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应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18:31:27

某人民医院为了谋取更多利益,采取给付服务费的方式,拉拢120急救中心运送病人至本院,并承诺急救中心每运送1次住院病人,中心的医生、护士、司机均能分得100元。在短短13个月内,急救中心共向该院运送病人5300多人次,其中住院患者1300多人次,医院因此支付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费”41万多元,获利近190万元。案发后,该院院长作为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医院被判处罚金5万元。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以单位或者法人名义行贿的行为屡见不鲜。一些企业为招揽生意或者业务,推销产品、套购原材料,拉关系,走后门,向有关主管部门、企业或个人行贿。对于这种行为必须追究行贿单位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本案中,该人民医院为了增加病人来源,获取更多利益,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向120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行贿41万多元,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构成单位行贿。该院院长作为主要责任者,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单位行贿案(第393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