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启动消费贷款试点 业务包括耐用消费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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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08月14日 00:06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八月十三日电(记者 贾靖峰)中国银监会十三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即日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试点设立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向公众提供消费贷款,以期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境内外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可出资设公司。

金融消费公司是在中国境内设立,向境内居民提供消费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拟试点设立的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并不吸收公众存款,设立初期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规模扩大后可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其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

银监会十三日晚公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范围仅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

试点办法还设定了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不低于百分之十)、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百)及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百分之百)。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此次开闸消费金融公司,可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完善国内金融体系,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同时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链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全文公布 http://finance.QQ.com  2009年08月14日01:2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13日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7月22日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9次主席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消费金融业的发展,规范经营消费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申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的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金融机构还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非金融机构还应具备净资产率不低于30%的条件。

第八条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

第十条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调整业务范围;

(八)改变组织形式;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二)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三)办理信贷资产转让;

(四)境内同业拆借;

(五)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六)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七)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八)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九)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十)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第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消费金融公司应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二)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

(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总额的20%。

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以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止欺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消费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银监会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将与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

第二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应比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并向银监会报送会计报表及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监会。

第二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接受银监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银监会在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第三十条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50%的出资人。第七条所称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称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第三十六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适用境外出资人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出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问:出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银监会从2007年底开始,对国内外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通过研究,比较清晰地了解了消费金融在国际上的发展情况、运营模式,进而分析了在我国发展消费金融的意义、必要性及推动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设定了监管框架。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宏观经济政策,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促进消费需求增长,有效发挥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可持续发展,银监会向国务院上报了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请示及《试点办法》,并征求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日前,国务院已批准同意进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

  近期,银监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对《试点办法》的意见,并根据各界意见反馈对《试点办法》进行了修改。《试点办法》颁布后,银监会将据此进行试点机构的审批。

  问:在我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意义何在?

  答:银监会认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一新型金融机构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二是有利于完善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丰富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三是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

  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试点办法》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是消费金融公司的定义。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是出资人资格条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试点办法》规定,主要出资人应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1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承诺3年内不转让出资;对于境外金融机构,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等条件。

  三是注册资本。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是参考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并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初期业务经营中实现盈亏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四是业务范围。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两者的区别为,前者是通过经销商发放而后者是直接向借款人发放。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作他用,《试点办法》规定了只有已取得过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此项贷款。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另外,为解决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业务范围中还包括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

  五是有关监管指标。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存款,因此对此类机构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同时由于其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对这类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较高。鉴此,并结合国际经验,《试点办法》制定了较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不低于10%),另外还规定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

  六是有关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为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水平的5倍;贷款利率虽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催收上也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问: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与传统的商业银行提供的消费金融服务有何不同?

  答:传统的商业银行和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是现代消费金融业务的两大提供商,两者在目标客户、分销渠道、提供的产品以及风险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是传统商业银行的重要补充之一。

  国际上,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服务分销渠道依附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主要提供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业务以及有抵押有担保的现金贷款业务,其风险管理较多地依靠抵押和担保;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更多地是为未充分享受到金融服务的大众和低端消费者提供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之外的各种便利服务,分销网络可以覆盖自身分支机构、耐用消费品销售点、邮局网点等,提供的产品包括POS销售终端贷款、信用现金贷款等,其风险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先进的客户评分系统、针对不同风险客户的差异化审核流程以及多样化的催收方式。

  与商业银行相比,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审批速度快(通常1小时内决策)、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服务时间常常延长到下班后或周末)等独特优势。

  问: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与信用卡业务有何不同?

  答:信用卡业务是消费金融业务的一种重要方式,目前由商业银行办理。试点阶段的消费金融公司需对每笔消费申请进行审核后发放消费贷款,而信用卡是银行针对个人的综合授信,客户获得信用卡后不需在进行具体消费时进行申请。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确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对于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和年轻家庭,信用卡的额度可能较低,不足以支持他们购买心仪的电器、电子产品或满足旅游、装修的需求,但他们未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他们可选择向消费金融公司申请消费贷款。并且,在购买耐用消费品时可即时获得信贷支持,不像信用卡在申请到领卡间有一段等候期。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消费贷款专款专用,避免了信用卡面临的丢失、被盗用等风险。

  问:银监会将如何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管?

  答: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有关监管法规需逐步完善,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仍在不断完善,因此,对于此类机构宜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国务院已同意银监会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以积累经验,成功后再进行推广。

  在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工作中,银监会将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尊重金融机构的意愿,由金融机构自愿提出申请,银监会根据《试点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进行审批。

  在试点的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银监法》赋予的权利,根据《试点办法》设定的监管框架,通过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促其健康发展。

  随着这些公司的不断发展,期望这些公司能在为广大普通金融消费者提供便利服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资人条件适度放宽 时间:2009年08月14日 07:40:24 中财网 

  银监会昨天正式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北京、上海、成都及天津等四地将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资产不低于600亿
  较之前5月份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条件适度放宽,由之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适度放宽为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之所以降低准入门槛,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从国际经验来看,开展和发起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呈多元化特征。以大型零售商和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为例,由于此类企业直接接触消费者,对市场需求和消费者特性把握准确,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尤其有优势。郭田勇表示,800亿元的发起人资格,显然将发起人限定在银行等资本规模巨大的金融机构范围内。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降低出资人条件,一些中小城市商业银行也被纳入到符合条件的范围之内,扩大了符合条件创办消费金融公司的机构的范围。
  业务范围增加两项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放宽出资人条件,正式颁布的《办法》还扩大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新增加了两项业务范围,允许消费金融公司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有关的保险产品,同时允许其进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银监会负责人解释,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亿元,开始运营时可能没有那么多的业务,会造成资金闲置,所以为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增加了一些固定收益类产品业务,但同时要求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总额的20%。
  《办法》相比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还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应比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取消对额度的规定,《办法》将相关条款改为"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不吸收公众存款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是互为有利补充的,它们的客户群体、业务范围等都不冲突。 #research{ width:560px; border:1px solid #ddd; padding:1px; margin:20px auto;}#research h2{ font-size:14px; color:#901D24; 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url(http://img.ifeng.com/tres/appres/survey/images/research_bg.gif) repeat-x top; height:26px; border-bottom:1px solid #ddd; text-indent:8px;}#research .question{ padding:10px 20px; width:520px;}#research .question h3{width:520px; margin:0 auto; text-align:center;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6px; font-weight:normal; padding:10px 0 12px 0; background:url(http://img.ifeng.com/tres/appres/survey/images/dotline_cms.gif) repeat-x bottom; margin-bottom:12px;}#research .question td{ font-size:14px;}#research .userinfo{ padding:3px 20px; width:520px; font-size:12px;}#research .submit{padding:15px 20px 20px 35px; width:500px;line-height: 16px;}#research .submit input{ width:50px; height:26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