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的言论结社集会自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4:24:43
 

清末的言论结社集会自由

作者:侯宜杰


  摘要:清末预备立宪以后,为了约束人民的言论与政治活动,清政府颁布了《结社集会律》和《报律》。人民强烈反对某些规定,清政府和资政院又加以修改。有的官僚往往封杀报纸或解散社团,摧残与维护言论结社集会自由的斗争时有发生。但从实际情况看,《报律》为国人办报创造了较为宽松的社会政治环境。其明显突出的表现,一为注册登记手续极其简单,二为言论相当自由。《结社集会律》打破了严禁结社集会的禁网,只要不是以武力推翻清王朝为目的的革命党和秘密组织,一切公开的政党和团体均取得了合法存在的权利。对人数的限制也被突破。不过,一旦民众的行动超越了执政者的容忍极限,他们就下令禁止。皇族内阁更加专制暴虐,违法剥夺民权,结果引起辛亥革命,葬送了清王朝。
  关键词:清末;结社集会律;报律;自由
  中图分类号:K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59-8095(2009)05-0052-09
  
  一
  
  历代封建王朝为了维护专制统治,均严厉禁止人民结党立会。清王朝以少数民族统治中国,害怕汉人反抗,禁令尤严,人们对此也讳莫如深。直到戊戌变法之前,维新志士发起成立了少数团体,禁网始被冲破一道缺口。变法失败后,慈禧又严禁结社立会,并悬赏缉拿康有为、梁启超和革命党领袖孙中山。因此,在1906年9月朝廷宣布预备立宪之前,国内没有公开的政治团体。预备立宪诏旨颁布以后,主张君主立宪的立宪派以为朝廷既然决意立宪,就不能不向立宪国家学习,视结社集会自由为神圣不可侵犯,于是筹建了第一批立宪团体。国人自办的报纸(当时一些刊物也称报纸)出现于19世纪70年代,中日甲午战争以后,有志之士为了挽救民族危亡,唤醒同胞,方重视创办报纸。20世纪初,报纸逐渐增多,但数量仍很有限。在1905至1907年间,负责管理报纸的部门为民政部(初名巡警部),其制订的条例先后有《大清印刷物专律》、《约束报馆规则》和《报馆暂行条规》。
  1907年10月,清政府向英国借款修筑苏杭甬铁路,只准江苏、浙江两省绅商搭股,不准商办。两省绅民和学生立即掀起坚拒借款、铁路商办热潮,南方各报责难政府不遗余力。11月20日,朝廷谕令学部申诫学生,不准干预政事。12月23日命民政部编订报律。24日下令拟订政事结社条规:“各国君主立宪政体,率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而施行庶政,裁决舆论,仍自朝廷主之。民间集会结社,暨一切言论著作,莫不有法律为之范围,各国从无以破坏纲纪、干犯名义为立宪者。”“不晓事体者,遇有内外政事,辄借口立宪,相率干预,一唱百和,肆意簧鼓,以讹传讹,侵寻日久,深恐谬说蜂起,淆乱黑白,下陵上替,纲纪荡然”。“民情固不可不达,而民气断不可使嚣,立宪国之臣民,皆须遵崇秩序,保守平和”。“现在京师资政院、外省谘议局,业经饬设,原为立议院基础。嗣后各省利病,均应由该省谘议局详细讨论,如确有见地,可呈请本省大吏咨送资政院,采择核办,不得凌躐无序,紊乱政体,尤不得胥动浮言,妨害治安”。“倘有好事之徒,纠集煽惑,搆酿巨患,国法具在,断难姑容,必宜从严禁办”。25日再发整顿学务谕:“不准干预国家政治及离经叛道、联盟纠众、立会演说等事,均经悬为厉禁”,教育部门必须对学堂切实整顿,学生如不遵从,“立即屏斥惩罚”,教师管教不严,一并重处。26日,又令民政部等衙门严行查禁在京师开会演说。
  这几道命令气势汹汹,蛮横至极,引起一些官员的忧虑。12月31日,御史赵炳麟上奏说:“开会、结社,未可一概禁止。”“方今时局艰难,正赖京外士民同德同心,讲求政学,若不分别办理,一概禁止,实非治平之道”。他主张:“妥议章程,凡研究政治、法律、农商、教育等会,必报部立案,一经核定,国家力任保护。其妨碍治安、不守法律所规定者,即行查禁。似此分别办理,庶合朝廷预备立宪之至意。”1908年1月18日,御史黄瑞麒又奏称:“迩来民智渐开,咸知家国一体、休戚与共之义,其望治之心切,斯其忠义之气张,迎其势而扶植匡正之,可以养成尊君亲上、尚公敢任之民俗。臣愚以为一切言论、集会之事,但须明定法律,使之不悖于尊卑之大防,而民间之请愿要求,亦宜曲为转圜,不可过事禁抑,以阻其欣欣自向之意。否则,情志不达,至于相激,奸人得乘间以肆其簧鼓煽诱之术,甚至横溢冲决,不可收拾,则臣有不忍言者矣。”
  1908年3月11日,宪政编查馆大臣上奏的《结社集会律》颁布实行。奏折称:结社集会种类甚多,“除秘密结社、潜谋不法者应行严禁外”,其他团体“但令宗旨无悖于治安,即法令可不加以禁遏”。在欧西立宪各国,国愈进步,结社集会之风愈盛。“论其功用,实足以增进文化,裨益治理。然使漫无限制,则又不能无言咙事杂之虞。是以各国既以人民结社集会之自由明定之于宪法,而又特设各种律令以范围之。其中政治社会关系尤重,故国家之防范亦弥严,先事则有呈报,以杜患于未萌,临事则有稽查,以应变于俄顷,上收兼听并观之益,而下鲜嚣张凌乱之风。立宪精义,实存于此。”《结社集会律》共三十五条,除规定秘密结社一律禁止、非政治性结社集会不必呈报、经官批准立案的结社集会不在此限外,关于政治性的结社集会规定:政事结社成立之前,必须由首事人开具宗旨、名称、社章、办事处、设立之年月日,首事人、佐理人和办事人的姓名、履历、住址,现有入社人数,呈报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在京申报民政部核准,在外由巡警道、局呈本省督抚核准,咨部存案。政论集会,须先定倡始人,由倡始人于开会前一日将宗旨或事由、会场、开会时间,倡始人的姓名、履历、住址,现有入会人数,呈报会场所在地巡警或地方官署。凡关系公事之结社集会,虽与政治无涉,若巡警或地方官署为维持公安起见谕令呈报,应即遵照办理。凡于室外道旁集众开会或整列游行者,也由倡始人于开会前一日将宗旨或事由、会场、时间,倡始人的姓名、履历、住址、人数、应经路线等呈报。军人、巡警、官吏、僧道及其他宗教师、教习和学生,未满二十岁的男子、妇女,曾判监禁以上之刑者,不识文义者,不准参加政事结社和政论集会。政事结社以一百人为限,政论集会以二百人为限。政论集会时,巡警或地方官署得派遣人员临场监察;集会或游行之际,如有任意喧扰或迹涉狂暴者,巡警或地方官署得量加阻止,有不遵者,得勒令退出;集会讲演如有语言悖谬或滋生事端、妨害风俗之虞者,巡警或地方官署得饬令中止。无论何种结社,若民政部或本省督抚及巡警道、局和地方官为维持公安起见,饬令解散,或令暂时停办,应即遵照办理。无论何种集会和游行,巡警或地方官署为维持公安起见,得量加限禁,或饬令解散。还规定了对违犯者处以罚金、拘留、监禁处分。
  三天之后,即3月14日,宪政编查馆大臣上奏的《报律》亦颁布执行。奏折称:“环球各国,莫不注重报纸。”“良以报纸之启迪新机,策励社会,俨握文明进步之枢纽也。然利之所在,弊亦随之。激扬清浊,不无代表舆论之功;颠倒是非,实滋淆惑民听之惧。以故各国俱特设专例,为之防闲。”“中国报界知识甫经萌蘖,际兹预备立宪之时,固宜广为提倡,以符言论自由之通例。而横言泛滥,如川溃防,亦宜严申厉禁。”
  《报律》是在民政部拟出的草案基础上修订的,共四十五条。主要规定有:开设报馆、发行报纸者,在发行二十日以前,将报纸的名称、体例,发行人、编辑人和印刷人的姓名、履历、住址,发行所、印刷所的名称、地址,呈送地方官衙门,申报本省督抚,咨明民政部存案。呈报时附缴保押费,每月发行四次以上者缴银五百元,三次以下者二百五十元,专载学术、艺事等项的免缴,宣讲及白话等报亦同。日报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以前,其他报于发行前一日中午十-点以前,送巡警或官署查核。审判衙门禁止旁听的诉讼事件,未经公判的预审事件,主管衙门禁止登载的外交、海陆军事件,未经阁抄、官报公布的谕旨、章奏,均不得揭载;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害公安、败坏风俗之语,均不得揭载;不得挟嫌诬蔑,损人名誉。并规定了对违犯者的各种处罚。
  
  二
  
  在预备立宪期,颁布一些法律,由人治进入法治,很有必要。然而制定法律的目的应是限制政府的专制行为,保护并扩大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颁布《结社集会律》打破了专制时代的厉禁,给了人民结社集会的自由,无疑是进步的。但开放又是有限的,无端地剥夺了广大文盲和妇女等人的权利;限制人数、禁止教员学生干预政治和开会演说,毫无道理;而笼统的“为维持公安起见”的规定,又给了当局随意解散或停止结社、集会、游行的借口,使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失去保障。《报律》规定的送审制度是典型的专制行为,所谓“扰害公安”、“损人名誉”等等,均未有具体明确的界定,只能有利于当局的蛮横干涉,不利于言论自由。两个法律遭到广大民众反对是必然的。
  1909年11月浙江谘议局开会时,陈敬第、沈钧儒等十几名议员提出:结社集会“不应设何种之限制”,限制人数“与立宪之旨绝对不相容”,必须“削除”。1910年8月,谘议局议员联合会就《结社集会律》通过一项议案,请求资政院修改。指出:各国宪法均许人民自由结社集会,我国刚刚预备立宪,“亟须牖国民政治之知识”。禁止教习结社集会,与要国民具有政治知识的本旨相背驰,与现行各项法律相矛盾,对教育政策也大有妨碍,“应行删除”。“限制人数,于法理不合”,“纯属立法者之任意规定”,“东西各国无此全无根据之法律”,“事实上亦无实效”,“于政策上尤生重大之恶果”,“本条应全删”。
  在1910年10月召开的第一届资政院会议上,法典股议员审查了谘议局议员联合会的陈请,认为既然允许国民结社集会,“而忽然于人数加以限制,颇觉不合”,应将这一条“全然删去”。原律限制教习、学生结社集会,“现在明白法律、政治的人,大半皆从事于教育,若是加以限制,则于政党发达大有妨碍”,亦把这一条删去。还提出,原定“维持公安起见”,并未定出条件,没有界限,应改为“认为妨害治安”。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结社集会律。
  《报律》更招致舆论的抵制和猛烈抨击。《正宗爱国报》的措辞最为尖锐:“甚么叫《报律》呀?简直的外号儿就叫收拾报馆!堵住报馆的嘴,不准你说话,就是《报律》的真精神!”对报纸发行前送审的规定,北京各报馆亦联合发表宣言书进行驳斥,表示将采取一致行动,予以抵制。
  在施行过程中,民政部也觉得《报律》“尚有窒碍难通之处”。如发行前的检查制度,原草案没有此条,是宪政编查馆加进去的。民政部认为:“官署虽有检查出版之权,并无核定报章之责,报馆如有违犯,自可于发行之后执法严惩,不能于发行以前先事干涉。”仓促检查,“既难保无疏漏之病,遍加勘定,叉不胜其检查之烦。且制定《报律》原为严防流失起见,若必待检查定而后发行,则一切违犯之处,报馆转可不任其责,而此数十条《报律》亦属赘疣,似与定律初意,不相吻合”。1909年10月又奏请加以改正。改正的主要之点是废除了发行前的检查,改为每号报纸发行日,递送所在地官署。保押费由原来每月发行四次以上者缴银五百元减到三百元,三次以下者由二百五十元减到一百五十元;原定白话报不缴保押费不合理,删去。1910年3月奏请交宪政编查馆复核。宪政编查馆再加修改,同年10月将报律修正案提交第一届资政院会议讨论。
  北京报界公会的《京津时报》、《中国报》、《国民公报》、《北京日报》、《帝国日报》、《帝京新闻》、《宪志日刊》闻悉,联名上书资政院,除具体批驳报律修正案几条规定意在摧残舆论外,还强调指出:“限制人民言论自由实为欧西各国所无”,修正案依据的是几十年前日本的新闻条例,而这个条例目前在日本也无报纸遵守,为何我国还要把它奉为金科玉律?现在中国“社会之复杂,道德之堕落,官吏行为之横暴,国民生气之萎敝,虽在明治以前已不如今日中国之甚,故中国今日之定报律,即疏节阔目,力求宽大,犹虑国民之畏避,不肯尽言,安可故为苛条,使之沮丧不言耶!”请资政院强硬议驳,并声言:“非斟酌删除,碍难遵守。”
  资政院议员们讨论时,主要针对报律修正案关于秘密和损害他人名誉两条进行驳斥。他们说,修正案规定损害他人名誉,不论有无事实,报纸不得登载,登载都算有罪,都要受罚,太无道理。“既有事实,则已无名誉之可言,尚何损害之有?”贪官污吏全赖报纸监督,“若禁报纸登载,其何以儆奸慝而伸舆论?”而且“损害”“无一定标准,则办报之人日日在监禁之中,时时有罚金之事。凡报馆言论,原以主张公道、激浊扬清为天职,若加以如此箝制,则报馆无置喙之地矣!”不准登载的秘密事件,条文过于简略,报纸没有依据,“窒碍甚多”。总之,这些规定不是提倡言论自由,“只能实行取缔本国报馆,为摧残舆论之计”,“令通国舆论机关无以自存,必争设立于各租界而后快”。
  经过讨论,第一届资政院会议通过了《报律》。主要规定有:开设报馆、发行报纸,发行人事先要将名称、体例、发行时期,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的姓名、履历、住址,发行所、印刷所的名称和地址,呈报官署,申报民政部或本省督抚,咨部存案。呈报时附缴保押费,所缴数目除修正案提出的每月发行四次以上者缴银三百元,三次以下者一百五十元外,在京师、省会和商埠以外发行的还可享受优惠,减少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同时恢复了专以开通民智为目的的报纸及白话报,全免保押费;专载学术、艺事等等的报纸,不用缴纳,以示鼓励提倡。废除了事前检查,改为每号报纸发行日递送所在地官署及本省督抚或民政部各一份存查。冒渎乘舆、淆乱政体、妨害治安、败坏风俗之语,俱不得登载。损害他人名誉之语,不得登载,但专为公益、不涉阴私者,不在此限。官署禁止登载的外交、海陆军事件及其他政务,和禁止旁听的诉讼或会议事件,均不得登载。并规定了对违反者的各种处罚。
  
  三
  
  人民的立场总是与官方有一定的距离,有时甚至对立。某些官僚只知有官权,不知有民权,只要认为报刊上的言论或某个社团于己不利,或是对其有所怀疑,便找个借口,利用职权加以封杀或解散。因此,摧残与维护言论结社集会自由的斗争也时有发生。
  在结社集会方面,首遭解散命运的是政闻社,不过情形比较特殊。该社是梁启超1907年10月在日本东京组织的立宪团体。由于戊戌变法时结下的宿怨,慈禧一直通缉拿办康有为、梁启超,仇恨始终未能化解。康、梁多方运动满族亲贵开放党禁,可是没有达到目的。故1908年2月政闻社本部迁往上海后,并未呈报政府立案。8月13日,朝廷以该社“内多悖逆要犯,广敛资财,纠结党类,托名研究时务,阴图煽乱,扰害治安”为名,下令查禁。其实,查禁的主要原因是康有为“自海外密电某当道,请劾奕勖植党揽权,及外间有康、梁秘联粤督岑春煊,谋倒张之洞、袁世凯之谣”,引起奕勖、袁世凯、张之洞愤怒;其组织的帝国宪政会又联络海外五洲二百余埠华侨上书请愿,提出撤帘归政、迁都江南及改大清国号为中华国等要求,这在慈禧和奕勖等人看来,即为大逆不道。由于帝国宪政会远在海外,鞭长莫及,政闻社系梁启超所组织,且没有批准立案,所以就下令将其查禁。
  吉林自治会的被解散另有原因。该会成立以后,会长松毓为官场所忌,会员张松龄因私欲得不到满足也怀恨在心,写信控告他“款项不清,任用私人”等等。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和吉林巡抚陈昭常遂给该会加上“私拟章程,多未合法”,“于营利则多方讲求,于公益则未闻举办”,“殊与自治义理大有不合,更与政府宗旨显相违背”的罪名,于1908年10月下令解散。
  袁世凯任军机大臣、外务部尚书时也想将粤商自治会解散。1907年11月,广东省西江发生一起抢劫悬挂英国旗帜的中国船只事件,英国以护航名义派出十余艘炮舰驶进西江,并要求清政府将西江缉捕权交由海关税务司管理。粤商自治会即于此时成立,发电指责外务部答应英国的要求。1908年2月5日,日本商船二辰丸装运军火,在澳门附近为中国海军巡逻船弋获,因其没有运往中国军火的护照,遂将船械扣留。日本驻华公使林权助照会外务部,声称中国将二辰丸拘留违约;以后又提出立即释放二辰丸,赔偿被扣期间的损失,中国政府对撤换国旗鸣炮致歉,收买该船军火,处置扣船官员五项条件。外务部全部接受。3月19日,两广总督张人骏遵照外务部所议各节释放二辰丸。粤商自治会马上召开了十万群众参加的大会,提出应当罢斥袁世凯,广东不担负赔偿费。接着开展了抵制日货运动,影响波及上海、广西以及香港、南洋、澳洲等地。袁世凯大为恼怒,几次致电张人骏,给粤商自治会妄加罪名,要其查办会长陈惠普等人,解散该会。张人骏令广州府查复。广州府复称:十数年来,凡地方公益,陈惠普等人无不挺身直赴;近年所办各事,皆为地方谋求大利。力争西江捕权及二辰丸案,“虽不无过激之处,要之皆爱国之士,朝廷尚须加以奖励,万不可误听谣言,以陷善类。”张人骏据此以复,袁世凯默然。同年11月香港掀起抵制日货高潮时,袁世凯又旧事重提,必欲将该会置于死地而后快。张人骏电复说:该会为“商会中人研究商业而设,禀明在案。商会自治,功令所许,非等违禁私集,主持之人均系殷实正商”。“若将首会之人惩办,在日人为以怨报德,在我为加罪无辜。”“若徇外人无据之言,归咎地方正当商首,适堕彼等计中。”由于张人骏竭力维护,袁世凯始终未能如愿。
  在顽固守旧大臣眼里,人民结社集会请愿并不是出于什么好心,而是与政府为难,西方那一套办法在中国不适用,1910年6月16日第二次国会请愿后他们就“力主以严旨震吓,以免哓哓不休。”军机大臣们均主张解散代表团,限制开会演说,派遣密探侦察请愿代表的行动,企图罗织罪名将请愿运动镇压下去。但是,舆论的强烈使他们不敢公然与人民为敌。1910年7月4日,北京国会请愿同志会在北京外城巡警总厅立案,民政部的侍郎等多数官员主张要与军机大臣商定。尚书善耆深恐军机大臣阻挠,说:“凡人民结社立会能不违背法律者,本部即有保护之专责。查国会请愿一事,多系志士热心爱国,以和平主义力求进行,该会既无强挟之要求,即为不背法律,应即允准立案,无庸请商政府,以致多所转折。”当即批准。
  在言论方面,1906年9月,北京的《中华报》被巡警部以“妄议朝政”等罪名封禁,并将主笔递解回籍。《大公报》批评说:“当兹察纳舆论、勤求民隐之时代”,“斩然扑灭,施以决绝之手段,恐非所以尊崇民格、预备立宪之意也。”1907年5月,《北洋日报》因痛诋贿买黑龙江巡抚的段芝贵遭到封禁。8月,汪康年办的《京报》因登载奕勖受贿被勒令停刊。《广益丛报》著文说:“政府之于专制也,乃取其实而不欲居其名;于立宪也,则用其名而惟恐蹈其实。”
  1909年8月革命党人办的《民呼日报》遭到封禁,《时报》和《东方杂志》均为其打抱不平,批评政府和官吏“压迫舆论及故人人罪之非法”。同年9月,北京的《中央大同日报》、《国报》因登载东三省交涉之事,评论外务部丧失国权,外务部以其泄漏机密,有碍交涉,奏请勒令停止出版。《吉林日报》也因登载东三省督抚与外务部往来要电,被禁止出版。京师的舆论为之哗然。上海的《时报》就此发表评论说:“不及几月中,报界之被摧残者已落花流水如此矣,此亦预备立宪第二年应有事耶?呜呼!”在舆论的谴责下,不久《国报》改名《中国报》,《吉林日报》改名《吉林时报》,《中央大同日报》仍用原名,得以继续出版发行。
  1910年5月9日,天津的《北方日报》刚出版一天,直隶总督陈夔龙因其刊登的广告内有“监督政府,响导国民”字样,指为“大不敬”,当即勒令停刊,并逮捕了主笔。报社同仁立电各报,“乞持公论”。省谘议局正副议长马上面谒当局,据理力争。各界大愤,电约各省报界联禀民政部,代为申理。陈夔龙迫于公论,不得不准许该报出版发行。
  1911年7月,汉口的《大江报》发表《大乱者救中国之妙药也》时评,詹大悲遭到拘捕,报馆被封。《时报》立即指斥当局大兴文字狱,破坏立宪制度,予以声援。
  由于摧残言论自由不符合《报律》的规定,不得人心,某些有良知和按法办事的巡警也不唯官僚之命是听。如1909年6月,宪政编查馆提调宝熙因为屡受报纸评论,欲以辱骂官长的罪名,要北京内城巡警总厅厅丞章宗祥将某报封禁。章宗祥拒绝执行,答以:“指摘官长未犯《报律》,何能任意罗织;且《报律》为宪政编查馆所定,尤未便出尔反尔。”宝熙哑口无言,悻悻而返。官高权大的军机大臣等人认为报纸煽动闹事,更想压制。可是,又怕落下专制暴虐的骂名,不敢直接出面,便找替罪羊。如1910年召开第一届资政院会议时,军机大臣对民政部尚书善耆说:“现在民选议员敢如此狂纵嚣张者,系多以报馆为后援之故,否则,断不至此;且各报登载续请国会及剪发等问题,均足以扰害大局,尤非严加禁缔不可。”善耆不以为然,凛然答道:“资政院既准报馆旁听,则照议场情形登录,即不能限缔。且会议剪发、国会等事,亦为确有之事,并非虚捏,与违犯《报律》者不同。本部虽有管理报馆之责,亦断不能滥行干预,致负摧残舆论之谤。”将他们顶了回去。
  
  四
  
  实事求是地说,清政府改革专制政治刚刚起步,就为国人办报创造了较为宽松的社会政治环境。其明显突出的表现有二:一为注册登记手续极其简单,二为言论相当自由。
  注册登记,只要发行人按照《报律》规定,开具报纸的名称、体例、发行时间,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的姓名、履历、住址,发行所、印刷所的名称和地址,呈报所在地官署,再缴纳为数不多的保押费,就可以出版发行了。所以当时办报非常容易,凡是按照这些规定办理的,均获得了官方的批准。还有一些报刊不经官方批准,就出版发行了。报纸的言论,只要遵守《报律》规定应该禁止的条款,不登载“冒渎乘舆”、“淆乱政体”、“妨害治安”、“败坏风俗”之语,以及当局禁止的外交、海陆军事件、政务、诉讼或会议事件,其他任何文字,包括制度的好坏、政治的得失、法律的利弊、政府的政策、官场的腐败、官吏的专横、社会的黑暗,皆可登载评论。“政府举措有不当于民意者,舆论得挟其所见,起而与抗争”。有位报人深有体会地说:“光绪末叶数年,出报既不报知官厅,其言论之自由,可谓有闻必录。对于政治之得失,内外大员之善恶,皆可尽情指责;人民之冤抑隐疾,更可尽情登载。”革命党人冯自由亦说:“国中言论实较已往数年为自由。”
  这种情况从预备立宪以后就出现了。如1906年12月,即有报纸指出:清政府进行的中央体制改革是“伪改革”,“徒为表面之变更”。1910年10月9日国会请愿代表前往谒见首席军机大臣、庆亲王奕勖,遭到拒绝。为此,《国民公报》于14日发表社论《诘问庆王》,指出:通过前两次请愿,海内已知其无意国会,不意此次竟不会见代表。“虽然,天下惟患伪立宪耳,若真专制,则固吾人所欢迎者。何则?其激之者愈甚,斯其应之者愈力。……今王果反对国会者,不妨表明意旨之所在,将各代表逐之辱之诛之僇之,则吾国民受王之赐者实远过于今日无刺无非不痛不痒之政体也”。硬是逼着奕勖表态。老奸巨猾的奕劻到底畏惧一点舆论,接见了请愿代表。对官场腐败的揭露,更是全无顾忌。诸如:“呜呼,官诚今日中国之蠹哉!”“凡事之涉于官者,几无不为人所鄙夷,殆所谓天下之恶皆归者”。“今日之政府诚腐败,且腐败至不可收拾”。“欺君病国,逐贿争权,专以献媚外人、剥削民权为唯一之天职”。“作官的对待小民直如同牛马,比奴隶还不若”,“小民还说作官的好吗?那一切的感情还好的了吗?你瞧现在无论什么报纸上,只要一讽刺作官的,是看报的人就没有不拍手喝彩的。不怕有三五个人交谈,但是一提到官场一层,你就去听吧,没有说好话的,这种现象大概得属我们中国为尊了。现在小民视官长如仇敌,……中国作官的确是国民的公敌!”
  还有一个史无前例的巨大进步,也是最能集中体现言论自由的,就是国民敢于公然对圣旨进行批评指责。往昔圣旨一下,谁也不敢妄议,否则便以“大不敬”或“大逆不道”论罪。预备立宪以后完全不同了,人民只要不满意,就可以在报纸上以“恭注”、“谨注”、“感言”等形式公开发表自己的看法,加以评论批驳。此种情形,屡见不鲜:“关于宪政谕旨,日给不遑,而海内各报,恭注上谕,或志疑者,乃时有所见闻。”这里略举几例。
  1907年11月和12月,朝廷发布不准学生干预政事、开会演说和编订报律、结社集会条规的上谕以后,立即招致报纸的猛烈批评和抨击。
  《大公报》写道:“近观官府对待国民之举动,其手段其方法依然以压制为唯一宗旨。”学生争拒路款,乃“以与己身家有干系之事”,“争其固有之权而不使之失也,非干预政事也”。“禁止学生争拒路款一事,非但夺国民之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权,是并夺其一切固有之权也”。
  《申报》写道:“立宪国有三大自由,一言论自由,一集会自由,一出版自由。有此则为立宪,无此则为专制。”近来各省绅商士民向外国争权,举动都很文明,宗旨也很忠爱,加以引导,足以促宪政早日成立。“乃政府以为于己不利,视若仇敌,一则曰‘肆意簧鼓,以讹传讹’;再则曰‘谬说蜂起,纲纪荡然’。如其说,吾知‘淆乱黑白’之言,将不在各省之绅商士庶,而在中央之专制政府矣。限制言事,限制结社,吾又知阻碍宪政之言,亦不在各省之绅商士庶,而在中央之专制政府矣”。观12月24日上谕,“乃知政府敌视人民之意,蓄积于平素,发泄于一朝,一切集会结社诸禁令,直倾筐倒箧而出也”。欲行专制,不妨明言。“哀我人民,又孰敢反抗者?何必用其专制之手段,以肮脏此立宪之美名也哉!”
  《时报》针对12月的几道谕旨评论道:“曰‘施行庶政仍自朝廷主之’也,已自‘公诸舆论’之庶政而收回其半也。”“曰‘人人皆得言事,非事事皆得干预’也,是所谓舆论者,又不全也。曰‘编订报律’也,曰‘限制结社条规’也,是又取此不完全之舆论而又缚束之也,然不准立宪之言尚未明言也。曰‘藉口立宪,相率干预’,是直不准人民言立宪矣”。“今则毅然决然日,‘开会演说殊属不成事体,一体严行查禁’矣。立宪之预备,果如是着着进行乎?”
  1908年7月,政闻社社员陈景仁致电清政府,奏请三年内召开国会,并将攻击人民请愿、要求民权的考察宪政大臣于式枚革职。25日朝廷颁发上谕,反说他臆度率请召开国会,擅行请革大员,将其革职。此谕一出,报纸评论说:这简直是“揭其假面而与天下相见以干戈矣”!“惩一陈景仁,而与景仁同一宗旨者莫不惩;全一于式枚,而与式枚同一宗旨者莫不全;斥一政闻社,而与政闻社同一宗旨者莫不斥。政府之用心、之手段,肺肝如见矣。”
  1908年8月27日,朝廷颁布了《宪法大纲》,其中有不准议院干预这、干预那的各种规定。有的文章写道:“吾不意二十世纪公理大明之时代,而竟有拥护专制之立宪也”,“真可谓复宇内而无俦者矣”。有的写道:“于议院议决协赞之权阙焉弗讲,是尚得为议院矣乎!”还有的写道:“于君主一方面,则丝毫不准人民之侵蚀大权;于人民一方面,则处处以君主所定之法律束缚之,专制政体之完备,无过于此者。”
  1910年6月16日第二次国会请愿时,直省谘议局议员代表呈递的请愿书,就是完全针对朝廷第一次拒绝速开国会上谕中所列的筹备不完全、国民知识程度未划一、资政院可为议院基础而发的,与其说是请愿书,倒不如说批驳书更为确当。
  1911年5月8日,以奕勖为首的皇族内阁成立,谘议局议员联合会以其违背立宪原则,两次奏请另简大员组织内阁,呈请都察院代奏。但均被留中。联合会又写了一篇《直省谘议局议员联合会报告书》,指出组织皇族内阁之无理,发往各省,登于报刊。7月5日,朝廷发布上谕说:“黜陟百司,系君上大权,载在先朝钦定《宪法大纲》,并注明议员不得干预。值兹预备立宪之时,凡我君民上下,何得稍出乎大纲范围之外。乃议员等一再陈请,议论渐进嚣张,若不亟为申明,日久恐滋流弊。朝廷用人,审时度势,一秉大公,尔臣民等均当凛遵钦定《宪法大纲》,不得率行干请,以符君主立宪之本旨。”联合会马上写了一篇《为阁制案续行请愿通告各省团体书》,严厉驳斥:议员所请求的皇族不能担任内阁大臣,“为立宪国所特定之限制”,是说皇族全体地位特殊,不应列于国务大臣,“乃立法之原理问题,机关组织之原则问题,非用人问题也”,怎能“谓之干预黜陟大权”?皇族不组织内阁“实君主立宪国最著之本旨”,怎能说与君主立宪本旨不符?“既为立宪而禁臣民为政治之干请,犹得曰‘庶政公诸舆论’耶?犹得曰‘符君主立宪之本旨’耶”?将上谕驳得体无完肤。
  立宪派的精英们何以敢于如此大胆地放言无忌呢?因为在他们看来,专制国家与立宪国家决然不同,前者是家天下,纯为人治,后者是公天下,崇尚法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干涉国家之政治”,“为人类固有的自然之权利”;人民既然为国家承担纳税、当兵等义务,就理应享有参与政治、管理国家、监督政府的权利,享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的自由,“国民成得发表其政见,以判论国政之得失”;君主与人民同为国家一分子,彼此平等,谁也不能越出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外。他们认为正义真理在自己一边,加之强烈的责任感,便以天赋人权、民主、自由、平等思想为锐利武器,同一切专制独裁的言行进行斗争。
  预备立宪后,开放党禁呼声甚高。在第一届资政院会议上,通过了赦免包括革命党人在内的国事犯奏稿。由于各种极为复杂的原因,朝廷没有交议和批答,直到1911年武昌起义后才在革命形势的逼迫下开放党禁。虽则如此,严禁结社集会的禁网也被打破。从实际情况看,只要不是以武力推翻清王朝为目的的革命党和秘密组织,成立非政治性团体固然不必呈报官府,即使政治性团体,只要按照《结社集会律》的规定办理,亦不禁止,一切公开的政党和团体(政闻社和吉林自治会系特殊情况)均取得了合法存在的权利。至1911年,全国成立了十几个政治性的团体和政学会、宪政实进会、辛亥俱乐部、宪友会四个政党。只是在社团成立的过程中,个别的曾遇到一点小麻烦。如贵州自治学社最初呈请成立时,社员中多为学生,巡抚庞鸿书因朝廷不准学生干预政事,未予批准。发起人另行联络,再次呈请,就得到批准了。1910年12月北京旗民组织的八旗期成公民会的情况与此类似。
  《结社集会律》对人数的限制也被突破。许多立宪团体和政党的人数都越出了结社不得超过一百人的规定。集会游行基本上也是自由的,参加的民众动辄成千上万,更越出了不得超过二百人的规定。不过自由有一定的限度,一旦民众的行动超越了执政者的容忍极限时,他们就下令禁止。1910年11月召开国会期限缩短三年的上谕发布以后,摄政王载沣见奉天等省的民众仍继续请愿,以为此乃“无识之徒”肆意要求,“实属不成事体”,下令禁止,派人将奉天的请愿代表送回原籍;并声称:“如再有聚众滋闹情事,即非安分良民”,应即“查拿严办”。直隶总督陈夔龙则命令军警包围了罢课请愿的学堂,逮捕并发配了天津的全国学界同志会会长温世霖。
  1911年5月成立的皇族内阁更加专制残暴。当其违背资政院章程和谘议局章程,实行全国铁路干线国有政策及同外国银行团签订湖广铁路借款合同,遭到四川等省民众强烈反对时,非但不满足民众的合理要求,保障民众集会的正当权利,反而倒行逆施,命令署理四川总督赵尔丰严拿惩办,格杀勿论。赵尔丰遂逮捕了谘议局、保路同志会和铁路公司的领导人。民众前往督署要求放人,赵尔丰竟悍然下令向民众开枪。鲜血使民众认识到“当道蛮横”,“残毒暴烈”,“不能以法理要求”,“朝廷及督抚系大大之强盗”,“官逼民反”,于是抛弃了和平请愿,拿起武器,点燃了辛亥革命的导火索。皇族内阁自以为权大于法,可以随意剥夺民权,而剥夺的结果,却是清王朝被革命风暴所埋葬。
  
  责任编辑: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