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行贿黑名单应让行贿者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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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行贿黑名单应让行贿者无处藏身2009年09月14日 08:36燕赵都市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

作者:张贵峰

从9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人民日报》9月13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从以往的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意味着,今后一切行贿犯罪记录都将被“全覆盖”录入检察机关的查询系统,以供社会查询。这样一个重要改进,无疑有利于提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制度功效,强化其“加大贿赂犯罪成本,警示和震慑犯罪”以及“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市场竞争规范有序”的作用。毕竟,无论是哪个领域,作为一种非法的、破坏公平规则行为的行贿,都理应受到一视同仁的严肃对待。

其实,就上述社会作用和价值的进一步充分发挥而言,目前我们的行贿查询制度(俗称的“行贿黑名单”),还可以有更多方面和角度的扩大或者说延伸。比如,扩大行贿行为的录入内容门槛——— 将目前仅局限于“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行贿犯罪,进一步延伸至其他一切虽不构成犯罪但证据确凿的行贿行为,也就是将现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扩展为“行贿档案查询”。

我们知道,囿于种种制度限制和现实原因——— 比如,受贿犯罪和行贿犯罪立案标准的差距悬殊(同样的贿赂金额,对于受贿人可以构成犯罪,但对于行贿人则往往不够成犯罪)、查证受贿犯罪常常需要行贿人作“污点证人”等,在现实的贿赂案件查处过程中,原本相互伴生的受贿和行贿犯罪,往往得不到同比例查处和犯罪认定——— 受贿案件的数量总是远远多于行贿案件。

这也就是说,绝大多数贿赂案件中的行贿人,其行贿行为虽然已被查实、确认,但不一定会按行贿罪立案,也不一定会被判有罪。如此一来,“行贿犯罪档案”可供查询的内容势必大大“缩水”——— 大量行贿人无法进入“黑名单”。而这种“缩水”,显然最终又会影响“行贿黑名单”的反腐功效。据最早实行“行贿黑名单”制度的宁波北仑区检察院介绍,黑名单查询从最初热闹的“排队查询”逐渐蜕变为十分冷清的“查询者寥寥无几”———“很多单位其实并非不想查,不愿查,而是查不到”,因为“每年法院判决的行贿罪本身就少,很多行贿人因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并没有被判刑,这就使很多行贿人漏网了”。

此外,现行的行贿档案查询制度,也有必要从“查询的便利性、可及性”的角度考虑进一步的扩大和开放。首先,应扩大这一查询制度在检察系统内部信息共享的程度,尽快实现全国联网、异地查询。如一个公司在甲地行贿被当地记录,但如果到了乙地,行贿信息却无法查询,其打击行贿的作用必将大打折扣。同时,也要扩大和开放这一查询制度与其他相关部门(如工商税务部门、银行征信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联网互通。显然,如果没有信息共享和联网互通,某企业即使因行贿被纳入了“黑名单”,其他部门却并不知情,改头换面再注册一家新公司就会变得很方便容易,最终也就很难起到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