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言论自由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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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    2003-09-04 11:31:54
法治社会言论自由的底线
——评刘慧卿“台湾前途自决论”
方舟评论
□张植荣
日前,香港立法会议员刘慧卿在“台独”色彩浓厚的台湾群策会上鼓吹“台湾前途自决论”;后来在接受亚洲电视采访时依然声称:“台湾前途也好,香港前途也好,我是说由当地人民决定,香港人决定香港前途,就是香港五六百万人民,台湾现有2300万……”此言一出,立刻引来香港各界的严厉批评。多数舆论认为,刘慧卿以中国特别行政区香港立法会议员身份参加有强烈“台独”背景的群策会研讨会,有违宪和“汉奸”之嫌;也有少数媒体以“言论自由”为名,为她辩护;她本人亦以此自辩。
在笔者看来,刘慧卿事件除了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民族情感或民族大义之外,又将法治社会与言论自由这一现代民主社会的矛盾关系,提到了辩论的焦点。
法治是香港成为“东方明珠”的重要保证。无论是在英国统治时期,还是回归后的港人治港时期,依法治港始终是香港社会民主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目前香港最高的法律当然是具有“小宪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而香港立法会议员在宣誓就职时,必须向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宣誓效忠。因此,当曾经作过议员宣誓的刘慧卿在台湾为“台独”张目反对香港基本法后,就有议员致函香港警方,要求警方对她涉嫌“假誓指控”;还有议员撰文引用基本法第79条第七款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由立法会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议员通过谴责,将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凡此种种,也正是香港之为法治社会的具体表现。
在香港政坛内外,刘慧卿一直不甘寂寞。作为香港民主派“前线”好斗的头子,香港回归六年多来,她始终出现在香港“问题”的前线:在前几年的居港权事件中,她反对全国人大释法,鼓动逾期滞港人士示威,在此期间曾发生过火烧香港入境处悲剧;2002年在香港基本法23条问题上,她歪曲滋事,将国安条款妖魔化;今年春,她还纠集“民主倒董力量”,组织“反董连任大联盟”,试图搞垮以董建华为首的香港特区政府。刘慧卿自诩香港民主的斗士,这一切彰显其“作秀明星”或“另类最佳女主角”称号的言行,正好表明了作为法治社会的香港,充分享有言论自由。
但是,从“香港自决论”到“台湾自决论”,刘慧卿的这番“言论”,意在为“台独”张目,破坏祖国统一,则又另当别论。
每个公民应当有维护国家利益的意识。中华民族的最高国家利益是祖国统一问题。而香港问题与台湾问题则是我国统一进程中的两个里程碑。香港问题的产生是鸦片战争中英国殖民者侵华的产物。台湾问题是甲午战争中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后果。二者均在中国近代史上为中华民族刻下了深深的伤痕。因此,解决港台问题,洗雪帝国主义侵华的耻辱,是全体炎黄子孙的历史使命。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是每个公民的天职与法律义务;在此前提下,依据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以促进国家思想文化的活力。在这一矛盾的辩证关系中,维护国家统一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宪法也保证公民的言论自由。在这两者的关系中,维护国家统一显然是一个底线,言论自由不能逾越这一底线。
刘慧卿显然逾越了此一底线,那么她意欲何为呢?这倒使笔者想起了20年前中英香港谈判进程中一些杂音。那时邓小平提出了高屋建瓴的“一国两制”模式。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这是一个最具想象力的新思维。一些亲英人士在香港回归中国的历史大趋势下,不敢造次,只好提出“香港居民自决前途”、“新加坡模式”、“半独立”、“主权换治权”等委婉说法,以对抗“一国两制”。这些“自决论”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但是在话语上非常打动人心。然而,历史是无情的,“一国两制”外的种种“自决论”似过眼烟云,1997年香港顺利回归祖国怀抱,中华民族完成了祖国完全统一进程的第一站任务。现在,刘慧卿又鼓吹“台湾自决论”,恐怕也注定难以逃脱无情的历史命运。(作者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