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关于改变农民宅基地制度的建议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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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4 08:46
厉以宁关于改变农民宅基地制度的建议令人担忧(转载)
广大农民的宅基地、住房、自留地,是农民唯一生存、发展的保命性资源,事关广大农村稳定,农民安居的头等大事,改革这一制度,一定要立足国情、民情,慎之又慎。
编者按:
最近,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在一次全国高层会议上提出,要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建议农民宅基和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可抵押、可流转,进入市场流通。由于厉以宁先生的特殊身份的影响力,他的建议被媒体广为宣传。同时,全国政协一个调研组、台盟等民主党派中央,还有多位知名人士分别以建议报告、提案等形式,向中央提出建议。这一情况引起了长期从事区域经济发展、三农问题研究的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秘书长兼区域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张乃剑同志的极大关注和不安。他认为,作为集全国政协高层领导和著名学者一身的厉以宁先生,对提出改革农民宅基地的建议,欠妥,脱离了我国的国情和民情。他通过调研和专家讨论,写出了一份具有不同见解的文章,现予以印发,供有关高层决策领导、机关、媒体的决策、宣传参考。
最近,媒体广为报道,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在一次全国高层会议上提出:“当前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严重滞后,而农村金融发展的桎梏是受现行农村产权制度的制约,最普遍、最集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他认为:“宅基地和建设其上的住宅无法流转,无法抵押,直接制约了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这一建议的核心内容是要改革现有农村的宅基地制度,允许农民的宅基地进入市场流通。
厉以宁先生的这一想法,其动机是好的,但这一想法脱离了中国的农村实际,一旦这一建议变成现实,其后果不堪设想。围绕这一问题,我一直不安地思考好多天,出于一位学者的良知,今年中秋节放假期间,我走访了山西、湖北、河南三省8名在京打工的农民,他们听了厉以宁的建议,大为惊慌。节后我又分别召开两次有关专家座谈会,他们的意见与我有同感。农民的呼声,专家的意见,促使我一气呵成,写出如下意见。
一、农民宅基地是农民唯一生存、养老保障的基本物质条件,一旦失去这一条件,农民就将失去生存的空间,法律保证这一条件不动摇,长期不能变。从古到今,生活在农村的农民,终生的追求和祖祖辈辈的积累,主要是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这是他们的唯一生存、养老、繁衍后代的物质条件,这一物质条件,构成了农民不动产的主要和绝大部分。封建社会、解放前国民党的统治时期,允许农民耕地、宅基地买卖,土地大量集中于地主阶级手里。大批农民失去耕地、宅基地,沦为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赤贫状况,这是导致农民起义、农民跟随中国共产党推翻三座大山的根本原因。解放以后,我国虽然实行土地国有、集体所有制度,但保留了农民宅基地、自留地的所有权。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改革实行土地联产承包制,农民的宅基地、少量的自留地的所有权,进一步得到保障。 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又从法律上明确农村宅基地不得抵押。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规定,是对农民唯一生存条件的最根本保护,是非常英明的,这种对农民最后一层生存保护网的保护,是符合国情、民情的,是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这种保护,长期都不能变,一旦在政策、法律上动摇这层保护网的根基,时间不长,农村就会出现大批农民失去生存条件,加剧农村的两极分化,广大农村的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就无法保证。中国是以农业为基础的农业大国,农民占绝大多数,农民的稳定,农村的稳定,是中华民族稳定繁荣的基石,一旦动摇这一基石,社会危机就会出现。另外,颁布不久的《物权法》对农民宅基地不得抵押的规定,是经过全国人大慎重考虑通过的,现在要改变农民宅基地的政策,必须重新修改《物权法》,法律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能朝令夕改。因此,对于农民宅基地政策改革,一定要慎之又慎,绝不能教条地运用国外的某种经济理论,或听凭某些权威专家脱离实际的“金点子”去指导,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二、农村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决定,农民宅基地抵押、流转具有极大的需求市场,正因有需求市场,必须从政策、法律上加以禁止性严控,防止农民宅基地变成可流通的商品。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广大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绝大部分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一大部分农民过上了小康生活。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众多历史、地理、制度等复杂原因,各地农村发展不平衡性的矛盾,仍相当突出。任何地区的农民,都有相对富裕、贫困的差距,而且这种差距有日益加剧的趋势。根据农业部受国务院委托的最新统计,2007年全国城乡人均纯收入比扩大了3.33: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这是令人担忧的形势。土地是农民生存、发展的主要资源,一部分先富裕的农民,已经具备扩充土地资源的需求和实力。如果允许农民宅基地抵押、流转,宅基地就变成了可以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这种商品对于部分先富有实力的农民来说,是热门的需求资源,市场潜力大,发展会很快。而当一部分贫困农民遭到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走投无路时,就只有变卖宅基地度难关。农民宅基地并非是仅有的住宅地,而是由房前宅后可供种植自需蔬菜、养殖家禽的少量自留地组成,一旦宅基地变卖,连同少量自留地将会一同丧失。这时候,变卖宅基地的农民,将失去在农村的唯一生存空间,成为新时期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无产者。现在有很多农民外出到城市打工,但他们并没有融入城市社会,一旦城市就业有变数,他们还可回到家乡,这是他们生产、生活的最终安全归宿。如果他们落到城市不能安居,农村没有安身之地的时候,农村稳定问题就暴露出来了。另外,农村宗族矛盾现象是传统性的社会现象,一旦宅基地可以抵押、流转,一些农民的宅基地就会在各种宗族矛盾冲突中被相互侵吞、占有,这种现象在旧社会非常普遍。今天我们如果不对农民宅基地加以禁止性控制,时间不长,各地农村将会有大量宅基地土地向少数人集中,农村新的地主阶级就会出现,这是一种社会倒退性的现象,切不可麻痹大意。
三、农民宅基地单户价值量很小,即使允许宅基地变成商品流通,也不能解决农民根本出路、农村发展的根本问题。厉以宁等学者提出农村宅基地可以抵押、流转的一条重要理由是,全国农民宅基地总量很大,一旦抵押、流转,就可以为农村变现巨额资金,激活农村发展的动力。这种理由,在理论上无可质疑,但只要有一点农村常识的人就知道,除了大城市农村郊区外,其它广大农村的农民宅基地,在当地的单户价值量是很小的。一般农村一户的宅基地,包括宅基地上的房屋,即使是楼房,也不值大城市一间商品房的价值。即使农民抵押、流转变卖宅基地,变现的资金也只能解决一时应急的特殊困难,不能解决生产性投资和长期富裕的问题,而且农村宅基地比较分散,地块很小,不宜进行规模性的商业开发。因此,从数量经济学的宏观理论上计算全国农民宅基地抵押、流转的规模性意义,是脱离农村实际的,靠这种办法寻求农村改革的突破口和激活农村发展的动力,是不现实的。
四、一些城市近郊农民宅基地、耕地变化的现实,与非城市郊区农村宅基地情况相比,既无代表性,更无可比性,不能盲目推广。提出农村宅基地可抵押、可流转的人的另一理由是,现实中一些大中城市近郊农民的宅基地,乃至可耕地,已不同程度地实现了流转,这些土地放大了数十倍的经济价值,农民得到了实惠,因此,其它地区农村可以推广这一经验。
事实情况是什么呢?随着我国城市化速度的加快,近20年来,我国所有大中小城市,建城区的面积都扩大了几倍,城市建设的需求,地方财政的趋利追求,促使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政策性,乃至强制性措施,以廉价收购的方法,将城市近郊地区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比如北京,四环至五环之内,在 15-20年前,还都是一片农宅和农用地,但随着“摊大饼式”的城市建设规划实施,这些农宅和农用地都变成了现代城市高楼大厦的城市社区。这些地区的农民,确实得到了一定的实惠和妥善的安置,被征用的土地也确实放大了数十倍的经济能量。但是,这些地区农宅和农用地的变化,有两个基本条件在支撑:第一,郊区有雄厚的大城市经济基础支撑,农民可以得到较优厚的经济补偿,能够较好解决后顾之忧问题。第二,大城市的功能效应,可以解决大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这是稳定郊区的坚实基础。除了北京,像上海、天津、深圳等大城市,都有这种情况。而全国其它地区的广大农村,多数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因此,这些地区的农民一旦失去宅基地和少量自留地,农村的稳定,农民的安居,就无法得到保证。从这一情况分析,现实中一些大中城市郊区农民宅基地和少量自留地、农用地被征用的情况,与其它非城市郊区农村相比,根本没有代表性和可比性,不能盲目推广,这个原则必须长期坚持,不能动摇。
五、农村金融服务滞后,是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但绝不是影响农村发展的“最普遍、最集中、最突出”的根本原因。形成我国“三农”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相当复杂,这是中国自古以来都未很好解决的难点、热点问题,而且也是世界难题。改革开放30年来,党和国家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加以认真探索,采取了一系列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国方略。多年来的农村改革,已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是,目前解决“三农”问题的阻力仍然很大,效果也不尽人意,其中根本原因是,传统性的城乡观念没有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不合理、不公平性的制度性设计,没有根本性变革,工农剪刀差依然发挥扩大城乡差距的作用。今后农村改革如何深入,如何加快城乡一体化、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农村建设,根本出路在于加强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改革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广大农村的农民,已全部迈入小康社会,城乡差距已经很小,甚至有的地区农民生活水平超过了城市居民。那里的农村繁荣,农民的富裕,一开始就不是靠宅基地改革,而是靠市场导向、产业铺路、思想解放、制度创新所致。因此,现在广大农村改革,可以借鉴那些地区的经验,首先从制度建设入手,尤其是改革阻碍城乡一体化的政策障碍,彻底解放农村生产力。现在历以宁等学者,把制约当前农村发展的瓶颈,片面归结为农村金融服务严重滞后,认为农村金融发展的桎梏,是受现行农村产权制度的制约,其最普遍、最集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农村金融服务滞后,的确是影响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但绝不是最主要的原因,更不是影响农村发展的主要矛盾,把金融服务滞后和宅基地管理制度,上升到影响农村发展“最普遍、最集中、最突出”的地位,显然是本末倒置,以偏概全,是不合实际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当前加快农村统筹发展的改革,一定要遵循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办事,农村改革要抓突出矛盾、主要矛盾,立足国情、民情,科学设计改革方案,这样的农村改革,才能在巩固现有农村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达到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我们一些领导农村改革的决策者,决策机关,一定要深入调查研究,善于听取各方意见,千万不能被一些错误的意见所误导。改革开放30年来的农村大好形势来之不易,在当前深层次改革的关键时期出台各项改革措施,一定要慎之又慎,我们经不起失误,也不能有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