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达首次回应相机“质量门”:不接受中消协方案(新快报 2006-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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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达首次回应相机“质量门”:不接受中消协方案
金羊网 2006-09-29 09:20:52
新快报讯(见习记者 吴木鑫)深陷相机“质量门”事件的柯达,前天其全球副总裁兼北亚区主席叶莺首次向记者回应“躲避”中消协听证会的真实原因。她表示,没去参加中消协的听证会,是因为中消协的免费换机方案,柯达没有理由接受;中消协不是中国的法律机构、不具法律效力,柯达也不是被告,更没有理由去“应诉”。
叶莺认为,产品出现问题,过了保修期,当然是不在三包政策的范围内,收取维修费用也是应该的。再者有些消费者的机子购买的时间较短,有些则长,如果按照一刀切的方案,对其他消费者也有失公平。
叶莺又进一步解释,因为中国的维修站太过分散,且良莠不齐,因此有些维修站原本只要给消费者更换200元的排线,但却让消费者多付1500元更换镜头。目前柯达已经联系到了32位被换了镜头的消费者中的17人,并退换了款项。
至于有人认为柯达歧视大陆消费者,叶莺表示,柯达在台湾地区之所以现在没有追回换机款项,是因为行政成本要比追回款项的成本高得多。但并不表示柯达会放弃追回款项的权利。不过对于相机“质量门”事件的处理情况,柯达方面也承认是其处理得不够及时才引发的,沟通如果更早,问题如果及时解决,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局面。
http://www.ycwb.com/xkb/2006-09/29/content_12304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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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消协“硬”起来
中国青年报
2006-10-10
唐俊
据《新快报》报道:在“柯达数码相机LS443身陷质量门”事件之后,柯达全球副总裁兼北亚区主席叶莺最近终于首次回应“躲避”中消协听证会的真实原因,称中消协不是中国的法律机构、不具法律效力,柯达也不是被告,更没有理由去“应诉”。
寥寥的两句话,听者当这只是该跨国公司又一次傲慢的表态,可我以为,毋宁说这短短的一段“表白”极其尖锐地凸显出像柯达、宝洁等这些久经沙场的跨国公司,早就捏到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七寸了。
分兵各处监管的行政婆婆,地位在半官方半民间之间“闪烁”的中消协大妈,然后是一团散沙孩子般脆弱的庞大消费者群体,这种貌似集中强大的消费者维权格局,实际上塑造了多年来消费维权的基本模式:遇到消费者权益受侵害,脆弱稚嫩的消费者就飞也似地飞奔到消协的羽翼底下,鼓动消协找行政婆婆们出面。如果说早期以此对付国内企业尚能奏效的话,那么,如今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商家日渐傲慢的举动,事实上证明了此种维权模式多么的低效和无助。为什么呢?
理由很简单啊,现在是市场经济了,一切靠法律说话呀!“中消协是法律机构吗”的简单反问直接戳到了中消协的暧昧外衣——它是司法机关吗?它是行政机关吗?它能进行裁决吗?它是官方机构,还是民间机构?它召开听证会的程序依据在哪?它能处罚一个合法市场经营者吗?“柯达也不是被告,更没有理由去‘应诉’”了!看,咱们的商家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原来是很懂法也是很知道按法律办事呀!
反观近来“著名”的诸多维权个案,我们的法律反制又如何呢?除了行政监管婆婆们“公事公办”的调查、处罚和消协辛勤的呼吁、谴责之外,剩下的就是受害消费者们一阵又一阵的口诛笔伐和偶尔泄愤似的拳脚了(比如近日上海SK-II退货发生的打砸事件)。
咱们能苛责监管部门吗?除了行政不作为等因素外,我国行政机关确实也只能按既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和内容进行执法。作为公权机关,他们再怎么努力也不可能超越公权行使的界限。SK-II在此次大规模信任危机之前实际就曾因有害成分问题受过有关机关开出的20万元罚单的处罚,结果如何呢?想学学国外罚它个千万百万(若想效仿之,咱们在立法和程序设计上恐怕也得好好下下功夫,否则开了先例,动则巨额惩罚,监管不够,难免也有过分以公权救济之名危害私权的嫌疑),咱们的依据呢?程序呢?
难道没有法子了吗?怎么没有,消协疲软,行政机关治理有限制,作为权益受侵害的真正主体,消费者难道不该有所作为吗?咱们有现成的司法程序可以利用,咱们从一开始就应当首先将纠纷引入到诉讼程序的轨道上来,让柯达等首先成为被告,只有对自身利益辎铢必较的消费者才会表现出对侵权商家“孜孜不倦”的声讨态度。
有人会反诘,这不是又把消费者往官司里推吗?我以为,走诉讼等司法途径是必须走的路,这一点在法治社会里是唯一有效的理智路径,此其一;
其二,方向固然如此,手段却需创新:单个的消费者无疑是弱小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使消费者力量变强,无他,抱团——咱们的消协能不能改造一下,别老是固定几个吃财政饭的工作人员,别总是一副官僚机构似的工作架构,能不能如专家曾建议的采取会员制,让消费者成为消协的真正主体;能不能发展除消协之外更多样的消费者保护团体,一个产品形成一个消费者组织群落,甚至一个产品出现多个消费者组织群落;组织结构可松散型、合伙型甚至类公司型,总之五花八门、万类霜天;出了事组织出面,专门人员专门律师卯足劲了打官司,法律程序里见分晓,总比无休止地埋怨怒骂来得正当有效吧。
咱说说近的,咱们可不可以规定消协可以接受消费者的授权打官司?别的组织没成长起来前,咱们能依靠的现成组织就是消协了。问题来了,就别一边站着辅导、指导了,让他们受权亲自参与维权,亲自打官司,这是不是比搞没“法律效力”的听证会来得有效,来得痛快呢?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6-10/10/content_153257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