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戈:彭州市法院缘何罔顾最高院司法解释?(东方早报 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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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法院缘何罔顾最高院司法解释?
2010-1-4 2:14:27

羽戈
新年第一天,便有一则司法新闻令人倒吸一口冷气。据《华西都市报》报道,轰动一时的“政协官员醉驾撞死清洁工”一案一审判决出炉。肇事者廖忠林系四川彭州市政协副秘书长,去年8月29日,他醉酒驾车,致两名清洁工一死一伤。事后,廖某家属支付了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4200元;赔偿死者家人40000元;再加上自首情节——这些都是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彭州市法院遂以交通肇事罪之名,判处廖忠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此案量刑之轻,大概称得上“轻于鸿毛”,尤其是对比另一起同样著名,且犯罪过程、社会危害度都大同小异的醉驾案。2008年7月31日晚,河北保定,张海鹏酒后驾车,经过一处检查卡点之时,强行闯卡,造成正在执勤的民警一死一伤。就在廖忠林案发的前几天,张海鹏案一审宣判,罪名乃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无期徒刑。
两案差别何在?诚然,张海鹏多喝了几杯酒,其血中酒精含量高达277.9 mg/100ml,廖忠林则为81.9mg/100ml,不过皆属醉酒驾驶;张海鹏撞的是警察,廖忠林撞的是清洁工;张海鹏之身份不明,报道称“一男子”,想来不会显赫,不然早挖出来作为新闻噱头,廖忠林则是一县级市之政协副秘书长,官帽子赫赫。
再对照此后陆续开审的醉驾案:成都孙伟铭致四死一伤,一审判死刑,二审改无期;南京张明宝致五死四伤,一审直接判无期。重刑至无期,仍难服人。如张明宝案,便有受害者家属认为一审判决过轻,向检方提请抗诉。
至此,问题呼之欲出:同样是醉驾案,为什么量刑有霄壤之别,而且罪名都不是同一个?
假如廖忠林案的审判发生于2009年9月8日之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也许可以成立。彼时,地方法院对醉驾案的入罪和量刑莫衷一是,界限暧昧的罪名互相撞车。为此,最高院在2009年9月8日专门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此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管这一则司法解释如何饱受争议,最高院既已发话,地方司法喉咙自当遵行。然而,辗转至廖忠林案,彭州市法院却骤然发出了不和谐的杂音,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不顾,而重拾被摒弃的交通肇事罪。这种做法,令最高院权威何处?
有以下两种可能:其一,彭州市法院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法理层面大成问题。譬如说,醉酒驾驶明明是过失犯罪,怎能入以故意犯罪为构成要件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但,纵然司法解释有不合理之处,法院系统内部应有其反馈与调节渠道,却不该像彭州市法院这样公然作乱。
其二,不妨以恶意推测,明知最高院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知其精确无误,彭州市法院却因更切近的利弊关系,硬是不遵行,让最高院归最高院,基层法院归基层法院。毕竟,最高院天高皇帝远,廖忠林副秘书长则近在眼前,若入重罪,至少判刑十年,如何向廖秘书长及其所代表的团体交差?
从这些推理,引出了一个迫在眉睫的司法难题:中国司法改革所陷的困局,除了司法权不够独立,还表现为司法权的各自为战。
其实,司法统一与司法独立,正是一枚硬币之两面,相生相成。当司法权四分五裂,在法院的后花园征战不息,还谈什么独立?反过来,为什么难以大一统呢,其一大病因,即在于其难以独立门户,譬如地方法院往往屈服于地方政府,某些时刻,不惜牺牲中央法院遥远的权威,以维系近若咫尺的权益——彭州市法院对廖忠林案的审判,无疑是一个镜鉴。
(作者系青年学者)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224/userobject1ai2049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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