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义务教育课程及课程政策的历史变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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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义务教育课程及课程政策的历史变化
课程研究的范畴非常广泛,如:课程学家贝哈(Behar)1994年曾把整个课程领域分为11个部分,而课程政策则是这11个部分当中的重要的一个队课程政策是在国家教育总目的的指导下制定的,它规定着课程的性质,关系到课程的决策,制约着课程的设计和实施,对整个课程的改革有着重大影响。同时,课程政策的发展变化,也是整个基础教育课程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自20世纪中期以来,特别是近几十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适应课程改革的形势要求,不论是中央集权的或地方分权的,都在调整或制定新的课程政策。"当代课程研究事实上涵盖了不可分割的三层面问题的研究,这就是:(1)课程政策研究;(2)学校课程设计的研究;(3)每个教师的课程实施问题的研究"。这是当代课程研究的重要特点和发展趋势。课程政策、课程设计和课程实施三个层面问题的研究既是各自独立的,又是密切相关的。在这三者当中课程政策居于主导地位,一个国家制定课程的政策决定着这个国家的课程特点,只有对课程政策进行大的变革,才能促使课程设计和课程实施有大的发展,而在以往的课程研究中,不仅未能清楚地揭示这三个层面的区别与联系,而且各层面中不同范畴的问题也混淆不清,没有科学地揭示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课程政策的变化、课程政策变化的社会动力、课程政策对课程变革的作用、课程政策与课程决策的相互关系等问题,结合我国半个世纪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课程变革的历史回顾和新世纪展望,进行初步探讨。
一、中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历程
课程政策是发展变化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或同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历史阶段,会有不同的课程政策。社会历史的前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教育事业的发展、义务教育的实施,是推动课程政策变革的社会动力。本章主要内容是,探讨我国义务教育和义务教育课程的形成过程,以及我国课程政策的发展变化。在论述这两个问题的过程中,把内地与台湾及香港的课程政策作一比较。在具体研究我国义务教育课程及课程政策之前,首先回顾一下20世纪前半期中国义务教育的由来和发展。
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对一定年龄儿童、青少年免费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在中国大陆,"义务教育‘‘和"普及教育"是两个内容不同的概念,义务教育的显著特点具有以法律予以保障的强制性和普遍性;而普及教育是国家对全体学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普通教育,它通常只通过~定程度的行政措施实施,只涉及行政责任和道德观念,而不属于执法和违法问题。
在香港和在内地,义务和普及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有所不同。因为,"在香港,普及教育制度的意义除了‘普及‘一义之外,亦包括‘强迫‘和‘免费‘两个意义。"
在世界,义务教育,最初起源于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推行新教的国家。这些国家把教育作为争取青年、弘扬新教派、对抗旧教势力的重要手段,强迫儿童入学学习读、写、算和宗教知识,于是义务教育兴起。
"世界上最早的义务教育法令是1619年德国魏玛公国公布的学校法令。它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的子女入学,否则,政府强迫其履行义务。虽然这个法令制定的目的是教化国民,但它却是义务教育的开端。"
此后,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大部分西欧和北欧国家都制定了强迫入学法,先后实施了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原由欧洲起源,自问世纪德国魏玛公国首开义务教育之先河以后,经过近400年的历史发展,至今世界各国大都实行了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
2.旧中国义务教育的历史回顾
中国义务教育制度的拟议和提出,起源于20世纪之初。在清朝末期,当我国处于废科举、兴学堂、建立新学制时期,欧美各国以及亚洲的日本大都普遍实行了义务教育。清政府某些官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便在20世纪初草拟清廷有关文件时使用了"义务教育"、"强迫教育"这样的词语。1900年,由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的清朝《钦定学堂章程》(旧称"壬寅学制"),就体现了义务教育的思想,它规定:"儿童自6岁起受蒙学4年,10岁入寻常小学堂修业3年。埃各处学堂一律办齐后,无论何色人等皆应受此7年教育,然后听其任为各项事业。"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旧称"努卯学制")。在《奏定学堂章程》的《奏定初等小学章程》中进一步写明:"外国通例,初等小学堂,全国人民均应入学,名为强迫教育;除废疾、有事故外,不人学者罪其家长。"在《奏定学堂章程》的《学务纲要》中还明确写道:"初等小学堂为养正始基,各国均住为国家之义务教育。东西各国政令,凡小儿及就学之年而不入小学者,罪其父母,名为强迫教育。盖深知立国之本全在于此。"
"癸卯学制",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个以法令形式公布的并在全国推行过的学校教育体系。在这个学校教育体系中首次提出了义务教育的思想观念,并把义务教育和强迫教育视为同义概念。在欧美各国,义务教育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而是资本主义社会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而清政府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效仿西方全面实施义务教育是不可能的,清朝官员也深知,在我国还处于兴办学堂之初,就提出仿效国外实行义务教育,这只是对各地官绅的一种"竭力劝勉"而已。
旧中国正式提出试办义务教育是1911年。该年7、8月,清政府学部派人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央教育会议,会议议决了《试办义务教育章程案》等文件。本案明确规定以四年为义务教育期,并提出了试办义务教育的办法。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同年9月,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学校系统令》,即《壬子学制》。次年又修正补充为《壬子癸丑学制》。这个学制规定:"初等小学四年,为义务教育",这是我国政府法令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自清末以来,拟议、酝酿了10余年的义务教育之事,至此终于被认定。
1915年,袁世凯曾以大总统令颁布过《特定教育纲要》,规定要"施行义务教育";1918年,山西省督军阎锡山曾颁布过《全省施行义务教育规程》;1928年,国民政府大学院召集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整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决议厉行国民义务教育;1937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学龄儿童强迫入学暂行办法》;等等。
回顾新中国成立前30余年的教育史可知,旧中国的历届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为实施义务教育都曾召开过专门会议,成立过专门机构,制定过一些法令,草拟过各种方案,发布过一系列诸如条例、方案、计划、办法、规程、纲领等文件,这些观点、意见、法令、方案等,都反映了教育界人士和政府当局对义务教育的重视和追求。但由于当时的中国战乱频出、经济落后、民不聊生,致使义务教育"经时久,用力多,而获效甚鲜。"从学龄儿童入学率来看,据建国后的资料统计,解放前夕儿童入学率仅为20%,全国总人口中,文盲占80%,可见义务教育发展极其迟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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