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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8:44:48

质问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开胸验肺医院“有法可依”?

作者:劳动法律师沈斌倜、曾素珍(转载、咨询委托请致电13661313967)

核心提示:河南省卫生厅近日对给张海超进行开胸手术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郑大一附院)通报批评。通报中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河南省卫生厅日前对曾引起整个社会舆论哗然的“开胸验肺”事件中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然而,令众人不解的是被通报批评的名单中竟包括了此前对张海超进行开胸手术的郑大一附院。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郑大一附院确实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但从法律层面来讲,事实上医院是否真的是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对张海超进行了职业病诊断鉴定?答案是否定的。反而是河南省厅应该弄清什么是职业病诊断,以及《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及其立法本意。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范的是“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这几项行为。其立法本意是为防止没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等医疗行为,对患者误诊和借诊断牟利,损害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的权益。因而规定职业病诊断具有严格的程序,需要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及提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行职业病诊断所需要的一系列材料才能进行职业病诊断。

    我们且看,张海超到郑大一附院所并不是要求做职业病诊断,而是病理诊断。医院在张海超的要求下对其病情通过“胸腔镜辅助小切口右肺楔形切除术、肋间神经冷冻术”这样一个并不复杂,难度也不大的手术后,做出了病理诊断,医院的做法完全符合医疗操作规范。而作为医疗机构的郑大一附院也有义务将病理诊断结果告知患者,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因此,本律师认为郑大一附院并没有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郑大一附院对张海超的病情所作出的病理诊断证明也不可能被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最多也就是作为职业病诊断的一份病理诊断参考。既然郑大一附院没有对张海超进行职业病诊断,那么河南省卫生厅批评“开胸验肺”医院没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又何所谓“有法可依”?

    如果是有法可依,只能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郑大一附院在开胸验肺后发现张海超疑似职业病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果没有报告,可以承担相应责任。

    看来,通报批评的依据可要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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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沈斌倜、曾素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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