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0:37:42

淮南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活跃我校的学术氛围,提升我校在国内相关专业、行业的影响力,促进学术交流,提高我校的整体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资金资助范围
   1、承办全国性、省级学术会议,包括联合承办。
   2、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及本院教师举行学术报告的部分费用。
   3、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
   4、各类行业会议不在此列。

第二章 主办、承办、联办全国性、省级学术会议

   第三条 资助原则
   资助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学术会议,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校科研事业和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学校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审批程序
   1、申请与审批。承办部门应提前2~6个月向科研处提交学术会议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纳入学校学术交流计划。
   2、申请内容 。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和被邀请参加会议人员的基本情况、学术地位、学术水平、会议承办单位及负责人、经费来源、经费收支预算等。
   3、会后报告。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学术会议后,会议负责人须及时向科研处提供会议资料(文件汇编、图片及声像等相关资料)和会议简报或纪要。
   4、会议资助。会议原则上以会养会。重大学术会议经我校承办单位申请,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从学术交流活动资金中给予部分资助。受资助的学术会议,在资助额度内根据学校财务有关规定由科研处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超出资助额度部分由主办方或承办方自行解决。


第三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五条 资助原则
   1、参会人员属我校在编人员;会议内容与参会者现从事专业相符;有正式会议通知。
   2、教授、博士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副教授每人每年原则上不超过1次;讲师、助教原则上一般两年1次;严格按会议通知时间要求核算差旅费。
   3、行政人员参加学术会议时须经各部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条 审批程序
   1、参加学术会议需提前半个月向有关部门或相关系提交淮南师范学院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学术会议通知(邀请函),特殊情况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或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2、凡参加学术会议者,回院后两周内要向科研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批准参会的文件材料、会议有关材料、提交的会议论文复印件(包括论文集的封面、版权页、目录、论文全文、封底)、学术会议总结报告等。教师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归来后,至少要在本系进行一场学术报告或小型研讨会。
   3、办理报销手续(须在科研处登记)。

第四章 学术报告

   第七条 学术报告的内容:学术报告须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前瞻性,要尽可能地反映学术最新成果,确保学术报告的科技含量和学术质量。
   第八条 主讲人的学历或职称:外请专家一般应具有教授、副教授(须为硕导)职称或博士学位,院内教师原则上应为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
   第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著名学者来院讲学,讲学费用由邀请单位与科研处各付50%,餐饮费、差旅、住宿费用由邀请单位承担。
   第十条 讲学酬金。校外:两院院士4000元,博导2000元,教授1000元,硕导副教授、博士800元。校内:教授、博士300元,副教授200元,讲师、硕士100元。原则上每系每学期举行校内外学术报告不少于4场。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
   1、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各单位将本学期的学术交流计划(包括电子版)报送科研处,科研处研究审批后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特殊情况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2、申请单位在讲座前3天到科研处办理专家讲学登记、请款手续。
   3、讲学结束后1个月内到科研处办理报销手续,同时提交学术报告登记表、讲学资料、照片(如为数码数据,请提供电子版)等,以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外请专家教授与本校教师、学生开展的形式多样的学术研讨会、座谈会、学术沙龙等,可支付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资金列入学校专项经费预算,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系要建立、健全学术活动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本部门个人学术活动情况,每年12月下旬向科研处提交本系当年学术交流的汇总材料。不属于基金资助范围的学术交流活动,亦应报科研处备案,以便进行年终科技统计或在职称材料审核中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