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拆迁条例:“被审查”比“自修改”更重要(东方早报 20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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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被审查”比“自修改”更重要
2009-12-18 2:02:26
王琳
最近几天来,有关拆迁的新闻在持续井喷之中。一位曾任信访办主任的被拆迁人为拆迁上访,一位《南方都市报》的首席记者也在为家乡的拆迁而上访。他们之所以被关注,在于他们还算有些“新闻价值”。可以设想,大量的被拆迁人因为没有采用“身体维权”等极端方式,也因为他们的身份没有更新的“新闻价值”,而被淹没在现实的生活里。
拆迁纠纷频仍,可以追溯的根源就在于法律救济管道的缺乏,以及违宪(法)审查的有名无实。北京五位法学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找到问题的所在。但无奈系铃人无意解铃,反对外宣布国务院法制办已启动了“拆迁条例”的修改程序,相关部门正在调研之中。而早在《物权法》尚未通过之前,“拆迁条例”的修改程序其实就已启动了。《物权法》通过之后,“拆迁条例”的修正案更是曾被提交讨论,只是,这项倍受关注的修订死于庞大的地方利益和行政利益阻碍。
既然人大接球踢给了国务院法制办,后者只好接招。14日,5名递交违宪审查建议的法学教授接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的邀请,参加16日由法制办举办的座谈会,研讨“拆迁条例”。就在同一天,北京律师吕国华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函,建议撤销“拆迁条例”并进行“拆迁立法”。(《新京报》12月15日)
显然,不同方式的“上书”都呈递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不是学者或律师们的一时心血来潮。而是在现行宪法上,履行违宪审查之职的,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也有学者提出应由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但这仅仅限于学术讨论,对于我们这个既缺乏判例传统,又缺乏司法权威的国度,由权力机关来监督宪法实施是现实的最不坏的选择。问题在于,不管哪种违宪审查模式,都得由人来操盘。如果手持违宪审查权柄者就是不愿履职,再好的制度也将无济于事。
对于“拆迁条例”而言,当务之急并非是修改,更不是研讨,而是审查。只有先讨论“拆迁条例”是否违宪,才能讨论“拆迁条例”是该撤销还是该修改。“拆迁条例”是否违宪,这审查的过程也用不着研讨。拿出宪法、物权法和“拆迁条例”比对一下就一清而楚了。之所以一部被广泛认为违宪的“拆迁条例”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始终得不到撤销或废除,原因就在于坚挺这份“拆迁条例”的阻力太过强大。值得研讨、研究并正视的,就是这一阻力。
其实,所谓阻力正是“地方利益和行政利益”,而地方利益归根到底,也还是地方行政利益,而绝非地方民众福利。破除行政利益,怎能期待行政机构自身来解决?国务院法制办就是隶属于行政机构的一个行政职能部门。建议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实则是将“拆迁条例”的制定者放在了被告方的位置上。如果由国务院法制办来修改,等同于让被告来自我裁判,自我改正。若行政机关能够自我改正,又何来违宪、违法已多年的“拆迁条例”呢?!
法治社会,是个以他律来实现律已的社会。他律与自律都不同偏废,但他律才是法治的灵魂。对“拆迁条例”而言,作为他律机制的“被审查”比作为行政自律机制的“自修改”要重要得多。(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272/userobject1ai202956.shtml
2009-12-18 2:02:26
王琳
最近几天来,有关拆迁的新闻在持续井喷之中。一位曾任信访办主任的被拆迁人为拆迁上访,一位《南方都市报》的首席记者也在为家乡的拆迁而上访。他们之所以被关注,在于他们还算有些“新闻价值”。可以设想,大量的被拆迁人因为没有采用“身体维权”等极端方式,也因为他们的身份没有更新的“新闻价值”,而被淹没在现实的生活里。
拆迁纠纷频仍,可以追溯的根源就在于法律救济管道的缺乏,以及违宪(法)审查的有名无实。北京五位法学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找到问题的所在。但无奈系铃人无意解铃,反对外宣布国务院法制办已启动了“拆迁条例”的修改程序,相关部门正在调研之中。而早在《物权法》尚未通过之前,“拆迁条例”的修改程序其实就已启动了。《物权法》通过之后,“拆迁条例”的修正案更是曾被提交讨论,只是,这项倍受关注的修订死于庞大的地方利益和行政利益阻碍。
既然人大接球踢给了国务院法制办,后者只好接招。14日,5名递交违宪审查建议的法学教授接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的邀请,参加16日由法制办举办的座谈会,研讨“拆迁条例”。就在同一天,北京律师吕国华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函,建议撤销“拆迁条例”并进行“拆迁立法”。(《新京报》12月15日)
显然,不同方式的“上书”都呈递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不是学者或律师们的一时心血来潮。而是在现行宪法上,履行违宪审查之职的,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也有学者提出应由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但这仅仅限于学术讨论,对于我们这个既缺乏判例传统,又缺乏司法权威的国度,由权力机关来监督宪法实施是现实的最不坏的选择。问题在于,不管哪种违宪审查模式,都得由人来操盘。如果手持违宪审查权柄者就是不愿履职,再好的制度也将无济于事。
对于“拆迁条例”而言,当务之急并非是修改,更不是研讨,而是审查。只有先讨论“拆迁条例”是否违宪,才能讨论“拆迁条例”是该撤销还是该修改。“拆迁条例”是否违宪,这审查的过程也用不着研讨。拿出宪法、物权法和“拆迁条例”比对一下就一清而楚了。之所以一部被广泛认为违宪的“拆迁条例”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始终得不到撤销或废除,原因就在于坚挺这份“拆迁条例”的阻力太过强大。值得研讨、研究并正视的,就是这一阻力。
其实,所谓阻力正是“地方利益和行政利益”,而地方利益归根到底,也还是地方行政利益,而绝非地方民众福利。破除行政利益,怎能期待行政机构自身来解决?国务院法制办就是隶属于行政机构的一个行政职能部门。建议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实则是将“拆迁条例”的制定者放在了被告方的位置上。如果由国务院法制办来修改,等同于让被告来自我裁判,自我改正。若行政机关能够自我改正,又何来违宪、违法已多年的“拆迁条例”呢?!
法治社会,是个以他律来实现律已的社会。他律与自律都不同偏废,但他律才是法治的灵魂。对“拆迁条例”而言,作为他律机制的“被审查”比作为行政自律机制的“自修改”要重要得多。(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272/userobject1ai2029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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