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民武装警察法》所想到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3:00:52

由《人民武装警察法》所想到的

 作者:刘晓原有 1 人喜欢此条目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武装警察法》,同日,胡锦涛以国家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属于军队序列。依《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

   《人民武装警察法》实行后,人民武装警察就有了执法权。为了防止人民警察滥用职权,《人民武装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武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二)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三)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虽然法律有规定,但是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人民武装警察法》所禁止的行为。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武警人员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公民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应通过何种司法途径来解决呢?

    在此先作一个假设吧,某武警在执法过程中造成民众受伤。事后经过调查,认定责任在武警。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三十条规定,受害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检举、控告。

   如果受害人的控告得不到处理,受害人是不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武警在执法过程中造成公民受伤,赔偿责任主体是其所在单位。由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不是行政机关,也不属于司法机关,而是军队序列,受害人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能依《国家赔偿法》规定要求行政或刑事赔偿。

   按《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主要是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执法,但人民武装警察在保卫工作中,同样是享有独立的执法权。

  如是协助地方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承担责任主体是属于地方公安机关吗?但问题是《人民武装警察法》赋予武警部队独立执法权。武警在应地方公安机关要求出警时,由于其有独立的执法权,赔偿主体如果是公安机关,法律也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执法过程中,如有武警侵犯了民众的合法权利,向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投诉或控告也许能够得到解决。但是,我们应当考虑到万一得不到解决,或者得不到合理解决情形时,民众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解决问题的办法。

   地方公安机关,属于政府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滥用或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人身或财产损失,公民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执法警察所在的公安机关,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这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赋予公民(单位)权利遭到警察不法侵害的司法救济途径。

   人民武装警察身份很特殊,由于其要参与地方司法机关执法,如在执法过程中按军队来对待,民众权利一旦遭到侵犯,将难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一部法律在赋予执法者职权的同时,应规定执法者违法行为对公民(单位)造成损失的司法救济途径。没有司法救济的法律,谈不上是一部完整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