常行使职责。不过,文件所列的情形,传媒方面确实是存在的,传媒在报道司法的时候,我国传媒的报道水平之低,也是人们看到的,亟待提升职业水准。
4.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随着中国进入全面的社会转型期,司法与传媒之间微妙而复杂的关系逐渐突出。您认为,司法与媒体到底该建立怎样的关系?
我国的很多司法审判是不独立的,例如訾北佳以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判一年刑,是典型的司法不公正,司法背后权力无法无天的操纵十分明显。传媒监督司法,尚不完全是监督司法,而是监督管辖司法的党政权力。传媒监督司法,即使出现问题,大部分上升不到司法直接审理传媒的层面,而主要是通过职业道德来约束传媒。司法若认为传媒的做法不对,可以通过自己的传播通道(司法专业报刊、新闻发言人、网络等等)来争论,让社会舆论评判,不宜动不动告到管理传媒的机构。因为双方的权力不对等,传媒难以告到监督高法的全国人大。
5.近年来,少数媒体违反新闻伦理,故意在报道中隐藏特定意图,以期混淆事实的真实面目,这对司法审判工作形成了巨大冲击。对此,你希望我们新闻记者该怎样报道?尤其是涉及到司法审判的案件,我们该如何报道?
这个文件所列的传媒报道司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实比较严重,司法部门可以通过自己的传播渠道得以指出。这类由高法发出的消息,对非当事的传媒是重要的信息,可以通过他们加以传播,引起讨论,这本身是对传媒的一种监督,但不是强力的监督。不要滥用司法系统的抓人权力,否则失去民心,扭曲了法治理念。
其他:文件的第六条:“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这个思路存在问题。不能因为有了宣传部门和新闻发言人,就把其他部门回应传媒采访的义务免除了。法院的各个职能部门,都有义务回应记者的采访,这在新闻发言人制度中是明确的,这个文件的这句条文,违背了这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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