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自由言论和政府督导(南方都市报 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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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专栏:自由言论和政府督导

类别:时事评论 作者:徐贲 原创 浏览量:884  发布时间:2010-01-08 手机看新闻
版次:AA31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美国来信之徐贲专栏

    蒂珀·戈尔(TipperGore,前美国副总统戈尔的夫人)多年前曾经提议,音乐出版公司必须对有显露性内容的音乐作品加以标识,引起了关于自由言论的争论。摇滚音乐家赞巴(Frank Zappa)指责蒂珀·戈尔,说她对音乐有“进行审查的阴谋”。对此,政论家威尔斯(GarryW ills)反驳道,极端的自由言论并不是民主公民社会的道德话语。

    在美国,自由言论辩论的正反两方都是依据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尽管没有一方赞同政府钳制公民言论,但各方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却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是直接引用第一修正案,坚持政府或他人无权干涉任何个人的言论自由。第二种是全面理解第一修正案,强调个人言论自由是一种建立在与他人关系上的自由,因此不能排斥他人的批评自由。

    大多数美国人同意后一种看法。一方面,由于言论的重要,必须坚持言论自由、不得压制;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言论重要,对言论不能不加理会、听之任之。所以,言论自由坚持的不是言论不容批评,而恰恰是言论必须认真对待批评。政府在运用批评权力时尤其应该特别小心,政府不能用“禁令”(censor-ship,书报审查)去管制公民自由,但应该以“督导”(censure,指责批评)去引导社会价值观,让社会自己发挥应有的道德判断和舆论作用。政府只有超越党派意识形态,主持社会正义,才能令人信服地接受它的价值督导作用。

    政府不能对社会言论下禁令,不仅是因为它没有这个权力,而且还是因为这会给社会造成伤害。政府以各种“禁令”来管制公民的思想、言论,公民社会就无法成熟起来。而一旦社会不能发挥道德舆论作用,民众道德就只好托付给官吏和法律。于是便会形成一个大政府、小社会的恶性循环。

    在美国,政府对言论的督导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针对“仇恨语言”。仇恨语言指的是对他人有伤害、侮辱、歧视作用的话语。深受其害的往往是社会弱势群体,如黑人和其他少数族裔、同性恋者、妇女。仇恨语言违反了美国公认的社会正义、平等、公民权利和尊严等基本价值原则,危害了民主秩序,因此成为政府督导的重点。

    政府的第二种督导针对的是“色情”。“色情”在英语中是pornography,是两个词根的结合:porne(暴露)加graphein(书写、图像、生动)。说到底,色情牵涉到的是“性”,而性是没有办法禁绝的。政府管的是公共场所的“性暴露”色情,强调的是色情对少年人的危害。例如,美国的电影都有明确的等级区分,PG13、PG、R级的电影是不允许在小学或中学放映的,违反规定会有严重的法律后果。

    政府对色情场所的限制和规定是从保护少年人出发的,如限制“红灯区”,不得在学校附近开设色情电影院和出售色情杂志。更重要的是,公民们对自己居住区附近开什么店,有什么服务有很大的自主权,所以那些与色情有关的服务绝不可能到处都设。

    政府对“色情”场所有了制约,也就不必动用政府权力去监视、惩罚那些光顾这种场所的消费者。再说,就算政府想要监视在这些场所中发生的事情,如装设警报、用警力来监控,经费又从哪里来呢?在美国,不经纳税人同意、没有合法的拨款程序,政府是无钱可花的。纳税人反倒要责问政府,你既然要解决问题,那又为何不事先预防问题发生呢?

    在美国,“色情”是有很明确界定的,“色情”和“低俗”不是一回事。色情是有客观标准的:暴露什么、暴露到什么程度。而低俗则是一种非常主观的趣味判断,《红楼梦》、邓丽君的歌曲、谈情说爱的民间小调,不是都曾被斥责为低俗的东西吗?不也还是有许多人认为它们并不低俗吗?

    在一个公共道德意识起作用的国家里,政府关注的不是个人的趣味,而是个人言论、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政府的督导作用必须以此为原则,无论是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而督导仇恨语言,还是为了保护儿童而督导色情,道理都是一样的。

    (作者系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英文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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