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临时性强奸案”重新审判后看对直接办案人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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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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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9年5月1日
主题开放   ——   欢迎跟帖! 文章ID:630603 2009-12-31 21:49:28
 
2009年6月10日,两被告人邀请女青年陈某、沈某某(两人分别于2008年职业中等技术学校毕业、私立高中辍学)等人吃晚饭。饭后两被告人乘陈某、沈某某酒醉之机,在宾馆房间内先后分别对两被害人实施奸淫。
当晚,沈某某之父得知其女儿可能被强奸,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今年10月29日,浙江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对两名派出所协警强奸醉酒女子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审理调查后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被告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两被告人各入狱三年。
随后该案被媒体在网络上进行了报道,但立即引发网友对法院的“临时性”一词和该判决的公平公正性提出质疑。一时间,“临时性”在网络上被炒得沸沸扬扬,引起关注。
2009年11月6日,湖州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强奸一案作出再审决定。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两被告人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不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裁定撤销南浔区法院原判决,发回重新审判,后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终结后,南浔区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将案件报送湖州市检察院,湖州市检察院将该案向湖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今天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此案经过民意的对“临时性强奸”定性及判决公平公正性的质疑及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纠错,邱某某、蔡某某强奸犯罪的行为终于得到应有的惩罚,给此案的结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然而,原案虽圆,对原案胡判的办案当事人的问题的处理决定却并不圆满。由湖州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办案当事人的问题经行了调查,但认定未发现原案相关办案人员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有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行为,但存在业务素质不高、作风不扎实以及办案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当地有关部门对该案原办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和管理不力的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已免去南浔区公安分局善琏派出所副所长陈某某的副所长职务,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南浔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郑某某、南浔区法院主审法官郭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并均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南浔区法院副院长宣某某行政记过处分,并建议依照法定程序调离原工作岗位。
虽然对原案相关办案人员经行了“严肃处理”,但这个“严肃处理”的决定不够严肃!南浔区法院对邱某某、蔡某某的强奸罪的胡判仅仅是作风问题吗?仅仅是业务素质不高吗?仅仅是办案程序不够规范?
我们说,对原案相关办案人员经行了“严肃处理”,虽然是必然的,但绝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的目的应该是,查清事实、清查隐患、找出差距、总结教训,以利于今后工作中不犯、少犯错误。而湖州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办案当事人问题定性为:“未发现原案相关办案人员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有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行为,但存在业务素质不高、作风不扎实以及办案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当地有关部门对该案原办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和管理不力”这一决定,我认为过于草率,对原案相关办案人员的问题定性不合常理,不合法理。对原案相关办案人员的问题应重新调查,我们不能冤旺一个好人,也决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下面是我对湖州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办案当事人问题定性的质疑:
 
一、邱某某、蔡某某的强奸行为事实清楚,两被告人邀请女青年陈某、沈某某吃晚饭。饭后两被告人乘陈某、沈某某酒醉之机,在宾馆房间内先后分别对两被害人实施奸淫,且属轮奸。这是二人共同预谋又是共同实施的集体犯罪行为,并不是一个人作案,难道二个人同时临时想起犯罪,根据法理所谓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只有犯罪个犯在遇见被害者前对被害者没有犯罪动机,有客观原因[如,自身醉酒或被害者独自一人环境时]诱发的犯罪时才能存立。而二罪犯犯罪实施前一同邀请女青年陈某、沈某某两人喝酒吃晚饭,在两人酒醉之机又一同把她们送进宾馆房间,又一同对她两实施犯罪,完全是有组织、又动机的,这哪耒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之说。
二、现在的公、检、法专职人员都需持证上岗,对如此事实清楚、蓄意的强奸、轮奸犯罪同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分不清楚?
三、对原案相关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作风不扎实以及办案程序不够规范等结论明显有违常理。在这里请注意:如果个别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作风不扎实,这倒可以理解,而造成这案子胡判的不是个人,却是整整三个单位[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对如此明确不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蓄意强奸、轮奸案,法官胡判为,“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时公安局和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其观点是如此的一致。由此可以看出这胡判不是哪个个人所为,而自三方间有一个链在起作用!这个链没有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行为支撑怎么能连接起耒?除非原案相关办案人员全是罪犯的亲朋好发!除非有有权的贪官在遥空指挥!
根据这三条质疑,可以看出造成胡判的根子还没挖清楚。当地政法机关以此为戒,举一反三,立即开展专项教育整顿活动,是否应该待问题搞清楚后再进行,到问题搞清楚后再进行开展专项教育整顿活动,才能真正起到举一反三、以此为戒的作用。我的建议希有关部门引起重视,并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待,
如对真的有腐败行为的胡判不痛不痒的处理,是会养虎为患的,人民期待打贪除腐动真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