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是不争的事实(人民日报 201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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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是不争的事实


作者:任文


  回顾“十一五”,人们突出地感受到,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同其他建设一样,取得了很大成就。其中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得到充分保障,在全社会形成了思想活跃、畅所欲言的良好氛围。


  看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是不是得到实现,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看人们发表言论、表达观点的渠道是不是畅通,新闻出版物等载体是不是丰富。据统计,到2009年底,我国报纸年总印数达到437亿份,各类期刊出版31亿册,图书出版70亿册;全国共有广播电台251座、电视台272座、广播电视台2087座,有线电视用户17398万户、有线数字电视用户6200万户;广播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达96.3%,电视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达97.2%。可以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新闻出版大国。


  看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是不是得到维护,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看人们是不是可以充分发表各种意见、提出建议。人们感到,这些年来,我国的公共媒体平台建设不断加强,公民的言论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网络等新媒体发展迅猛,已经成为我国公民获取各类信息和发表言论的重要途径。据统计,目前我国境内网站已达279万个,网民人数达到4.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1.8%,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各家网站都十分注重为网民提供发表言论的服务,约80%的网站提供电子公告服务;我国现有上百万个论坛、2.31亿个博客用户,每天人们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超过66%的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表达思想观点。


  看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是不是得到发展,最重要的是看公民的批评和建议是不是能够发挥监督政府工作、提高施政水平的作用。我国政府始终强调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了解民情、汇聚民智,已经成为党和政府执政为民、改进工作的新渠道。我国领导人经常上网了解公众意愿,有时直接在网上与网民交流,讨论国家大事,回答网民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通过开展绿色邮政、专线电话、网上信访、信访代理等多种渠道,为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提出意见建议提供便利。在出台重大政策前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的普遍做法。最近3年,每年通过互联网征求到的建议多达几百万条,为完善党和政府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事实胜于雄辩。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的积极稳妥推进,我国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得到充分保障。那些指责我国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论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也是站不住脚的。某些人对此视而不见,并非是关注所谓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而是借此污损中国形象,其实质是企图削弱甚至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改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对于国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原载《人民日报》2010年10月26日)


人民日报:言论出版自由应以法律为准绳


作者:李平 


  在当今这样一个资讯高度发达、信息传播手段多样的时代,人们自由表达观点与意见的渠道更加畅通、更加丰富,这对于实现公民言论自由大有好处。然而,随之也带来一些新问题。有的人在网络媒体上散布谣言,诋毁他人;有的人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混淆视听,并称“这是我的言论自由”。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狭隘的,应该予以澄清。


  如何认识言论出版自由?


  首先,这离不开对自由的正确理解。任何自由都是有条件、有限制的,都与法律、责任密切相连。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这样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英国作家萧伯纳也说过:“自由意味着责任”。正如权利和义务始终对等一样,言论出版自由与遵守法律同样不能分割。也就是说,对言论出版自由不能理解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而同样是有条件的、有责任的,既受到法律保护,又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其次,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都不容践踏。这就意味着,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以什么名义,不管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法律。在言论出版自由问题上也是如此。法律是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时必须严格遵循的。人是社会的人,个人的言论出版自由只有放在社会的现实环境中,纳入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中,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因此,法律在赋予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和限定。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同时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如果违背这一规定,个人权利对他人和公共权利造成侵犯,就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再有,运用法律手段对公民言论出版自由进行规范,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即使是经常指责别的国家言论不自由的一些国家,也不例外。比如,在英国,法律规定言论出版自由不得藐视法庭;法国《人权宣言》在强调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求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而美国对言论、出版和结社自由的限制十分严格,仅对一般性的语言的限制就有20多种,更不用说滥用这些自由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了。


  事实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会对威胁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言论进行依法处理,而决不会任其泛滥。我国依法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恰恰是为了保护更多的人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否则,不仅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无法保证,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也无从谈起。对于公民来说,要享有法律保障的言论出版自由,就必须树立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规定。(原载《人民日报》201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