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培训管理规程(暂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4 01:54:30
教师培训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使我院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新时期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人[1999]10号)的精神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2002—2005年规划》(教人[2002]0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院教师培训的原则是: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

第三条  教师思想素质的培训主要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使教师自学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敬业奉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业务素质的培训主要以提高教师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双师型”教师为主,全面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教学水平、专业实践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应用计算机、外语、普通话和现代化教育技术等技能。

第四条  培训对象以中青年教师为主,使大部分青年教师更好地履行现岗位职责,并创造条件,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实际教学、科研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中青年教师,使之成为教学骨干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

第五条  人事管理部门会同教务处负责编制、审核全院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各系、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教师培训年度计划和远景规划。

第七条  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师资培训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监督、总结和经费的使用、审核、上报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培训的主要形式及内容

    第八条  不具备讲师资格的青年教师以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社会实践为主,主要有以下形式:

    1、岗前培训。主要包括教育法规、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教师职业道德、WTO相关知识等。

2、教学实践。以“导师制”为主体,以中、老教师的传、帮、带为重点,对青年教师实行“一对一”、“一对多”培训。

3、社会实践。主要包括社会调查、指导专业实习、参加教学管理、担任班主任和辅导员、到企事业基层单位锻炼等。

4、青年教师须按学院计划通过函授、脱产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等形式,完成硕士研究生课程,取得硕士学位。

5、青年教师须按学院计划完成院内外组织的普通话、计算机、外语等职业技能的培训。

6、本科毕业生来院连续工作满三年后,允许报考研究生。

第九条  讲师培训以增加、扩充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主要有以下形式:

1、           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单科培训。

2、           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安排参加“双师型”教师培训。

3、           任讲师三年以上,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参加以科研课题为内容的国内访问学者培训。

4、           在职或定向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按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条  副教授培训主要通过教学科研成果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主要有以下形式:

1、           根据需要,可参加以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为内容的短期研讨班、讲习班。

2、           根据需要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可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参加培训,或参加以学科前沿为内容的高级研讨班以及专业对口的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教授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的科研及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讲学、著书立说等活动。

第十二条  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应按计划参加脱产、半脱产、函授等各种形式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以改善我院教师队伍学历结构。

第十三条  定期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到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生产实习基地访问研修。

第四章   培训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教师队伍的现状和我院发展规划,对本单位教师的培养、学术梯队建设,制定出培训计划,并报送人事管理部门和教务处审核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报考助教进修班、参加研讨班、国内访问学者、“双师型”教师培训等派出脱产进修者,各部门应在每年的二月底和八月底之前将计划报人事管理部门,经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对于申请报考委培研究生、在职攻读同等学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以及其他各种外出进修的教师,事前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训计划,提出推荐意见,由单位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人事管理部门,经院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参加培训。

第十七条  凡在外学习、进修的教师,应当服从系和学院安排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形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确有需要,须经所在系和院人事管理部门及教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  凡属我院出资参加各类学历、学位培训的教师,须到院人事管理部门与院方签定协议,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凡参加培训三个月以上的教师,成绩由人事管理部门、教务处分别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和业务档案,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聘任以及考核、奖惩的依据(外出培训教师的考核由接受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教师外出进修培训三个月以上者,须完成下列任务:

1、向院、系、教务处递交进修进展情况报告各一份,定期向学院汇报自己进修期间的思想、生活和学习状况。

2、            教师应尽最大努力,克服困难,完成进修任务。

3、            培训结束后,须面向全院(至少本系)师生做不少于一次专题学术讲座,以便推广培训效果和扩大培训范围。

4、            参加访问学者进修的教师,一年内应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与进修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其中国家级不少于一篇。

    第二十一条  教师进修期间要遵守纪律,不得擅离进修学校。有特殊情况者,须向进修学校及我院提交书面申请,获准后方可离校,否则一切费用自理。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方纪律擅自旷课者,我院按旷工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外出培训的教师培训结束后,所取得的学位证、毕业证等由人事处保存五年后退给本人,返校服务必须达到一定年限后方可提出调离或报考高层次的统招研究生。具体为: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教师,回校工作不得少于三年;硕士研究生,回校工作不得少于五年,博士研究生,回校工作不得少于八年。否则,除退回学校为其支付的一切进修费用(包括本人进修期间工资)和学院为其提供的福利房改住房外,另按照返校工作不足年限,每少一年赔偿一万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培训的教师获得优异成绩,取得重要成果、发明或对接受培训学校的科研教学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报考委培研究生、攻读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班和外出进修的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在我院工作三年以上,且所从事的专业教学工作需要。

2、           政治思想好,工作积极负责,能较好的完成本人承担的教学、科研、实验和其他工作任务。

3、           各教学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推荐办法。

第五章  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凡列入学院培训计划的教师,所需的学费等由学院按规定支付。具体方式为:

1、    原有在编人员在我院工作三周年以上不满六周年的,其进修(学院安排的特殊培训除外)或读研委培费用原则上由本人先期垫付,毕业回校工作后,学院给予报销。

2、    原有在编人员在我院工作六周年及其以上的,其进修或读研委培费用学院可暂借一半,毕业回校后全部委培费用由学院一次性报销。

3、      正式聘用制教师在我院工作满三年以上,本人申请进修或读研,其进修或读研期间的费用及本人待遇,由学院根据需要与进修者本人商谈,并达成有关协议。

4、    因工作需要,由学院指派外出进行单科进修等短期培训人员,培训费用全额报销。

5、    在职培训教师,面授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住宿费标准省内最高每天按20元、省外每天按30元凭发票报销;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减半报销;半年以上的,按接受培训学校规定的标准报销,且省内每年不超过1500元,省外每年不超过2000元,超支部分自理。每学期报一次车票,不再享受生活补助。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教学活动正常进行,凡新聘教师工作三年后方可申请报考研究生,且五年内限报两次,五年后限报两次。

第二十七条  学院在高职办学阶段,在师资培训方面将按计划重点安排教师在申请学位方面的课程进修、攻读委培研究生及适应高职教学需要的单科进修、“双师型”教师进修,一般不安排访问学者的培养计划。

第二十八条  教师培训期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受影响。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在岗同类教师同等对待。

第二十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历的在职人员,按引进人才的一半享受特殊岗位补贴。

第六章    

第三十条  管理人员(含机关党政管理人员和各教学单位党务政工人员,下同)、教辅人员应按计划参加以提高学历层次为主的各种类型的培训,以提高我院管理干部队伍和教辅人员的整体素质。培训的内容应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相同或相近。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由人事管理部门制定,教辅人员的培训计划由教务处协助人事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培训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须在每年的二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人事管理部门,经院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参加培训。

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的培训待遇以及返校服务年限、所取得培训证书管理,比照教师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如有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学院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