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尴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0:40:54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尴尬崔宇

1月7日,中国银监会宣布已批准北京银行、中国银行和成都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分别在北京、上海和成都三地筹建消费金融公司。

根据去年7月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设立的初期,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主要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比如购买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但不包括房屋和汽车)以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比如旅游、婚庆、教育和装修等),而且无需抵押和担保。

按照中国银监会的目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似乎是一举数得,既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消费金融服务需求,又可以丰富和完善中国的金融体系,还可以通过鼓励消费信贷扩大消费。但是,试点中的消费金融公司在产品提供、目标客户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同商业银行的现有业务有交叉和矛盾之处,导致消费金融公司未来很可能遇冷。

中国目前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只有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这两类金融机构,消费信贷产品主要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虽然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办理住房和汽车贷款,但同信用卡业务却有一定的冲突。

目前信用卡的分期付款业务主要是针对个人的耐用消费品贷款,而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也将定位于此。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中国居民对于一般用途消费贷款的热情本来就不高,而且试点办法中对消费金融公司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还有严格的规定。比如,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再比如,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向第一次从本公司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如果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与信用卡业务重合,相比信用卡并不具备竞争优势。比如,信用卡有最长56天的免息期,最长付款期限可以达到3年,而且信用卡额度最高可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而消费金融公司从贷款发放就要开始支付利息,试点办法中还规定其“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而且,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导致其资金运营成本较高,同信用卡相比其贷款条件可能也较高,除了贷款利率不具备竞争优势外,消费金融公司还要对每笔消费进行审核或者指定商家,没有信用卡那样“自由”,更何况信用卡还有消费折扣和积分换礼等附加服务。

当然,如果消费金融公司能深入信用卡并未广泛普及的中小城镇,或许可以避免这一尴尬,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政府还是选择在了北京、上海和成都等大城市进行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这也引出了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另一个矛盾之处,即目标客户群体并不明确。

从国际经验来看,消费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是一种互补的关系,商业银行的个人业务主要针对富裕人群,而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一般是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中低收入群体,由于他们目前收入低又没有合适的担保途径,因而常常被商业银行所忽略。如果未来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仍然锁定在大城市的白领阶层,那么除了要面临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激烈竞争,有“重复建设”的嫌疑,而且也难以达到试点的效果。

从完善中国金融体系的角度来看,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只有在中小城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才是真正的试点,因为这样既是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补充,也有助于完善中小城镇的个人征信系统。同时,如果未来消费金融公司定位于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消费信贷服务,为了弥补较高的信用风险,还要放宽对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利率的限制(试点办法中要求不超过金融机构基准利率的4倍),而不必担忧消费金融公司成为合法的高利贷机构。从中国地下钱庄的火爆,以及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的格莱口银行的经验来看,高利率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足够多合法的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服务。

(本文作者崔宇是《华尔街日报》中文网专栏撰稿人。文中所述仅代表他的个人观点。您可以写信至yu.cui#dowjones.com与作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