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官员淫乱”案举报人最后一线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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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官员淫乱”案举报人最后一线希望
新闻背景:新华网沈阳12月3日电 2009年10月21日,辽宁省阜新市委收到举报信,举报以付玉红为首吸毒、强奸、聚众淫乱,阜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于洋等参与吸毒、强奸、聚众淫乱等。对此,阜新市委高度重视,责成阜新市公安局立即成立调查组,抽调精干力量展开调查。
调查期间,署名举报人上官宏祥又通过尹东方(女)向阜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提供书面举报,举报于洋等参与吸毒、强奸、聚众淫乱。11月19日,正义网发表上官宏祥接受记者专访,再次实名举报于洋等参与吸毒、强奸、聚众淫乱,引起网民广泛关注。对此辽宁省政法委、省公安厅高度重视。当日,责成有关领导专程赴阜新听取案件调查情况。为加强对案件的督办和指导,省有关部门迅速成立工作组,赴阜新督办、指导案件调查工作,并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经前一段调查证明,举报事实不存在,上官宏祥行为触犯《刑法》第243条,涉嫌诬告陷害罪。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阜新市公安局已于11月27日依法立案侦查。上官宏祥已于2009年12月1日到案,12月2日阜新市海州区人大常委会已依法停止其代表资格,阜新市公安局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并对同案人尹东方进行监视居住。现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张洪峰评论:这是一则不足千字的官方新闻,背后却是一个举报者被刑事拘留,意味着上官宏祥面临牢狱之灾。这则新闻不认真看,是看不出“名堂”的,认真看加上分析,是可以看出点“内容”的。
上官宏祥的举报是2009年10月21日开始,阜新市公安局着手开始调查,据媒体报道警方并未调查当事人于洋,而只是于洋的同僚进行了担保他没有问题,随后曾经发布过纯属谣言的消息,但被质疑“儿子”查“老子”的结论不可信,
11月19日,上官宏祥接受正义网采访的新闻再次发表,这属于媒体监督的一种形式,当然如果不是正义网的东家是最高检,估计吃虎胆也没有都市媒体敢首发这种看似天方夜谭,又无法核实的新闻,这则新闻也引起了网络、媒体的更大关注,也把帐算在了上官宏祥身上,把新闻算他实名举报。
此后辽宁省政法委、省公安厅高度重视。当日,责成有关领导专程赴阜新听取案件调查情况。请注意其措辞,听取案件调查情况,意味着只是听了当初“儿子”查“老子”的结论,并未进行新的调查。
不能说不重视,为加强对案件的督办和指导,省有关部门迅速成立工作组,赴阜新督办、指导案件调查工作,并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请注意这里的“有关部门”极度神秘,工作组是“老老子”还是谁,不清楚,但清楚的是工作组的任务依旧是督办、指导,并非直接调查,这里玄机很大,不属于传统意义上公众熟知的上级部门直接调查的类型,仅仅只是个督办、指导。
11月27日,也就是督办、指导的第8天,阜新市警方刑事立案,上官宏祥正式成为了犯罪嫌疑人,但依据的却是一个模棱两可的调查,“经前一段调查证明,举报事实不存在”,这个调查所述的“前一段时间的调查”,是否包含督办、指导的那8天时间?就算包含,还是没有脱离“儿子”查“老子”,公众如何放心让公安局查自己的领导政法委副书记呢?就算有督办有指导,但办案的人还是那帮下属。公众完全有理由合理的质疑办案的下属难免与领导之间有着“关系”,有着“面子”,而影响办案的公正性。
12月1日上官宏祥归案,速度很快,从立案到嫌疑人归案只有5天时间,且上官宏祥先生还“躲在”北京的某个角落,警方效率之高令人佩服,平日里一些刑事案件要是都有这样快该多好。
刑事拘留已经成为了现实,上官宏祥将不再可能发出新的声音,其一直希望上级部门直接调查的要求,按照现在的情况,是不可能的了,拘留他的是阜新市公安局。拘留的理由是涉嫌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的确应该打击,但这个罪的立案是需要证据的,由于之前的所谓证人,“女性受害者”,“淫乱的参与者”的证言是反复无常的,媒体报道的上官宏祥持有的录音和举报信是直指于洋的,但官方找其调查时又说不认识上官宏祥,或说是被逼录音、写信的,这种证人的可信度就极低了,最有可信度的是上官宏祥手上号称持有的“分泌物内裤”等实物,通过鉴定即可知道分泌物是不是被举报人的,分泌物是那些人的,也就可以锁定是不是诬告陷害。
依靠一些反复无常的证人的证言,对上官宏祥进行刑事立案我认为是不妥的,如果上级警方能够联系上官宏祥,将其持有的所谓证据,就在北京进行鉴定,结果如果不是被举报人的分泌物,锁定这个证据再对其进行刑事立案,再刑拘他,我想公众的所有质疑将一扫而空。而现在却是上官宏祥已经成为阶下囚,办案的又是当初指其诬告的单位,最终结论上官宏祥是诬告的可能性将会是百分之九十九。
我现在最希望看到的是上官宏祥所谓证据证物的鉴定报告,这将是此案最后的那一线希望,也是唯一完美释疑公众的机会。鉴定单位希望是上级鉴定机构(请参考海南工商局的砷超标鉴定被上级推翻案),证据证物希望不会意外丢失(请参考湘潭的黄静裸死案)。不冤枉一个好人,但也决不能放过一个坏人,无论是上官宏祥,还是于洋,公众都希望能够看到一个让人信服的结论,千万不要再“躲猫猫”了,这种“躲”不仅最终伤害具体办案的民警,还伤害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之心。
这个案子可以汲取杭州飙车案之顶包案的教训,当初公众质疑胡斌被人顶包,事件闹的沸沸扬扬,司法机关几次出面释疑,时间拉开得很长,影响非常大,我数次质疑当时为什么不进行DNA鉴定,胡斌的母亲、家人都健在,技术是成熟的,价钱是不贵的,时间是很快的,结果将是一次性解决问题的。但是我们可爱的法官,敬爱的检察官们,就是不做。希望这次不再发生类似自以为是的故事了。
注:一、诬告陷害属于公诉案件,不同于侮辱诽谤的自诉案件。
二、诬告陷害罪是指希望对方受到刑事追究,而必须是指公安、检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告发的事实已立案查处。 本案中没有证据说明被举报人已被立案查处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