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教师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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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教师考核暂行办法

                          东师人字2002(53)号 

    第一条  教师考核是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重要环节。为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基础的评价机制,激励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素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考核工作遵循客观性和导向性的原则,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条  教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范围为除荣誉教授以外的在聘教师。  
    第四条  考核包括思想政治表现、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管理和公共事务工作。  
    第五条  思想政治考核  
(一)思想政治表现采取定性考核方式,主要内容为:  
1.热爱祖国,在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依法执教,自觉践行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以优良的教风、学风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以创新精神和科学态度对待教学、科研工作;  
--以客观公正的标准评价学生;  
--以事业大局为重,人际关系和谐,具有凝聚力和团队精神;  
--积极参与学校和院(系)组织开展的政治学习、党团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主动承担社会工作。  
(二)有关部门和院(系)可根据单位情况制定思想政治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教师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自我总结,党总支根据具体表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  
(三)思想政治考核采取单项指标一票否决制度。  
    第六条  教学工作考核  
教学工作考核采取定量和定性考核的方式。考核标准和具体办法按照《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标准》进行(见附件1)。 
    第七条  教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由院(系)根据实际折合成教学工作量计入教学分。  
    第八条  科研工作考核  
科研工作考核采取定量考核的方式。考核标准和具体办法按照《东北师范大学教师科研工作考核标准》进行(见附件2)。  
    第九条  管理和公共事务考核  
(一)教师兼任管理工作的附加分值:现职正校级40分,现职副校级35分,校长助理30分,部(处)长、院长(系主任)、总支书记、教授委员会主任、校院共管所所长25分,副部(处)长、副院长(副系主任)、总支副书记、民主党派负责人、校院共管所副所长、院(系)管所所长20分,教授委员会教授10分,院(系)内其它各管理岗位工作10分。  
(二)公共事务工作的具体考核项目由各院(系)自定,最高附加分值为10分。  
    第十条  年度考核分数由教学、科研、管理和公共事务三项工作分数总和计算。  
    第十一条  兼任管理和参加公共事务工作的分数为附加分数,记入总分,但不作为教学、科研业绩评价依据。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合格标准  
(一)教师总体考核采取思想政治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二)教学分、科研分原则上要求分别达标,教学、科研业绩总分必须达标。标准如下:  
职  务 教学、科研综合达标分 教学达标分 科研达标分  
教  授    120    50   50  
副教授    105    40   40  
讲  师     90    30   30  
助  教     60    15   15  
    第十三条  根据考核标准,确定合格和不合格人员。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国内外访学、进修、在职读学位的教师考核时减免教学工作量。  
    第十五条  聘任期满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聘期考核,计算聘期内年均教学分、科研分和教学、科研综合分,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确定达标与否。  
    第十六条  考核程序  
(一)教师做自我总结,填写考核表,经有关方面负责人核查并签署考核意见后,交院(系)党政班子,核准并汇总后报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登记考核结论,向学校教师考核委员会汇报。  
(三)以书面形式将考核结果反馈给本人。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聘任、奖惩、培训的重要依据。  
(二)年度考核未达标者在下学年度岗位津贴下浮10%,下浮比例在聘期内累计计算。  
(三)聘期考核未达标者,原则上不再续聘原级职务。受聘原级职务者,享受下一级职务的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  无故未参加考核人员按考核不合格对待。  
    第十九条  教师年度考核在每学年末进行。学校成立教师考核委员会,各院(系)教师考核工作由党政班子负责。  
    第二十条  教师考核委员会由校领导、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  教师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完善教师考核办法;  
(二) 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三) 审核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复核结果;  
(四) 公布全校教师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院(系)党政班子的职责是:  
(一) 依据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二) 对被考核教师做出结论意见,向教授委员会汇报考核工作;  
(三) 将本院(系)教师考核结论上报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  
(四) 公布本院(系)教师的考核结果;  
(五) 受理本院(系)教师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三条  教师考核委员会和院(系)党政班子成员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考核工作。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或弄虚作假现象,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应高度重视教师年度考核工作,没有认真进行年度考核工作的院(系),不得开展评聘职务、晋升工资、实施奖励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师必须严肃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填写教师考核表。凡弄虚作假者,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签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师校发字2000(19)号文件《东北师范大学教师考核办法》即时失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