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法医鉴定龚刚模“手腕有伤”(新京报 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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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法医鉴定龚刚模“手腕有伤” 辩方称该结果可证明警方确有刑讯逼供;公诉方未进行回应 褚朝新

新京报 2009-12-31

  昨日,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李庄案,李庄被指控犯有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郝文彬 摄

 本报讯 (记者褚朝新)昨日李庄案庭审现场,重庆法医验伤所做出的司法鉴定称:李庄的当事人龚刚模被鉴定有伤。

 进展 腕伤鉴定结果出炉

 庭审现场,为了证明自己没有唆使龚刚模编造遭刑讯逼供的谎言,李庄当庭提出,为其当事人龚刚模做司法鉴定。

 审判长付鸣剑表示,该院已委托相关机构给龚刚模做了医学鉴定,鉴定结果已送达辩护律师。

 龚刚模的辩护律师当庭介绍,江北法院在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的一再申请和坚持下,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到江北区看守所为在押的龚刚模进行了验伤鉴定。

 29日晚9时许,收到了法院送达的鉴定结果。两名律师称,鉴定结果显示,龚刚模手腕有伤痕。

 重庆法医验伤所送达的无密级《法医临床学鉴定书》(重法[2009]临鉴12字第5926号)显示,龚自诉近期未受损伤,双手曾戴过手铐。检验则见:左腕关节桡侧有一1.5×0.5cm色素沉着区,其中有1.3×0.1cm色素减退区。左腕关节尺侧有一1×0.5cm色素沉着区。

 鉴定分析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皮肤擦伤(为钝性物体所致,如手铐、钝性物体碰撞等)愈合后遗留。结论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除左腕外,未见确切伤情。

 公诉方 看守所未查出伤口

 庭审现场,公诉方未回应验伤结论。质证阶段,公诉人继续出示了多名看守所和专案组警员的证言。

 公诉人幺玲宣读的看守所医生的证言称,龚刚模进入该看守所时,进行了体表检查,没有发现体表有伤。

 负责看守警员证言称,看守所监管龚刚模的警员未曾发现审讯警员有刑讯逼供行为,且每日巡查。负责审讯的警员张科的证言称,审讯依法进行,每天白天审7个小时,晚上休息。

 辩方 作证警员疑“逼供”

 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质疑称,警方提供的一份审讯笔录时间为清晨5时10分开始,看守所此时应该没有上班,而笔录显示审讯已开始,陈有西认为警方极可能通宵审讯,而警员张科的证言有假。

 辩护律师还指出,张科正是李庄多次向重庆司法部门反映的参加刑讯逼供的警员,让他和他的同事证明没有刑讯逼供,这些证言均不可信。

 根据龚刚模的伤情,两名辩护律师和李庄均认为,龚刚模确被长期悬吊过,刑讯逼供的指控得到法医学鉴定证据的支持。因此,控方指控李庄唆使龚刚模编造刑讯逼供的谎言不成立。

 ■ 庭审焦点

 1 公安机关是否有权拘留证人?

 在昨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激辩的焦点在于龚刚模案及李庄案的程序合法性问题。李庄的辩护人指出,逮捕李庄的警察与侦查龚刚模案的警察是同一个单位的,如何保障公平和正义?李庄会见龚刚模时,案件已经过了侦查阶段,进入审判阶段,侦查机关对该案已无权干涉,因此,侦查机关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

 两位律师进一步指出,马晓军、龚云飞、龚刚华等证人,与两案均无关,公安机关凭什么拘留他们?在被拘留的情况下,证词不可信。

 公诉人反驳,这些证人是否有违法行为,需另当别论,与本案无关。

 2 证人被关押证言是否可信?

 检方指控,今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李庄在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编造警方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龚推脱罪责。为使龚编造供述得到法院采信,李庄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并要求证人出庭。

 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指出,李庄会见龚刚模时,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侦查机关对该案已无权干涉,但警方三次派警员陪同会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

 另一名辩护律师高子程也指出,龚刚模亲属龚云飞、龚刚华和律师马晓军等证人,在被警方拘留情况下,指控李庄的证词不可信。关押证人,更是违法。

 高子程还称,警方违法关押证人,且在证人失去自由的情况下获得证言,是非法的证据。公诉人作为监督机关,应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合法性鉴别,但其没有这么做,存在失职。

 对此指责,公诉人幺玲认为,辩方“谩骂”控方。警方讯问证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均是合法的,证言上有当事人签名和手印,真实有效。

 ■ 庭审存疑

 辩方欲查看公诉方证据遭拒

 指两份笔录存在诸多雷同,疑似拼凑而成

 本报讯 庭审期间,公诉人多次宣读了多份证人证言,指控李庄唆使龚刚模及其家属编造其被刑讯逼供的谎言。李庄的辩护律师称,其宣读的多份证人证言没有提供给辩护人,且宣读的只是其中部分内容,因此,当庭要求出示给被告人和辩护人查看,遭公诉人拒绝。

 此外,李庄的辩护人还指出,公诉人出示的龚刚模的三份证言笔录,被告方开庭前只拿到了两份,且两份笔录存在诸多雷同,疑似有关方面拷贝拼凑而成,系伪造。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09-12/31/content_50380.htm?div=-1  律师上演“眨眼无罪” 新京报 2009-12-31

 昨日,4名北京律师上演“眨眼无罪”行为艺术,称此举并非维护李庄,目的是维护律师形象。对于李庄利用眨眼和眼神诱使龚刚模翻供的说法,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表示,这种“证据”只是一种意见和猜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也表示,照这样的话,那以后“要依法眨眼睛”。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09-12/31/content_50381.htm?div=0  来信 吕祥 善水

 李庄案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

 昨天,李庄案审理吸引全国媒体目光。我注意到一个细节,虽然法庭之前向龚刚模及其妻子以及另外6名涉案被羁押的普通证人下达了出庭通知书,但这些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证,而就在之前的12月15日,龚刚模曾接受央视的采访。一个涉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电视上抛头露面,却拒绝法庭到庭质证的要求,令我惊讶。

 无罪推定,人类的文明也给予被告人应有的呵护,比如沉默权,再比如律师辩护权,拒绝自证其罪权,但是这些权利却不是一个证人所有,为了发现真实,实现正义,证人有到达如实作证的义务。为了保障这样的义务,维护法庭的秩序,法律对于蔑视法庭的行为将予以惩戒,这是司法的严肃性所在。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有着作证的刚性义务,这样的义务其如果不履行,正义也将无法实现,当然证人也有权利,但是义务是前提,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证人可以选择作证的方式,如不愿意到庭,应以采用远程视屏质证的方式,同时如果证人作证不利于自己,也可以适用污点证人的原则予以保护,如果作证给其生命健康有潜在的威胁,法庭也将启动证人保护举措。但是如果证人视法庭出庭的要求为无物,那么他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虽然,我国没有蔑视法庭罪,但是对于这样的行为程序与实体上的负面评价还是有的:一个证人宁愿上电视也不愿上法庭,说明他心中没有法律,这样的证言质量就值得质疑。二是他这样蔑视法庭的态度,说明他对抗法治的要求,他不应该从中受益,以后量刑时应该予以考虑。

 我尊重法治,我支持打黑,我相信神圣的法庭,因此我不能容忍这些证人当着法官的面蔑视法律。

 □吕祥(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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