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社会保障体系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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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8 18:50  文章来源:驻瑞典使馆经商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瑞典社会保障体系简析
内容提要
什么样的社会保障体系才是最有效最科学的?这是摆在任何一个国家包括最发达的美国、英国、日本等在内的一个难题。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在社会的利益分化、阶层分化的现实条件下的社会各阶层、各利益群体合法的基本的生活权利。素有“福利国家”之称的瑞典,是发达国家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楷模。本文对瑞典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作了简要分析和论述,瑞典与我国国情的不同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建立一个完全瑞典模式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瑞典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撰稿:孙清香
社会保障是指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生育、残疾、死亡、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时,国家和社会能够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国家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为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权利而制定的安全保障制度,各项不同性质、作用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它主要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制度组成。
什么样的社会保障体系才是最有效最科学的?这是摆在任何一个国家包括最发达的美国、英国、日本等在内的一个难题。素有“福利国家”之称的瑞典,是发达国家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楷模,对瑞典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一定的了解和分析,相信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一、瑞典社会保障体系简况
瑞典社会经济高水平发展和政治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其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瑞典社民党是瑞典长期以来的执政党,一贯采取“实现充分就业,收入公正分配,共同富裕,人人价值平等”的社会政策。以这一政策为基础,瑞典对全体国民实行普遍、全面的福利保障。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内容广泛、细致而繁琐,分为三个保障安排:公共保障安排、集体协议保险安排和私人协议保险安排,后两项是对公共保障安排的补充。
(一)公共保障安排(public schemes)
公共保障安排包含了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本内容。
1、家庭和儿童政策
家庭政策旨在使有子女与无子女家庭的生活条件基本相当,支持双亲把工作与家庭责任较好地相结合,另外对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给予特别资助。
家庭和儿童政策包括:双亲保险、儿童补贴、抚养补贴和住房补贴等几方面,另外,对双亲都在就业或就学并有6岁以下的子女可送入儿童托管中心接受照看。
1)双亲保险(Parental insurance):
双亲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向被保险者提供损失补偿:孕产期、子女患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无法正常看管子女时,孕期双亲可得到现金补贴,一般相当于收入损失的80%。孕妇平时所从事工作如不适合在孕期继续从事,必须更换工作岗位,或者按照劳动环境法案规定停止原工作。孕妇可在预产期前60天至10天内领取孕期现金补贴。
双亲可领取450天的双亲现金补贴,以便在家照顾子女。父母现金补贴的天数由双方均分,天数分配比例可以变动,但至少保证其中一方有30天的假期。现金补贴是原正常收入的80%。孕妇可在预产期前60天领取现金补贴,双亲补贴可在孩子8岁以前或完成第一阶段在校期以前的任何时候领取。
在某些情况下,如12岁以下子女患病或16岁以下子女残疾需要父母在家照顾时,父母可以领取附助现金补贴。父母附助现金补贴的领取天数一般为每年每个孩子最多不超过60天。新生儿的父亲可在婴儿出生时领取10天的双亲附助现金补贴。这些天的补贴是用于照顾新生儿母亲和家中的其他子女的。
2)儿童补贴(Child Allowance)
儿童补贴旨在消除有子女与无子女家庭间费用支出的差别。父母可以领取家庭中每位16岁以下子女的儿童补贴。三个子女以上的家庭还可以领取大家庭补贴。超过16岁仍在校学习的子女的儿童补贴将由延伸补贴代替。
3)抚养补贴(Maintenance support)
如果婚姻或同居关系破裂,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必须向子女提供抚养费,如果该责任方不能给与足额抚养费,社会保险部门将向对孩子有监护权的一方支付不足部分的抚养费,这种情况下,应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补交所欠抚养费。
4)住房补贴(Housing Allowance)
住房补贴的目的是让经济困难的家庭也有足够住房面积。有19岁以下子女的家庭可申请住房补贴(对继续就学的子女年限延伸)。支付数量取决于子女数量、住房规模和费用以及家庭收入。28岁及以上的无子女年轻人也有权领取住房补贴。单亲母亲或父亲可以领取单亲住房补贴,其中单亲母亲是领取单亲住房补贴的主要人群。
5)其它家庭补贴
社会保险体系还包括残疾儿童护理补贴,金额相当于基本救济金,发放残疾儿童护理补贴的前提是在父母一方被迫放弃工作来照顾患病或残疾子女。18岁以下子女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可以得到儿童救济金。
2、就业期政策
就业人员患病、工伤、残疾或失业时,保障体系通过收入损失补助给予就业年龄段居民一定的资金保障。
1)疾病保险(Sickness insurance)
因患病而减少至少25%劳动力时,支付疾病现金补贴。患病初愈重返工作岗位时可享受一定的交通补贴。疾病现金补贴还包括治疗或预防疾病的康复治疗费用。请病假7天以上须出具医生证明,29天以上需要出具更详细的医生证明。患病的14天内,由工作单位按照患病支付法案规定向患者支付收入损失补偿费。患病第一天叫做观察日,不予补贴,患慢性疾病或残疾导致不断的病情复发,则补贴可包括观察日在内。病假的第15日起,收入损失补偿的支付从患者工作单位转到社会保险办,疾病现金补偿率相当于收入损失的80%。
社会保险办还设专项基金用于购买与工作相关的康复服务项目。
2)工伤保险(Work injury insurance)
工伤保险曾是唯一形式的强制性保险,为疾病、残疾和死亡提供补偿。后来,由于采用了涵盖全社会成员的普通的疾病和救助保险制度,这种工伤保险条件开始有了变化。现在工伤保险成为普通疾病和残疾保险制度的补充。工伤保险费用只占社会保险全部支出的一小部分。
工伤保险原则目标是把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保持在受工伤以前的状况。因工伤而永久性减弱劳动能力者将享受养老金。养老金加伤残救济金基本相当于收入损失的100%。
3)残疾补贴(Disability benefits)
从2003年1月起,旧的残疾养老金制度所采用的临时和永久的残疾养老金随着新的养老金制度的改革而分别被疾病补偿(Sickness compensation)和活动补偿(Activity compensation)所代替,并由原来的养老金体系中分离出来,划归到了国家医疗保险体系中。19-29岁年龄段的残疾人领取活动补偿,30-64岁的残疾人领取疾病补偿。活动补偿的目的是鼓励年轻人尽可能参与劳动,同时保证其经济保障不受影响。
根据瑞典有关部门2005年6月的统计,9%的劳动人口享受着活动补偿和疾病补偿。
4)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insurance)
瑞典的失业保险与其它保险项目不同,它不属国家或地方保险办管理,而是由工会或国家劳动力市场署(National Labour Market Baord)管辖和所有的会员基金管理。瑞典一贯采取“人人有工作”的就业战略,即就业先于现金支持。以最近一次经济萧条为例,政府采取了积极的促进就业措施。3%的劳动力被要求参加业务培训、实习活动,这样可以使失业人员可随时返回正常的工作岗位。只有在没有就业机会或是政府的就业政策无效时,才进行现金救助。
失业保险包括两部分:基本保险和自愿保险。基本保险来自国家税收,自愿保险主要来自会员会费收入。后者与收入损失有关:
~ 与收入相关的保险只向失业保险基金会员支付,会员资格需要一定条件,特别与工时和工作经历有关。补偿率相当于原日工资的80%。
~ 无资格领取与收入相关的失业保险的人将适用于基本保险,即给与他们统一的补贴数额。
~ 无论是基本保险还是与收入相关失业保险都按每失业阶段为300天支付,每周按5天支付。
瑞典大约90%的雇员都属于失业保险基金成员。
3、养老金政策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旧的养老金制度使国家财政负担愈加沉重,另外,国家补充养老金制度(ATP)也有显失公平之处,例如,工龄短而个人收入增长率高的雇员比工龄长个人收入增长率低的雇员得到更多的养老金。因此,自1998年起,瑞典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新的养老金制度采用终身收入原则,即以个人终身收入为基础计算养老金。养老金的基础来源包括:雇员缴纳其工资加社会保险体系加失业保险所得的收入之和的7%,雇主缴纳雇员工资的10.21%,抵扣雇员工资中的7%的收入额为基础计算的养老金缴款率为18.5%,某些情况下,政府也向养老金体系拨付部分资金。养老金缴款率18.5%中的16个百分点进入个人收入养老金体系中,其余2.5个百分点存入个人养老基金体系中(也叫基金养老金)。我们可以把瑞典新的养老制度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个人收入养老金、基金养老金和担保养老金。
1)个人收入养老金(income pension)
个人收入养老金也叫“量入为出”体系(pay-as-you-go system),意思是说,就业人口一年的养老金缴款额支付当年的养老金。国家通过对劳动人口收入的再分配,把养老金支付给退休人员,因而叫做量入为出体系。个人收入养老金是按退休后统一规定预期寿命加上一个未来增长因数1.6%计算得出的。使用这种计算方法意味着退休年龄越大,所得个人收入养老金越多。
2)基金养老金(premium pension)
如前所述,2.5%的养老金缴款存入个人预支养老金帐户,这个帐户属于由缴款人自选的某一个基金。所选基金的未来业绩好坏决定了养老金收入的高低。与个人收入养老金不同的是,基金养老金与实际储蓄金额相关。基金养老金的支付也是终身的,计算方法同个人收入养老金。
3)担保养老金(Guarantee pension)
无力获得足够养老金的人可以获得担保养老金,这部分资金来源于中央政府预算。担保养老金最早支付年龄为65岁。
(二)集体协议保险安排(collective insurance schemes)
工会组织与雇主组织间的协议关系,促使了集体协议保险安排的产生,并成为公共保障安排的一个重要补充。集体协议保险安排中主要包括的保险内容有:双亲补充现金补贴、工伤补充保险、病补和伤残养老保险、无过失责任保险、补充养老金和生产安全与保健预防等。
工会组织与雇主组织达成协议,所提高工资部分中的一定比例的资金留作保险缴费。
AFA保险是集体协议保险的负责机构,由三家公司组成,公司所有权共属于雇员和雇主组织。疾病保险公司负责对在各行业和省市委员会部门工作的雇员的保险。工伤保险公司通过对间接伤害(如疼痛与不便)提供补偿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AFA人寿保险公司负责支付解雇费和职业团体人寿保险。AFA保险也是瑞典最活跃的发起对工伤预防研究开发的公司之一。
1、职业安全与健康(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职业安全与健康是集体协议保险安排中重要的内容。瑞典的劳动环境立法把职业安全和健康的责任主要划归给了雇主,而雇员需要做的是按照安全程序执行操作,并告知雇主潜在的安全隐患。雇主必须系统地计划、指导和监督各项经营活动,以保证劳动环境符合立法的要求。劳动环境立法适用于各行业人员,还包括学生、个体经营者、部队士兵和监狱犯人等。
超过50名工人的实体,雇员与雇主间必须联合成立安全委员会。雇员委派的健康和安全代表有权得到所有用于完成其义务的信息,雇主还必须给与他们完成职责任务的时间和报酬。
工会组织与雇主组织对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服务的培训和教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劳动安全与健康的基础知识是在校高中生的必修课,在高等学校中也有涉及。无论在什么岗位上工作,所有雇员都应该接受安全和健康教育,教材由劳动环境协会等部门提供。
2、职业养老保险(Occupational pension)
瑞典被认为是全世界职业养老保险覆盖率最高的国家。在公共保障安排中对养老金最高限规定会造成高收入阶层较低的养老金收入,而职业养老金可以使中高收入阶层得到补差。同时,职业养老保险对在公共保障安排中养老金最高限之下的人员也提供养老金补贴。
比如,在私营部门工作的蓝领工人会拥有集体协议保险安排,这种安排是以终身收入为原则的,雇主把工人收入的3.5%缴付在保险安排中,这笔资金由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共同拥有的公司负责管理,雇员有权在众多的基金中选择自己中意的基金。退休年龄为65岁,雇员最早可以在55岁时领取养老金。白领工人的补充养老金保险安排则是以退休时的工资收入为基础计算缴纳保险费的,这种安排还包括附助老年补贴,雇员自行决定缴款的使用和管理。政府和行政部门的雇员也采取同样的做法进行保险。
(三)个人协议保险安排
公共保障安排和集体协议保险安排是强制性的,个人协议保险安排则是个人出于自愿在私人保险公司如If、Skandia进行养老或人寿保险等。
二、瑞典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和管理
1、瑞典福利体系、卫生医疗和社会服务费用相当于其GDP的36%,其中社会保险体系(包括失业保险和家庭补贴)占到GDP约20%。在社会保险的总支出中,养老金占49%,疾病和残疾补贴占24%,失业补贴9%,家庭和儿童补贴13%,剩余支出主要用于社会保险办在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支出和管理费用。
社会保障各项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雇主缴款、雇员缴款和国家税收,其中雇主缴款约占社会保障资金的1/3以上,雇员缴款不到1/5,国家税收不到1/4,缴费基金的回报占总支出的10%。
2、 瑞典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瑞典议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社会保障框架,并批准社会保障法规。卫生和社会事务部(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Affairs)负责社会保险和医疗保健方面的事务,工业就业和交通部(Ministry of Industry, Employment and Communications)负责与劳动环境相关的事务。
公共保障安排中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包括:1)国家社保署(National Social Insurance Board),其下属的全国21个省区的保险办公室直接向公众提供保险和各类补贴的服务;2)社会保险办联合会(Federa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Offices)是保险办的专业、服务和雇主联合组织;3)国家劳动力署(National Labour Market Board)主要负责失业保险事务。全国共有39个失业保险基金,这些基金与工会有密切联系,负责管理失业保险,其专业和服务代表机构是失业保险基金联合会(Federation of Unemployment Insurance Funds)。
社会保障资金和基金的管理机构:国家税务署(National Tax Board)和下属的省区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保障缴款和税收的征收工作;基金养老局(Premium Pension Agency)管理基金养老金部分;瑞典国家养老金基金(Swedish National Pension Funds)负责公共养老金体系下缓冲基金的投资。
集体协议保险安排中的管理机构包括:AFA 保险、Alecta保险公司、AMF养老保险公司、SPV和KPA保险公司等。
瑞典劳动环境局(Swedish Work Environment Authority)则是负责劳动环境和工时管理的国家机构。该机构还负责劳动环境法案补充规定的制定、安全与健康规定的督促执行。
三、瑞典社会保障体系的特点
1、瑞典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内容广泛、繁琐而全面的保障制度,包含了人们从摇篮到坟墓每个人生阶段:生育、儿童、疾病、伤残、失业、遗属、单亲家庭、住房、教育、养老等。不仅给予现金补贴,还提供较为完善的社会服务,如医疗、护理等。
2、参加社会保险对每个公民是强制性的,同时,不同群体间的保险可以再分配。保险制度的意义之一也在于让人们知道,当他失去收入来源的时候,能够得到应有的生活保障。再分配的三个群体:
. 从低风险向高风险群的再分配
. 从高收入向低收入者的再分配
. 人生不同阶段间的再分配
3、收入损失原则。现金补贴与收入损失直接挂钩。该原则适用于各项社会保障项目的收入损失:父母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残疾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救济。
4、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从传统的贫困救助体系向重视更普遍与收入挂钩的保险体系的转变是大趋势。政府力图把社会保险体系覆盖的范围更广。公共保障体系是一个总的框架体系,它对全体公民是平等的。保险资金来源于按比例缴纳的税费,规定条款对每个人都是同样适用的。例如,所有父母,无论经济状况如何,都给予同样数量的儿童津贴。同样,高收入者家庭的残疾儿童所得到的津贴与低收入者家庭相同。与收入挂钩的保险体系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对同种险别所交保险费率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
四、瑞典社会保障体系给我国的启示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在社会的利益分化、阶层分化的现实条件下的社会各阶层、各利益群体合法的基本的生活权利。瑞典国情与我国大不相同,我们不可能建立一个瑞典式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瑞典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1、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同时也出现了明显贫富差距,以及地区与城乡发展失衡的局面,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对这种日益突出的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进行应有的调节。 瑞典利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并制定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实现了消灭贫富差距的目标。
2、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扩大,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支柱力量,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就业人口分布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健全就业、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制度,强调统筹兼顾、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并要求“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我们应该借鉴瑞典的做法,把私营企业主对职员的社会保险和医疗及养老保障问题划归到企业社会责任范畴,承担起社会保障缴款的责任。这样可以很大程度地减轻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负担。
3、瑞典的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障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的工会组织也是代表广大劳动者利益的,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别是在改善劳动环境,加强生产安全和健康方面,向政府和企业主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这样能够有效地降低生产环境中出现的安全隐患,从而减少和避免对劳动者造成工伤和健康威胁的情况发生。
4、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完善管理体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初见成效,养老保险保障,医疗保险保障,非农劳动者的工伤保障,面向乡村数千万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形成,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等各项福利事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距离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还相差甚远。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有一套相互协调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执行。我们可以参考瑞典的做法,中央政府对各社会保障项目的建设提出目标要求,由中央和地方社会保障部门对保障基金和分配进行有序的管理、监督和执行。
5、我国正在着力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资金筹集、救助标准测算、评估依据、实施程序等是落实这一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资金筹集可以借鉴瑞典做法,以企业主的缴款为主,以劳动者的缴款和国家的支持为辅,再通过实行基金化管理产生的回报,组成保障资金的来源;采取与个人工资收入挂钩的方法对救助标准进行测算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