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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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来源:大江网    2009-12-4    编辑:黄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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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十七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推进我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护广大干部健康成长,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是构建惩防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
1.加强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完善防治腐败体制机制,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行政审批权、资源配置权、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是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焦点。从我省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一些不法分子不择手段拉拢腐蚀重点领域的干部,重点领域已成为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成为诱惑大、容易失足的高风险岗位。大量事实表明,进一步加强这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是加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全省经济快速发展、干部健康成长“双目标”的必然要求。
2.加强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为主线,抓住民主决策、风险防范、公平交易、信息公开、检查问责等关键环节,从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等方面加大系统预防腐败力度,坚决遏制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3.进一步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加强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以廉洁从政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教育为重点,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增强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危机意识,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健全完善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确保反腐倡廉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4.深入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在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同时,运用重点领域发生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人、财、物的重点岗位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把典型案件剖析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学习的重要内容。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分析管辖范围内的干部廉政状况、讲廉政党课。积极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组织党员干部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以案说纪说法活动,教育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警钟长鸣。大力开展“弘扬红色传统,抵制黑色腐败”教育活动,努力形成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
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决制止个人决策和暗箱操作
5.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认真落实省委《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各种名义的暗箱操作、个人说了算,独断专行。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等,应原原本本记录,作为决策问责的重要依据。积极探索重要决策票决制。推行决策讨论党政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
6.建立重大决策公示和意见征集制度。坚持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情况向社会或党内公开。凡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应实行社会公示和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保障公众对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凡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专家咨询和论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定的决策机制;凡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和政协进行民主协商的重大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审议和协商。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决策的内容、依据、过程和结果都必须公开。建立重大决策过程的跟踪反馈、监督检查、决策后评价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和落实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决策听证制度等党务公开制度。
四、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运行的规范管理,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7.建立廉政风险防范机制。抓住资源资金配置、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执法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结合工作特点,查找廉政风险点,通过流程再造,建立风险等级评估预警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监控,做到权力运行规范和透明,形成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有效减少自由裁量权,减少权力寻租机会,减少干部腐败发生几率。
8.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查找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以及征地拆迁中廉政风险点。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管理,规范各级政府土地征收行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要素市场,探索显化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的有效形式,严格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监管,规范土地供应审批和批后监管,完善土地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批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占地,以及未批先用、违规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等行为。
9.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管理。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加快出台《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建立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积极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工作,推进招投标市场统一开放。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制定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招标投标、资金拨付、设备材料采购、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工期进度等重要环节的监督。凡涉及容积率和规划设计变更的须经原批准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建立健全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对信用等级差的企业,根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黑名单”制度,在网上公示其行贿等不良行为记录,实行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市场限入制度。
10.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采砂权审批和出让的规范管理。严格探矿权、采矿权、采砂权出让审批管理,全面推行招拍挂公开出让制度。完善探矿权、采矿权、采砂权评估制度。积极探索显化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市场的有效形式。制定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范采矿权二级市场。加强对矿产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征收政策。严格规范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工作,加强对采砂权的规范和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规审批和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采砂权的行为。
11.加强对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加大政府采购透明度。制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和惩戒办法。健全供应商库、专家库、商品价格信息库,完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加强评审专家人才库、供应商库等资源的整合。完善政府采购“管采分离”体制,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和考核。探索建立合理的、市场化的有偿政府采购代理机制。
12.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有企业改制的各项规定,切实维护出资人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国资、财政、社会保障、国土等部门要对改制企业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改制资金使用等严格把关。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深入推进厂务公开,扩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发挥职代会的监督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大宗物资采购、企业重组等重点部位的监控。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亲属、特定关系人围绕本企业主体业务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五、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完善公平交易的管理机制
13.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特别是重点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场公开交易。各地各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在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省属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的主要范围是: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工业用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采矿权、采砂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或经营权转让;药品集中采购、工程咨询及评估机构或中介机构的招标等。
14.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网络体系建设。各设区市、县(市)都要建立健全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镇)街道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站。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律不得新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已经建立的要退出。建立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各设区市、县(市)、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网要与中心网站链接。建立健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信息共享体系和信用体系。
15.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健全内部机构,完善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场地设备管理制、回避、保密等制度,细化管理办法,提供优质服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事前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加强对业主单位、交易主体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机构对场内发生的违规违法问题要及时报告或转请有关主管部门依规依法处理。
16.进一步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从业行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提高监督实效。凡挂靠政府部门的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全面脱钩。主管部门与市场中介组织不得发生任何利益关联。完善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明确对中介机构、评估机构、交易机构、行业协会的监管主体及职责。禁止行政机关强制或变相指定市场中介组织。强化对市场中介组织专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市场中介组织和评审专家诚信档案,加大对违规市场中介组织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力度。
六、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
17.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外,各类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及各种信息,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信息发布,进一步丰富公开的形式和载体。充分发挥网络媒体信息公开作用。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门户网站要设立网上信箱、服务热线等窗口或栏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8.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发布,除在政府指定媒体发布外,同时在交易中心发布。建立健全资源共享、全程监控的信息平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网要及时报道有关工作动态,发布各类交易信息。
19.强化社会公众监督。深化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百千万”内设机构测评工作,拓宽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围绕兑现基层、企业、群众服务的政策和承诺、保证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等重点问题,建立公众评议机制。通过媒体、互联网或其他形式,由群众对行政机关特别是重点部门的权力运行情况作出满意度评价,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对群众以各种形式的举报,要认真调查核实。
七、加大重点领域腐败案件查处力度,发挥查案惩戒和治本功能
20.严肃查办重点领域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办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严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等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案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案件;严厉查处工程建设中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失职渎职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
21.坚持查办案件与预防治本并进。坚持“一案两报告”制度,认真查找制度、机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向有关单位和案发地党委、政府发整改建议书、监察建议书。通过“抓系统、系统抓”办案工作方法,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惩戒和治本功能,做到查处一批重大案件、整治一个系统、完善一套制度、教育一批干部。
八、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对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检查和问责力度
22.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责任。按照省委关于惩防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明确责任范围、任务分解、责任分工。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把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关键环节预防腐败工作融入日常业务和党建工作之中,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并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3.加大检查和问责力度。加强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必须一项一项地抓,一件一件地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从爱护、保护干部出发,做到监督检查从严、批评教育从严、问责追究从严,防止干部违纪违法,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要加大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等规定的党员干部组织处理力度。凡利用职务便利,向相关人员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令、强令等方式,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干扰市场经济运行的党员干部,一经查实,一律先免职,并按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造成公共利益及国有资产损失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对相关领导人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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