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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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

信息发布:江苏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   发布时间:2006-5-14 12:24:16   点击:2665

江苏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江苏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The Educational Association Of Science & Technology for the Juveniles Of Jiangsu China),简称EASTJJ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登记的全省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依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联合、组织、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科技教育工作者及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为适应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与方法,提高广大科技教育工作者组织科技教育活动、培育青少年科学素养的理论水平与业务能力,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的形成,推动全省科技教育工作普及与全面发展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湖北路85号江苏省青少年科技中心内,邮编:2100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指导各单位会员的业务工作; (二)研究、探索、普及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理论与规律,为广大科技教育工作者提供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思路与方法;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加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有关政策提供依据与建议; (三)组织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及考察活动;进行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课题研究、学术论文评审、奖励工作、推介优秀理论成果应用于科技教育工作实践; (四)适应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与会员的需求,配合各类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组织科技教育活动思路、方法方面的业务培训;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对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做出贡献的会员、优秀科技辅导员、优秀青少年科技活动组织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 (七)进行青少年科技活动的宣传交流工作,编辑出版会刊和活动资料; (八)动员、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推动全省青少年科技活动的广泛开展; (九)建立用于奖励科技辅导员、发展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的基金 (十)积极参与、组织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十一)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类别是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为市、县(区)级地方协会、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会员为荣誉会员、会员、学生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一定的学历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本团体各项科技教育工作的科技教育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在全省青少年科技、科普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小学生; (五)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符合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经当地有关机关登记管理的合法单位与组织(学校、团体、事业单位等); (六)热心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积极推动我省科技教育事业发展的专家、社会各界人士,经协会理事会通过,为协会的特邀科技教育顾问;(七)具有组织、协调当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能力,具有一定的会员队伍基础,符合民政部门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当地管理机关登记的合法组织,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为协会的团体会员理事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会员、学生会员由协会办事机构审核,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协会的办事机构统一办理会员登记注册手续(按规定缴纳会费等)后,颁发协会统一制作的团体与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本团体的刊物和资料;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单位会员每年会费为400元,个人会员会费每年为30元;学生会员会费每年为15元;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单位会员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员资格,会员退会或自动退会在协会网站及有关资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在协会网站及有关资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各项工作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工作作风民主;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于协会的事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督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五年四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