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让弱者胜算,办法总是有的(2005-12-3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0:33:33
让弱者胜算,办法总是有的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5-12-31 0:39:26· 来源:
在务工农民中间首先实行周工资制,要求资方每周给工人发放工资,可以大大缩短管理部门介入劳资纠纷的时间,给工人以更有效的帮助。
前些日子,连续看到几篇新闻报道,说的是北京某法院对欠交物业费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诉讼做了判决,把一业主关(或叫做“滞留”?)了几天后才放出。自然,物业公司胜诉了。在我想祝贺法院秉公执法的时候,忽然觉得不大对劲儿。
业主的违法似乎铁证如山。物业费总是该交的;如果对物业的服务有抱怨,也该通过“合法”的程序解决问题。在法庭上,物业公司总能通过举证,说业主欠交了物业费,法官便依法判决。对于业主的抱怨,法官似乎爱莫能助。媒体报道过多起业主在小区被打、业主的汽车被砸的事例,明眼人一看便知,事情的背后有物业公司的影子,但没有业主能够举证物业公司是疑犯,所以也就很少有业主在法庭上胜诉的例子。
在这种司法公正之下,有了什么样的后果呢?不用说,那就是物业公司更加肆无忌惮地坚持自己的一贯做法,而业主们则只能忍气吞声。
与业主们的命运相类似的,是进城农民务工者。
工头或承包商欠农民的工资已经司空见惯了。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涉及资金数量远远大于城市住宅区业主欠物业公司的物业费数量。农民用跳楼这样的极端举动来“告诉”自己的权利,这种举证似乎在法庭上也是强有力的,但法官们似乎还是爱莫能助,因为工头们常常卷款潜逃了。还有一种情况,是工头们也是受害者,因为工程费根本就没有划拨到工头们的账户上。更有一种情况叫做农民“非法就业”,因为农民与工头没有签署就业合同。这个时候,法官们更没有办法了,因为“无意”中产生的利益纠纷,只能通过“调节”来解决问题,甚至可以说这是一个企业“管理”问题,法官们就根本不该去管。总之,我们极少看见谁因为农民的工资被拖欠而进了监狱。
业主们没有办法“逃离”自己的生活小区,也就只能承接法院的传票了。但工头们可以卷款逃离工地,法官对他们是奈何不得。物业公司财大气粗,可以通过诉讼而杀一儆百。农民们没有能力交纳诉讼费,更没有能力雇佣私家侦探去寻觅逃跑的工头,也就不能讨回自己的工钱。有时候寻觅到了,还怕没有捉人的办案经费。这一切发生在法庭之外的事情,用不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句老话。面对这样的“法度”,农民工们不免心寒。
然而,说到底,我们还是不能指责法官。社会是有分工的,法官们不是包打天下的孙悟空;法官们只要依法判案就是好法官了。看起来“法度”不仅仅是依法判决的法庭事务,而且是涉及权利平衡的一个社会基础结构。
靠谁来建立一个让法制良好运行的社会基础结构?总不能让我们的社会变成一个私法横行的社会吧?
总不能借助“丛林原则”,让业主和物业之间打出一个秩序来吧?政府要做的事情就是平衡权利关系,让最有能力违法的社会阶层不敢违法,或者干脆去减弱他们违法的经济资源;同时让最没有能力承担诉讼成本的社会阶层得到帮助,增加他们的自我保护的经济资源。
如果我是政府有关官员,我要做几件事情来平衡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第一,限制物业公司的最高规模,一个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只能是一个街区(block),而街区的最大范围由市政规划部门决定。物业公司小了,退出成本也低了。物业公司小了以后会不会影响效率?
当然不会。在小型物业公司基础上,会发育出一个资本租赁市场,来解决资本效益问题。第二,物业公司在管理范围里不得拥有房地产,已经拥有的要强制卖给业主或归还业主。第三,最大限度地支持业主成立自己的“物业管理合作社”,让业主的合作社接替低效率的物业公司。
我相信,这些办法会大大加强物业市场的竞争,最终反而会稳定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解决务工农民的工资拖欠问题,因为有了国务院总理的直接干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想出了一些办法。
只要认真使用这些办法,总能有积极的效果。比如,有人曾提出对务工农民实行周工资制。我赞同这个办法。要求资方每周给工人发放工资,可以大大缩短管理部门介入劳资纠纷的时间,给工人以更有效的帮助。让弱者胜算,办法总是有的,关键在于我们是否去想了,去做了。
作者:党国英  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