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第十二届协调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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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
第十二届协调会决议
2009年11月3 0日,轮值公司中银保险河南分公司召集自律共同体成员单位,在中油花园酒店4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十二届协调会,自律共同体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经认真讨论,表决通过了以下五项决议:
一、关于确定商业车险最低费率调整系数时赔款次数认定依据的决议
根据上一保单年度内实际发生赔款的次数来确定,赔款次数以《车险理赔信息查询平台》中“赔付日期”为准。
二、关于确定公司在编人员业务绩效提取标准的决议
(一)公司在编人员的业务绩效,按实收保费计算,其最高发放比例为车险(含交强险和商业险)4%、非车险(不含意外险)6%、意外险1 0%。超过上述标准的视为贴费。业务绩效逐单计提,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或支付。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各类奖励等,必须持有总公司的有关批文、劳动竞赛方案或表彰通报等。
(二)对于已经支付代理手续费的业务,在编人员不得计提和发放业务绩效。如果手续费的支付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上限,其差额部分也不得支付给在编人员。
定义:
①公司在编人员是指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公司为其交纳社保等福利的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②业务绩效是指公司在编人员除基本工资和总公司规定的福利外,公司为鼓励员工多劳多得,按实收保费逐单计提发放的工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绩效、业务奖金及其他类似工资/费用。
超出上述计提标准或者违反发放规定的,每单罚款5000元。
三、关于报送2007年度商业车险理赔信息的决议
各公司应于2009年1 2月1 0日前报送2 007年度商业车险的理赔信息,由行业协会在《车险理赔信息查询平台》中补录,并严格按照自律共同体有关决议内容,规范使用无赔款优惠系数。
四、关于加强改善理赔服务的决议
为了进一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理赔服务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制定《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保险理赔协调小组公约》(见附件二),自2009年1 2月起开始施行。
五、关于对“快速理赔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调整的决议
委托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按照下列方式对郑州市快速理赔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一)各公司根据本公司能力向1 3个快速理赔中心派驻工作人员。可以全部派驻也可以部分派驻。
(二)派驻工作人员只负责查勘本公司的案件,不再代查其他公司案件。
(三)公司没有派驻工作人员的理赔中心,由行业协会统一委托公估公司代查,代查费用由被代查公司支付。
(四)各公司接到报案后,按照就近原则指导客户进行查勘定损。不允许避近就远,来回奔波。一旦接到投诉,协会将在行业内通报,情节严重的报送保监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