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倍:重新认识“住房是准公共产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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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重新认识“住房是准公共产品”的价值2009年09月29日 07:47燕赵都市报 】 【打印共有评论2

近日,一则二次房改方案提交国土资源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新闻,搅动了业界和社会关于房价大讨论的舆论氛围。14位房地产界专家联名上书,建议进行二次房改,并提交了二次房改的意见稿。据发起人李明介绍:二次房改的核心内容,就是确立住房是准公共产品,基本方向就是由政府主导提供房屋住房服务。(9月28日《重庆晚报)

对于李明的建议,网上调查显示70%的人赞成,但有意思是,80%的人认为行不通。李明认为,70%的人赞成与80%的人认为行不通,这都说明了一个问题:在住房制度上,老百姓对政府投了不信任票。他分析说,我国的第一次房改出现了诸多问题,一是政府理论错位,以住房全面市场化理论排斥住房是准公共产品理论,重增长轻民生;其次是队伍错位,以开发商为基本队伍垄断经营,排斥政府非营利公益性的建房机构的住房保障职能;三是服务错位,制定政策服务于开发商的利益和政府自身利益,官商联手与民争利。

那么,“住房应确立为准公共产品”的建议意味着什么?从中我们能看到什么?笔者以为,住房问题是一个权利问题而不是能力问题,更不仅仅是金钱问题。若沦为金钱和能力问题,恐怕只能证明社会丛林法则的横行。我们还可以从“可行能力”的角度进行观照。“可行能力”是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提出的一个概念,意指一个人免受痛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等,可以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以及能够识字、有尊严地生活的自由。人们在所处的社会条件下拥有多大的可行能力,去享受他们根据自身的理由而珍视的那种生活,阿玛蒂亚·森把它称作实质自由。只有住房成为人类生存必需品得以普遍认可后,才会有住房保障之说。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住房保障是各级政府应该承担的固定的经常性的社会责任。这是理解“住房应确立为准公共产品”的重要切入点。

而从现实来说,住房远远没有成为准公共产品。由国土资源部下属部门发布的《2008年全国主要城市地价状况分析报告》显示,2008年全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逼近4000元关口,达到3919元/平方米。这也意味着当年城镇居民一年不吃不喝,仅能买到4平方米的商品房。由于信息不对称,加上政府监管市场能力的脆弱和部分地方政府在经营城市口号下为地方政绩寻租,导致中低档住房价格连续过快上涨。这不仅造成大量普通群众买不起房,而且直接影响了公众基本生存居住条件目标的实现,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缺失。在房价博弈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某些政府官员、中介机构、经济学家已经成为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帮凶,进而形成了对暴利的“共享”现象。

保证人们的基本住房需求,让居者有其屋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普通住宅的价格必须与人民收入水平相适应,让绝大多数普通老百姓买得起。政府并有责任让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贫困阶层也能住上房子。在众多机构和国际炒家预测英国的房价不存在任何下跌可能的时候,英国9月份房价以两年来的最快速度下滑,原因就在于英国政府的公屋冲击计划——“不能让英国人用9倍的年收入买房,因为风险太高了”。

在“住房应确立为准公共产品”的建议中,我们应该重新认识到,发展房地产的第一位目标必须是向公众提供生活必需品,第二位目标才是向社会提供生产要素和投资品。“住房应确立为准公共产品”是对公众居住优先权的尊重,也是社会共生利益情怀的显现。口朱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