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与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3:42:37
  国家和法的关系是地基和房子的关系。国家没有法,那么国家就不是国家。 所以,法是任何一个国家存在的基石。
  
  国家和国家之间如何区分?为什么你叫中国,他叫美国?为什么你说自己是中国人,而他说自己是美国人?现代国家而言,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唯一区别,绝非是人民,而是法。也就是说,国家和国家之间唯一的区别就是所在国家的人民所妥协的那些共同的法不一样。
  
  那么,究竟什么是法?我们一天到晚都说的法治法治究竟什么是法?关于这点,我可以毫不留情的批判:国家号称法治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法治这个词本身就是不符合现代国家存在的基础的。问题就是出现在这个“治”身上。这个字眼是从古代遗留下来的。这个词要么就是统治的简称,要么就是医治的简称,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无法将这个治字理解成服务或者管理。所以,从一开始,这个法治这个词就说明了这样一个真理:这个国家必然是通过暴力来使人民妥协的。因此只有如此,使用暴力的人才是这个国家的统治者。而人民的妥协是被暴力统治之下而妥协的。从使用法治的这个词就出卖了这个国家的本质:通过法来统治人民。可是问题是,有哪个人民愿意被别人统治呢?从这个层面而言,无可否认的就是,这样的国家的法的对象是相对的。并且这样的法绝非拥有普遍性。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提倡法治的国家,其根本之法——最基础的人民之法宪法都是不合法的——这里的所谓不合法的意思是说,这样的法本身就无法得到人民妥协的,是违反人类文明的。是落后的。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法是建立在人民普遍性承认并且免于暴力而妥协的前提下才有意义。也就是说,法是人民免于暴力互相妥协下的规则;正是因为人民互相妥协,法才有普遍性,正是由于人民互相妥协,法才有被执行。
  
  因此,我们评估一个法是否“合法”——在有型的法的之外的最高之法是一条无形之法,而这个无形之法就是人民是否免于暴力而妥协——必须要看到三个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任何一个法,都必须要具备普遍性原则,否则该法绝非有存在的基础。法的目的就是人民的利益。任何的法的存在都基于人民对于利益的需求。而法之所以能被人民免于暴力的妥协,其前提必然是利益的考量。并且,法所指向的利益必然是共同性利益。我不能相信,会有这样的一个法存在:你牺牲你自己的生命吧,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保存我们的生命。而这个你和我们又都是互相独立存在的,其中利益也是独立的,这样的一条法如何可以通过呢?虽然在人类历史上,通过多数人的暴力,往往这样的法会得到荒谬的通过。但是对于今天的人类文明而言,这样的法是不可能存在的。即使存在也是不合法的。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法不具备普遍性,其法的目的必然是为了部分人民群体的利益而存在的,而这样的法的存在也必然伴随着暴力,是邪恶的。不文明的。
  
  因此,法的存在必然是具有普遍性原则的。否则,必然是不合法的,伴随暴力的。
  
  
   二、免于暴力原则;
   现代国家而言,法的存在的前提必须要是免于暴力的。任何以暴力作为妥协基础的法都是不合法的,邪恶的。虽然人类的历史上,伴随着许多许多的邪恶的法,但是就像我们人类曾经也是人吃人一样,即使是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过,我们都不能认定为是合理的,文明的和必然的。
  
  所以,当我们要批判一个法是否合法是否合理的时候,我们绝对不能以历史作为参考标准。更加不能以着“存在既合理”的理由认定其合理性。“存在既合理”的观点只能作为一个旁观者而言,而作为法的主体——也就是当事人而言是不能以这个为理由来说服自己的。
  
  在我曾经写“免于暴力的妥协”里强调过这样的一个观点:人民拥有对于国家的不妥协。实际上而言,这句话的真正含义是:人民拥有对于法的不妥协。无论这个法听起来是多么的崇高或者伟大——作为利益攸关的人民,人民是不能被法的外表和包装所欺骗的,更加不能随意就妥协的。如果法是伴随暴力而强制人民妥协的话,人民同样是拥有不可争辩的天生的神圣的暴力不妥协权利。
  
  因此,只有法所对应的利益是人民的共同利益,那么法就会被妥协。而一旦法所对应的利益非共同利益,而局部人民的利益的话,那么可以肯定的是,这样的法是无法得到免于暴力的妥协的。
  
  然而,为什么这个世界上还有那么多的国家中的那么多的法是通过暴力来使人民妥协的呢?是的,事实上,世界上各国中很多国家的法必然是不具备这个“利益共同性”,也就是不符合第一个条件“普遍性原则”的,这些法在人类世界中还普遍存在着。
  
  我们一定要学会怀疑。
  
  为什么这样的法会存在?为什么人民会妥协?对,他们有暴力工具,然而暴力最终依然是人来执行,那些执行的人为什么愿意服从?难道在暴力执行机构的人中上面还有更高的暴力存在吗?那么最上层的暴力又是如何获得?谁给了他们这样的暴力?他们的暴力来源是怎样的?并且,这样的暴力又是如何运转的呢?其中的奥妙是怎样的?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法以着一种精神存在着。尤其是欧洲大革命时期的那些思哲家们挥手高呼的“人人生而平等”的那天开始,关于法的精神就开始植根于人民的脑海里。按道理来说,一个国家的人民一旦拥有了法的精神,这个国家必然是不会害怕暴力的。因为暴力的来源、使用等程序都必须要通过法来限制。
  
  也就是说,原则上说,国家的人民如果是拥有了法的精神的话,暴力对内而言,只是一只被戴上了镣铐的老虎。暴力只有对外使用的时候,才会被解开镣铐。而镣铐的钥匙必然是掌握在人民手中的。
  
  以上原则是成立的。
  
  可是问题就是出现在以下几点:
  
  1、 对于人民而言,究竟怎么样才叫拥有了法的精神?
  
  2、 人民要拥有法的精神的前提是人民必须要勇敢的并且淡然的理所当然的认识到“人人生而平等”的?
  
  我们尝试先解答上面的两个问题,再解答回答上面的N多问题。
  
  究竟什么是法的精神?在卢梭、孟德斯鸠、霍布斯等人都认为法的精神是一种基于自然法、基于理性的一种行为规律。实际上这样的答案就等于没有说。我们还不如直接套用卢梭的契约论,法就是契约,而法的精神就是对于契约的承诺的那种服从的思维习惯。
  
  有人说法就是规则。然而我却不赞同。法只能说是有型的规则。在有型的规则之外还有更多无形的规则。比如说宗教戒律和道德观念等,都是规则的表现方式。而法只是其中一种。
  
  也就是说,法的精神,就是对于规则的妥协后的遵守和维护的认识和理解。并且还要包含着无比的决心来遵守规则并且维护规则的被执行情况,维护规则的目的性——也就是维护规则的公平性。
  
  为什么人要妥协于规则?为什么人要决心遵守并且维护规则的公平性?
  
  因为“人人生而平等”。这个平等的概念又是怎么理解的?人生而平等,首先是建立在人作为自然人而拥有的平等。我曾经在以前的文章里说过这样的一个观点:关于平等、自由等人权是必须要建立在一个限制性前提的。如果没有这个前提,这些权利是不存在的。也仅仅只是抽象的。
  
  而同样,人人生而平等,可能很多人看起来都是理所当然的,确信不疑的。可是我在这里我却有必要进行一番质疑。
  
  首先,平等是一个无限状词。为什么说是无限状词呢?因为这个词是可以形容世界上所有事务的状态的词汇。也就是说,平等必须要有所包含的。比如说,财产平等,权力平等,规则平等等等,当我们说平等的时候,平等这个词是必须要有所指向的内容的。如果我们抛开了这个内容,那么平等这个词也就是没任何意义没有任何价值了。说白了,如果我们不说是“什么平等”的话,我们讨论平等简直是胡扯。
  
  人人生而平等其限制性条件是“人人生而”。“人人生而”我们是怎样理解的呢?是否可以理解为:基于出生呢?
  
  我认为是这样的。每一个人基于出生而言都是平等。而这个平等所包含的仅仅只是会作为出生的那个自然人而言。
  
  我想,“人人生而平等”的本身含义是这样的:基于每一个人出生成为自然人的一份子,每一个人都有着一种天生的生存权、对于国家和社会规则的参与权、利益追求规则的公平全。
  
  美国宪法上阐述:人人生而平等,都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这里,美国人只是作为一个精神上的道德上的观点进行阐述,并没有对于平等指出实质性内容。唯一的生命权是被点上了的。这也是人类文明过的一大步了。人类历史经历了多少千年才由美国的法来规定并且保障了人类的“生命权”。人类的发展史就是关于人类每一个个体关于生命权的争夺的斗争史。
  
  但是美国宪法规定的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却跟平等上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本身就是跟平等的地位一样,都是一个无限状词,都必须要有一个限制性条件。也就是说,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不能被说成是平等指向的内容。
  
  维特根斯坦说,人类对于语言的迷信就是人类最大的迷信,比任何宗教上的迷信更加愚昧。而让人民迷信于语言的人就更加是罪恶滔天了。而人类历史上众多思想家和哲学家之所以前赴后继的对于语言、概念、观念和逻辑进行研究,就是为了让人从语言迷信上解放出来。
  
  因此,我认为,对于概念、观念、逻辑和语言上的理解不充分才是人类的矛盾产生的根源所在。多少战争是因为互相不理解而造成。暴力往往是人类使用语言沟通无效之下最后的选择。
  
  因此,请您作为读者,一定要耐心的跟我一道对语言进行剖释,让我们用真诚的客观的眼睛来揭开语言谎言背后的真相……
  
  因此,当我们说平等的时候,我们必须要对平等的内容有所规定。同样当我们说自由的时候,我们说权利的时候,也必须要将我们的内容进行规定。否则,我们的讨论就无从为继。并且我是忧心忡忡的写下以上的言论的,我并非害怕什么。我只是害怕时间。我怕时间不等我。而人民的浮躁,在对国家的认识、对于妥协的不理解、对于法的不清醒和对于免于暴力的政治的不明白,我们的国家将会重滔覆辙的暴力流血的革命,这样的牺牲无论是对于我们的国家的人民还是对于我们的民族都是一种悲哀。
  
  所以,平等和自由、权利等概念是同等概念,是平衡的概念,是不能互相包含和互相所属的。
  
  因此,我可以断言,美国的宪法关于平等的阐述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上和道德上的阐述。
  
  也就是说:“人人生而平等”这样的话远远还没有说完。究竟是人人生而什么平等才是这句话最应该表达的。也是最核心的最重要的。
  
  我认为,人人生而平等的最关键的几个内容是:基于每一个人出生成为自然人的一份子,每一个人都有着一种天生的生存权、对于国家和社会规则的参与权、利益追求规则的公平权和法限制之外的自由思想/行动权。
  
  1、生存权。这个是基于人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力进行辩护的——为什么使用辩护这个词,因为我是用中文写作,对于我的读者而言这个辩护的词汇是更加恰当的。因为读中文的人们更多的时候对于生命权的认识甚至也是模糊的。
  
  人民究竟为什么拥有任何人都无可剥夺的生命权?说到这里我有必要再次对我这本书的目的进行一番啰嗦:总有人质疑我写这些的动机,也许多人在质疑我写这本书的目的是针对中国政治的现实,也更有人说我是一个生活的失败者对于世界的不满而写,但是我想说的是,不,统统都不是。我写的从来就不是针对某一个国家某一个政党或者某一个政府。我所写的只是将人类自从有政治原来的历史的总结性概括和对未来的一些展望,我针对的是整个人类的未来,而不是某一个族群某一个地区的群体的未来。
  
  而我为什么要花如此多的篇章去研究这些?为什么我要花那么多的篇幅来对大家说这些似乎大家都熟知的、从小教育就教导的、从我们自己读书、上的网、听别人说了N次的概念、观念和逻辑?因为我跟你们不一样,我产生了质疑:我质疑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概念和观念是否正确。是否有偏差。
  
  也只有我澄清了这些最基础的概念、观念和逻辑的之后,我们才可以真正的说,哦,我理解了,原来我曾经理解的东西也是有偏差的。但是当然,你不一定要完全信任我说的内容,我的内容跟其他人跟你说的一样,你也必须要怀疑。仅此,我说的也只是能作为你参考的众多言论思想之一而已。你怀疑我的思想,就像我怀疑别人的思想一样。
  
  简单而言,我敢打赌,现在究竟有几个人可以告诉我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法?什么是制度?什么是民主?什么是人权?什么是公民?是的,你也可以告诉我,根据你的知识和你的人生体验,但是同样另外一个人也会根据他的知识和人生体验告诉我答案——问题是,大家的答案绝对是不一样的。
  
  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就是每一个人对于自己所接受的知识的理解不一样。就算中国、美国、法国对于“国家”的概念理解都不一样,在国家的组织和制度上的设计也不一样。
  
  可是问题是,为什么会不一样?难道我们可以忽视这些不一样的事实吗?如果事实就是不一样,那我们又何来说“我理解什么是国家”?你的所谓理解又是建立在哪一个解释的?
  
  而我,非常有必要在我的这本书里对这些概念进行质疑、论证和重构。
  
  也只有这样,我才可以真正的说,我理解了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法、什么是政治、什么是制度等等,我理解了这些我才可以建立一个思想体系——也就是我的方法论,就像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方法论一样,可以借此理论来武装想让人类过的更好的人的头脑,可以给人民的行动有一个指导性的方向。
  
  只有这样,你和我才有可能真正为我的未来,奉献我们的力量。
  
  并且,一个人如果连国家是什么,连自己生活的国度中的法究竟是统治奴役的法还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法的话,人民何来爱国?盲目的爱国不但不能给国家带来利益,还有可能是带来集体式的狂热式的民粹式的奴役。
  
  真正爱国,要知道自己为什么而爱国。
  
  从一个国家层面而言,任何一个“统治者”原先也是人民一份子。而我们未来的“统治者”也将出自于我们或者我们下一辈。我们如果改变不了我们现在,但是我们绝对可以改变我们的未来。而如何改变未来?那就是从改变我们现在开始。
  
  而真正的改变,就是从概念、观念和逻辑上开始改变,也就是说:从人民的思想开始改变。
  
  而改变,现在就要开始。
  

  好了,我们回归原题。
  
  人是天生拥有所谓的生存权的吗?不,人民的生存权是建立人民是否有不妥协的能力。而一个人或者一个集体要剥夺另外一个人的生存权,首先就是使用暴力来剥夺。可是问题是,这个暴力究竟是谁掌握着?如果一个人手上握着一把枪,而你却手无寸铁。你跟他说,“我有生存的权利,你不能剥夺我的生存权”——这不是非常可笑的事情吗?那好的,你和他都是生活在一个社会里,生活在一个集体里。假如他用枪射杀了你,那么集体上的法律是否会惩罚他呢?而他是否又知道他会受到惩罚呢?假如他知道会受到惩罚而还是对你射杀的话,那么你所谓拥有的“生存的权利”不是很荒谬吗?纵使集体上为了维护“每一个人未来也可能会被射杀的安全利益”而建立的法,并且通过执行这个法对这个人作出暴力惩罚——往往这些都是理想的,问题是,谁来执行?执行这些暴力的人是否会得到人民的监督?这是一个勃论。因为这样的暴力同样可能对任何一个人民“剥夺生命生存权”——解决方法是:人民是否拥有对于这样的暴力免于暴力的不妥协能力?
  
  暴力终究是要靠人民自己来执行。而执行的人民却只是整体人民中的部分群体。执行者也是来自于人民。如何解决这个勃论?如果这个勃论解决不了——也就是说,如果人民无法寻找到一种方案可以解决人民可以得到免于暴力的不妥协的话:任何人的生命生存权的利益都无法得到保障。
  
  而,这个时候,法的重要性也就是产生了。
  
  总体而言:如果法得不到人民免于暴力的妥协,而免于暴力的妥协是建立在人民是否拥有免于暴力的不妥协的能力作为基础的话,那么法将不可能存在。而法不存在,任何一个人民都无法说“我拥有生存权”——如果上面的基础不成立,如果这个法是事实存在的话,我在这里只能说:这不是法,只是披着神圣的法的外衣,是一个暴力奴役的强暴、是罪恶的工具、是奴役的镣铐。
  
  因此,如果你,作为人民,我也做为人民,他也作为人民,如果我们这样的人民无法控制国家的暴力力量,如果我们不能从内心里就清醒的认识到暴力的作用和法的作用的话,我们根本就没有资格说“我拥有天生的生存权”。
  
  对于国家和社会规则的参与权
  
  如何来实现我们对于法的免于暴力的妥协和免于暴力的不妥协?这个就是看我们作为人民是如何对于国家和社会规则的参与权的保障和捍卫。
  
  人民只有牢牢的将对于国家和社会规则的参与权保障好和捍卫在自己手上,人民才可以说,“我拥有生命权”。
  
  怎么做?
  
  三、被执行的强制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