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普世性的世界人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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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风云 | 2008.12.10
评论:普世性的世界人权公约
我国政府10年前签署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公约,即普世人权公约于60年前由联合国大会在巴黎通过并发表。然而在全世界,侵犯和践踏人权的事件每天都在发生。大赦国际和人权观察的报告就是最好的明证。难道普世人权宣言已经失效?此外,它是否如某些批评家们所称是西方国家政府强加给全人类的概念?
当联合国全体大会50个成员国的代表们于1948年就世界人权宣言文本达成一致时,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景一定会重现他们眼前。在联合国成立数月之后,该组织便明确规定:所有的人均生而自由,享有同等的尊严和权利。而这绝不是美国和若干欧洲国家发号施令,中国、前苏联、南美以及中东国家也都参与其中。
1966年诞生了所谓的"孪生公约",其一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163个签约国保障本国公民的权利。此外,如果有人遭遇不公,可上诉联合国。数千封如此这般的诉状不仅引起人们对人权问题的格外关注,也促成一系列条约和协议的诞生。比如妇女权益协议,反酷刑公约以及残障人公约等等。
无论言论自由,还是享受宗教自由的权利等:人权的现实意义和普世性依旧存在。由若干伊斯兰国家于1990年倡导的"开罗宣言"则不包括在内,因为开罗宣言明确规定,公民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均受到沙里亚—即伊斯兰教法的约束。宗教虽不享有支配权,但每一位公民都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强调传统特殊性的国家往往是为了掩盖其侵犯人权的现实。阿拉伯国家的性别传统就意味着女性受到歧视。有些亚洲国家将经济发展放在首位,却将人权视为某种奢侈品,并非人人都能充分享受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利。国家必须动用所有资源,为保障人权付出更多的努力。
尽管如此,西方国家在刚才提及的"孪生公约"中的第二条—社会公约中占了上风。该公约规定,国家有义务确保公民的食品供应,社会安全以及保障居民享有就业的权利。但个人的起诉权却因东西方冲突而无法实现。社会主义国家希望完善社会公民权,但西方国家却将其视为二等人权。
现在,这两大公约间的历史失衡将得到纠正。尽管美国,丹麦,波兰和英国等不大情愿接受此一议题,但联大将在12月10日以多数票通过将个人诉求权写入社会公约的决定。德国已宣布不久后将批准该公约。
在世界人权公约诞生60周年后的今天,其意义依旧重大:该宣言具有普世性,且不可分割,它为世界各地享受和平与尊严的公民确定了基本框架。
Ulrike Mast-Kirsch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