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学院关于教师参加学术活动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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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关于教师参加学术活动的暂行办法
(2007年7月5日院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我院同国内外学术界的联系,提高教师科研水平,加快学科建设,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特对教师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制定本办法。
一、政法学院在职教师每年可以外出参加一次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根据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科建设的特殊需要,学院可以适时安排教师参加学术活动。
二、教师参加的学术会议应当符合自己所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业和方向。
三、教师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应当提前向学院提交邀请函和会议学术论文,报经院长批准。
四、会议结束返校后,应撰写参加会议的情况报告,将报告及会议资料交科研秘书归档。凭科研秘书出具的收到证明报销会议费用。
五、参加省内学术会议,会务费报销额不得超过500元;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会务费报销额不得超过800元。超过报销数额,学院认为确需参加的会议或学术活动,经院长批准后可以报销。
六、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应当根据学院的安排在院内或系内作会议概况和研究动态报告。
七、鼓励重点建设学科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对外联系,不受参加次数和报销数额限制。
八、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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