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山西省长如何总结“黑砖窑”事件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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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山西省长如何总结“黑砖窑”事件教训
● 吴伟  2007.06.28
今日报载:6月26日下午,山西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进一步开展整治非法用工和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暨督查工作。山西省省长于幼军在会议上总结了“黑砖窑”事件的原因和教训。
我们且先看看省长先生是怎么“总结”的。
他说:“造成这一事件和这类问题有深层次的原因和教训。”这些“深层次”的原因和教训是什么呢?(请原谅我不得不大段引用他的原话)
“一是暴露出山西对企业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的依法监管不到位,尤其是农村地区存在明显漏洞和薄弱环节。长期以来,政府有关部门对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管理的注意力和监管工作主要在城镇和规模较大的工矿企业,对农村地区的小作坊、小矿山、小砖窑、小工厂等劳动用工问题疏于管理,基本处于失察和失控状态。
二是暴露出山西省一些地方的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未能认真履行职责,个别村干部甚至包庇纵容黑窑主,致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这些村级组织和干部没有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当地公安机关举报,耽误了打击犯罪分子和解救受害农民工的时机。
三是暴露出一些党政企干部政治素质不高,政治敏锐性不强,没有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和重大切身利益问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看了堂堂山西一省之长在全省的专项会议上的这个所谓对“黑砖窑”事件教训和原因的“总结”(并且据说还是“深层次的”),我不知道该哭还是该笑。如果连省长(也许,还包括省委)对本省发生“黑砖窑”事件就是这样认识的,那“黑砖窑”能在山西肆虐多年,真就是不足为奇的了。
我认为,省长先生所总结的这三条所谓“深层次的原因”,统统只是事情的表象,连“浅层次”都谈不上。在这些问题后面,人们可以进一步提出许多问题。
一、“对企业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的依法监管不到位”说。为什么会“监管不到位”?而且是“长期以来”就“疏于管理”,“基本处于失察和失控状态”?省、地、县、乡的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地方机构,负有贯彻、执行、落实中央政府之各项政策、律令之责。国务院关于企业劳动用工、流动人口管理早已有明确之规范,你却“监管不到位”,而且是“长期以来”,这很明显是政府“不作为”,没有履行地方政府之职责。这种不作为的行为,说轻点,是失职,说严重点,是在渎职!应该由哪一级、哪个部门的首长为此负责?怎样负责?你省长应该对此负什么责任?
二、“一些地方的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说。这里引的两句话,似乎是因果关系,把基层组织“未能履行职责”的原因,轻轻一笔,归结为“软弱涣散”。人们要问,这就是所谓”深层次原因“?在我国,所说的农村基层组织,包括乡党委、政府、人大、公安执法等部门,也包括村党支部、村委会等,其大多数负责干部都是共产党员。山西发生的”黑砖窑“事件,在许多村镇已经存在多年,当地人几乎无人不知,那些“受党教育多年”的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会不知道?绝无此种可能。他们为什么会“没有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当地公安机关举报”?究其原因,不是“组织涣散”,而是利益驱使!从已经揭发出来的情况看,其中为保官、保“政绩”而隐瞒不报者有之;参与坐地分赃、捞取好处者有之;渎职枉法,收保护费者有之;更有甚者,竟然为发黑财,纵容包庇亲属违法,直接充当“黑砖窑”的保护伞。对这些为利益所驱动的基层土皇帝们的行径,用“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来解释,省长先生,你不觉得你这是在包庇他们吗?
三、“一些党政企干部政治素质不高,政治敏锐性不强,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说。把这个说法解释为“黑砖窑”现象长期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更是似是而非。第一个揭发出山西“黑砖窑”事件的河南电视台记者付振中说,在他采访此案过程中,最大的阻力是来自当地执掌公权力的部门,他们极其冷漠,甚至执法犯法。那些到山西寻找子女的父母们的境遇也是如此。根据已经披露的事实,不难推断,黑砖窑之所以能长期存在并一步步做大,人道灾难之所以蔓延到这种地步,基层公权机构及其官员难逃干系。黑窑主们长期禁锢、虐待童工和智障者固然可恨,执法者散漫冷漠、公职者失职渎职则更加可恶、可怕。基层政权能长期对黑砖窑的非法用工熟视无睹,以罚款了事,本身就是对奴工现象的一种认同。这已经不是什么“觉悟”高不高、“敏锐性”强不强、理念树立的牢固不牢固的问题,而是这些人还有没有基本的人性、人的良知的问题。它告诉了我们,在一些地方,基层的政治生态恶化、人的基本良知和道德沦丧的情况,已经发展到了何种严重的程度。
仔细读来,感到省长先生的“总结”,用词也“可圈可点”。他用了“不高”、“不强”、没有“牢固”树立、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等词汇,给人一种印象,那就是在山西那些存在问题的地方,官员们还是不错的嘛。你看,省长都说了,这些官员们觉悟不高但还有一点,已经树立了什么什么理念但还不牢固,对“黑导砖窑”问题也重视了,只是重视程度还不够。这哪里是在查原因,总结教训,分明是在为那些应该为“黑砖窑”事件负责的官员们在开脱,从而也在间接地为自己开脱!
近期来,许多媒体都对山西“黑砖窑”现象的本质和根源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本人也在这个博客上发过两篇文章参与讨论,本来我不想再重复这些话题了。可在看了于省长先生的这些号称从“深层次”上总结经验教训的说法后,却让我如鲠在喉。
我想说的是:各级党政高官们,请不要再自欺其人了!如果你们不能从体制上、从执政的方式这个“深层次”上总结“黑砖窑”现象存在的原因和的教训,并且从多方面进行体制改革,而只是想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得过且过,那么,“黑××”现象是杜绝不了的,相反,只能是愈演愈烈。
写到这里,我不由得想到了那句话:“亡羊补牢犹未晚,船到江心堵漏迟”。看来,良药苦口啊......
于幼军省长总结“黑砖窑”事件三大教训
2007年06月27日06:46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山西2007年6月26日电 (记者鲍丹)今天,山西省政府召开“进一步在全省展开整治非法用工和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暨督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于幼军省长深刻分析了“黑砖窑”事件三大更深层次的原因和教训。
一是这类事件暴露出山西对企业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的依法监管不到位,尤其是农村地区存在明显漏洞和薄弱环节。
近年来,山西省各级党委、政府对煤矿、铁矿、非法砖厂等企业非法用工特别是其中拐骗民工、强迫农民工劳动和非法使用童工等刑事犯罪问题的态度是明确、坚决的,一经发现,就给予严厉打击。省政府这两年多次下发了整治规范小煤矿、小砖窑、小玻璃器皿厂等劳动用工秩序文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取得了一定效果。在洪洞县曹生村等“黑砖窑”事件披露之前,今年四、五月以来,山西运城、晋城、临汾等市政府和公安部门在接到省内外群众举报和开展民爆物品排查专项行动中,就发现并立即查处了一批“黑砖窑”拐骗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农民工劳动和非法招用童工等刑事犯罪案件,拘留审查涉嫌犯罪人员,解救并妥善安置被拐骗农民工。5月17日起,晋城市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砖厂逐个排查行动;5月28日起,运城市开展了为期一周的“春雷”专项行动,解救被拐骗民工162人。在此基础上,山西还于去年启动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地方立法工作,今年6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议通过颁发了我国第一部省级人大立法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规。
然而,近期发生的这些“黑砖窑”事件,暴露出山西在农村地区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漏洞和薄弱环节,以及政府监管不到位的严重问题。长期以来,政府有关部门对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管理的注意力和监管工作主要在城镇和规模较大的工矿企业,对农村地区的小作坊、小矿山、小砖窑、小工厂等劳动用工问题疏于管理,基本处于失察和失控状态。公安机关对农村流动人口的管理存在漏洞,工商部门对无证砖窑等无证生产经营的企业也疏于管理。正是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村地区社会管理的缺位和一些干部、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以及个别人的腐败行为,使一些农村地区非法用工尤其是拐骗民工、使用童工和雇用智障人员等犯罪行为得以存在,使得一些非法窑主得以为所欲为,滥施淫威,导致农民工流血流泪,遭受欺凌。
二是这类事件暴露出山西一些地方的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未能认真履行职责,个别村干部甚至包庇纵容黑窑主,致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这些村级组织和干部却麻木不仁、熟视无睹,没有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当地公安机关举报,耽误了打击犯罪分子和解救受害民工的时机。
三是这类事件还暴露出山西一些党政企干部政治素质不高,政治敏锐性不强,没有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不善于以“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方法观察和处理问题,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和重大切身利益问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众多的网民和媒体对农民工、童工和智障人员受到伤害表达出极大的关注和愤慨,这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正在广泛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保护人权意识和人道主义思想不断增强,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于幼军说,全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汲取以上深刻教训,各级党政干部必须自觉顺应历史进步的潮流,再也不能丝毫怠慢,更不能漠视事关人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必须自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指导自己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头,处处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自觉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密切程度,作为党委、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各项工作轻重缓急的主要依据,尽心尽力多做解民忧、助民困、造民福的实事、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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