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强奸”蹿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1:45:02

近日,一篇题为《“临时性强奸”,祝贺又一新名词诞生》的帖子在天涯社区等网站上疯传,在不到3天的时间内已有87万多次的惊人点击量,而“临时性强奸”一词也成为继“躲猫猫”、“俯卧撑”、“70码”等之后又一网络流行语。

 

起源:两协警轮奸被轻判

 

帖子起源于10月29日,中新网、浙江在线的一则报道。报道称,2009年6月10日晚,浙江南浔两名派出所协警邱某与蔡某带领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与沈某一同出去吃饭。席间,四人都喝了很多酒,陈某不胜酒力,待晚饭结束后已醉得不省人事。蔡某驾驶自己的轿车带大家到一宾馆内开房间。到房间后,两人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际,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湖州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网友:强奸还有临时的?报道次日,网友“辽河鱼”发帖称,“临时”即是非正式的和短时间的行为,难道强奸犯罪还有正式非正式以及时间长短之分?“这个‘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可真是极具创造性”。

该帖子被天涯社区转载后,网友一片哗然,纷纷质疑法院有借“临时性即兴犯罪”来为犯罪分子开脱之嫌。还有网友跟帖调侃说,以后也可以出现“临时性被自杀”、“临时性行贿受贿”、“临时性醉驾”、“临时性抢劫”。而在网友的推波助澜下,又衍生出诸如“临时性灌下水”、“临时性上下厕所”等“临时性+动词”新语法结构。

 

记者调查

 

法院:本意是指无预谋犯罪

 

面对网友的质疑,南浔法院称,上级法院将对此案展开调卷审查。南浔法院有关人士解释,“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说法,“它不是法律专用词语,是辩护人自己归纳出来的。”在他看来,法院采纳的是被告人“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辩护意见,而不是说把它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来运用或创设。

 

学者:轮奸应判十年以上

 

刑法学者、中山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聂立泽表示,法律上确有“临时起意”之说,但法院要认定是“临时起意”须有充足的理由,不能全凭被告人一面之词。不过,聂立泽认为,本案最关键的是是否构成轮奸,如果两个人共同在场强奸,那可以肯定就是轮奸,法律规定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