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定:利益与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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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世定    发布时间:2007-07-07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1月7日文章 (作者: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
处在不同经济地位上的人,对特定利益格局是否公正会有不同的判断。
在社会公正成为流行话语,而流行话语成为影响人们行为的现实力量的条件下,它会对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格局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与由一系列社会问题引发的民众对社会公正的关注相比,学术方面的基础研究需要加强。
近年来,“社会公正”一词被越来越频繁地使用。在这一用语的使用中,蕴涵着人们对社会秩序、社会规范和利益格局的诉求。但是,对于何谓公正、它在社会成员的互动以及社会运行中起着怎样的作用这样的基本问题,却讨论不多,需要引起注意。
何谓公正
在近现代理论史上对公正有着很不相同的理解。
在马克思看来,诸如“公正”、“平等权利”一类观念,都是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处在不同经济地位上的人,对特定利益格局是否公正会有不同的判断。马克思的这种态度,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表达得特别清楚。他对德国工人党的纲领提出要实行“公正的分配”和“平等的权利”,尖锐地提出了批评。他写道:“什么是‘公正的’[注]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正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正的’分配吗?”撇开批评的具体情境而着眼于思考方法,可以看到,马克思强调要从经济关系出发来看待包括“公正”在内的观念,而不是相反。他意识到,“公正的分配”概念可以被各类人等玩弄于股掌之中,赋予其不同的含义,所以他根本反对从这种概念出发去讨论纲领性问题。
马克思把“公正的分配”和“平等的权利”结合起来讨论时进一步阐发了他的看法:“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要避免伴随使用同一尺度对待不同的人而来的不平等,“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当然,马克思并不是主张不平等的权利,他反对的是这种思维方式。他要指出的是,离开特定的经济关系谈论“公正的分配”、“平等的权利”,“只是些空话”或“废话”。
美国当代哲学和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虽然意识到处在不同社会地位上因而有不同利益的人,会对公正做出不同的解释,但他仍然相信人类存在一种基本的、共通的公正观。他认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种基本的、共通的公正,只有在“无知之幕”下才能表现出来,才能被人们一致地赞同和选择。所谓“无知之幕”是这样的一种状态:“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由于在“无知之幕”下,人们的处境是相似的,没有人会为了维护因自然恩赐或社会环境因素带给他的特殊利益而提出要求他人遵守的原则,因此,公正的原则才会作为人们一致赞同的结果出现。
现实中的公正博弈
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只能在思想实验中存在。在现实世界中,尽管存在认知能力的限制,尽管未来存在不确定性,但人们对于他当前所处的社会地位,对于其利益所在,还是有相当程度的知晓的。对现实世界的公正问题,必须在这样的现实基础上来考察。
马克思对现实中公正观念的利益派生性的洞察是深刻的。同时我们也不能不考虑到,在社会公正成为流行话语,而流行话语成为影响人们行为的现实力量的条件下,当社会公正成为人们寻求新社会规范(尽管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时的一个不能摆脱的外部框架时,当人们把社会公正作为他们在建立各自理想的规范时的互动策略来使用时,它会对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格局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这也是我们今天面对的一个现实。
在人们对各自的利益有所知晓,同时又试图使他所中意的社会规范为他人所接受时,便出现了利益和公正规范交织在一起的博弈。英国学者肯·宾默尔曾指出,在存在道德规范的博弈中,社会契约必须同时满足道德博弈均衡和现实利益均衡(他称为生存均衡)的条件,否则便不可行。国内已有的一些经验研究发现,当事者在公正理念层面上的博弈中,尽管必定有各自利益的考虑,但这种博弈和赤裸裸的个人利益的讨价还价还是有所不同的。既然博弈参与者都表达并希望说服对方能够接受更“公正”的规范,那么,他们各自也常常不能不准备接受更有说服力和道德感召力的“公正”规范的约束,调整其原初的利益预期。现实的公正博弈,有时表现为不同公正逻辑的社会排序过程:一些公正逻辑的影响范围可能扩大,另一些公正逻辑的影响范围可能缩小。将潜在行为规范作为策略的博弈像一个双方各执套圈的游戏,既可能把别人套在自己希望的规范圈内,自己也可能被别人的规范圈套住。现实过程远比抽象的“无知之幕”条件下的情况要生动和复杂得多。   加强对社会公正的学术研究与由一系列社会问题引发的民众对社会公正的关注相比,学术方面的基础研究仍然十分不够。在利益和规范博弈交织在一起的现实社会条件下,从理论到实践都有许多难题需要解决。
当代社会公正理念源自欧洲。在学术上,弄清和社会公正有关的国外思想源流是必要的,但却是很不够的。另一个同样重要的基本事实是,公正话语以及某些相关理念已经进入中国社会。那么,中国人究竟怎样使用这种话语,究竟怎样理解这种话语,其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当代中国人的社会公正观是怎样的;这些观念与社会变迁以及社会规范的演化之间的关系如何,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经验和理论研究。
[注]《哥达纲领批判》原文为德文。马克思使用的德文gerechte一词,其中文含义包括正义的、公正的、应得的、恰当的等。在中央编译局翻译的中文本中,译为“公平的”,本文一概改译为“公正的”。
《人民日报》 (2005年01月07日 第十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