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强奸案”重审 两名原审法官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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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强奸案”重审 两名原审法官受处分

来源: 浙江在线  发布者:juzhongdubo   http://post.news.tom.com/s/8C0009191702.html时间:2009年12月31日 20:09:12 

        12月31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系南浔区善琏镇综治协会聘用的保安,驻善琏派出所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工作。2009年6月10日,两被告人邀请女青年陈某、沈某某(两人分别于2008年职业中等技术学校毕业、私立高中辍学)等人吃晚饭。饭后两被告人乘陈某、沈某某酒醉之机,在宾馆房间内先后分别对两被害人实施奸淫。当晚,沈某某之父得知其女儿可能被强奸,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上午,善琏派出所领导了解到两被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遂通知两人回所谈话,经教育两被告人逐步交待了作案经过。法院认定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两被告人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不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2009年11月6日,湖州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强奸一案作出再审决定。经审理,裁定撤销南浔区法院原判决,发回重新审判,后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终结后,南浔区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将案件报送湖州市检察院,湖州市检察院将该案向湖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湖州市中级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另据获悉,由湖州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认定,未发现原案相关办案人员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有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行为,但存在业务素质不高、作风不扎实以及办案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当地有关部门对该案原办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和管理不力的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已免去南浔区公安分局善琏派出所副所长陈某某的副所长职务,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南浔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郑某某、南浔区法院主审法官郭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并均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南浔区法院副院长宣某某行政记过处分,并建议依照法定程序调离原工作岗位。

另据记者了解到,此案发生后,当地政法机关以此为戒,举一反三,立即开展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公安系统于10月份开展了为期一个半月的协辅警清理教育整顿活动,出台了协辅警管理规定;检察系统组织了以“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为主题的案件质量检查和教育培训活动;法院系统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大反思、大整改”活动。深刻剖析原因,认真进行整改,不断增强执法能力,改进执法作风,提高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