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灵:"包月短信"理当回归契约本位(中国青年报 2006-10-8)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1:49:15
一家之说
"包月短信"理当回归契约本位
2006-10-08
志灵
近日,信息产业部发布通知,要求电信企业在向用户提供诸如包月短信、订阅短信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时,必须发送“请求确认信息”,而且在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相信有不少消费者曾深受“短信强收费”之害,诸如发送一条竞猜或投票短信即订制了包月服务,或者回复一条短信就莫名其妙地被扣除话费,“不明不白消费,糊里糊涂挨宰”成了所有深受包月短信、强收费短信等“短信陷阱”之苦的消费者共同的心境。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息产业部以通知的方式要求电信企业在发送包月短信时须经用户确认之举,无疑是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
事实上,不论是包月短信还是“回复即扣费”短信,其间都伴随着消费者财产权的转移。而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权转移只有契约这一途径,也就是说,只有在消费者和电信企业之间有明确的契约关系,消费者财产权的让渡才具有合法性基础。否则,这一转移财产权的法律行为要么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要么会因对方存在欺诈而无效。
而在先前的包月短信中,显然消费者的单个投票或者竞猜短信并无订制包月业务之意思表示,而电信企业为了和消费者建立起契约关系,必须通过“要约”的方式向消费者发出缔结契约的意思表示,即这里所说的信息产业部要求电信企业必须履行的“请求用户确认”之举。于法理而言,只有一方意思表示的“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来说并无拘束力,只有在消费者发回“确认”的“承诺”短信之后,消费者和电信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才能真正成立并且生效,消费者的财产权转移也才具合法性根据。
对于“回复即扣费”的短信陷阱来说,也是同样的法理基础。所以说,不管之前的“包月短信”还是短信扣费,其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与否的评判,应该被法律评判的不过是这些契约关系的形成是否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果真如此,不管收取多少费用或者怎样收费,都属于当事人契约自由的范畴,公权力没有必要更没有权力强行介入交易关系,去破坏私法本身固有的契约自由秩序。
这样,将包月短信之类涉及消费者财产权的短信,纳入契约的秩序范围,回归其契约本位的本意,实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要举动。如信息产业部要求电信企业必须履行的告知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都属于正常契约中所必然包括的条款,属不可或缺的契约主要内容。
不过,短信包月等短信回归契约本位,还意味着对电信企业违背契约本位做法的监管和惩戒必须同步实施。虽然契约是意思自治的产物,但任何意思自治的契约都必须存在“契约的非契约基础”,即保障契约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监管以及司法诉讼,而作为其中最为重要的“非契约基础”之一的行政监管颇为重要,缺乏了这些,在消费者面对处于强势地位的电信企业时,很容易出现的倾向是,电信企业以各种“奇技淫巧”来巧取豪夺消费者的合法财产,而不遵循契约精神,“依法办事”。
"包月短信"理当回归契约本位
2006-10-08
志灵
近日,信息产业部发布通知,要求电信企业在向用户提供诸如包月短信、订阅短信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时,必须发送“请求确认信息”,而且在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相信有不少消费者曾深受“短信强收费”之害,诸如发送一条竞猜或投票短信即订制了包月服务,或者回复一条短信就莫名其妙地被扣除话费,“不明不白消费,糊里糊涂挨宰”成了所有深受包月短信、强收费短信等“短信陷阱”之苦的消费者共同的心境。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息产业部以通知的方式要求电信企业在发送包月短信时须经用户确认之举,无疑是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
事实上,不论是包月短信还是“回复即扣费”短信,其间都伴随着消费者财产权的转移。而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权转移只有契约这一途径,也就是说,只有在消费者和电信企业之间有明确的契约关系,消费者财产权的让渡才具有合法性基础。否则,这一转移财产权的法律行为要么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要么会因对方存在欺诈而无效。
而在先前的包月短信中,显然消费者的单个投票或者竞猜短信并无订制包月业务之意思表示,而电信企业为了和消费者建立起契约关系,必须通过“要约”的方式向消费者发出缔结契约的意思表示,即这里所说的信息产业部要求电信企业必须履行的“请求用户确认”之举。于法理而言,只有一方意思表示的“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来说并无拘束力,只有在消费者发回“确认”的“承诺”短信之后,消费者和电信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才能真正成立并且生效,消费者的财产权转移也才具合法性根据。
对于“回复即扣费”的短信陷阱来说,也是同样的法理基础。所以说,不管之前的“包月短信”还是短信扣费,其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与否的评判,应该被法律评判的不过是这些契约关系的形成是否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果真如此,不管收取多少费用或者怎样收费,都属于当事人契约自由的范畴,公权力没有必要更没有权力强行介入交易关系,去破坏私法本身固有的契约自由秩序。
这样,将包月短信之类涉及消费者财产权的短信,纳入契约的秩序范围,回归其契约本位的本意,实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要举动。如信息产业部要求电信企业必须履行的告知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都属于正常契约中所必然包括的条款,属不可或缺的契约主要内容。
不过,短信包月等短信回归契约本位,还意味着对电信企业违背契约本位做法的监管和惩戒必须同步实施。虽然契约是意思自治的产物,但任何意思自治的契约都必须存在“契约的非契约基础”,即保障契约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监管以及司法诉讼,而作为其中最为重要的“非契约基础”之一的行政监管颇为重要,缺乏了这些,在消费者面对处于强势地位的电信企业时,很容易出现的倾向是,电信企业以各种“奇技淫巧”来巧取豪夺消费者的合法财产,而不遵循契约精神,“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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