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美国帮我们反腐败”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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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美国帮我们反腐败”值得反思2009年08月11日 07:31华商报【大 中 小】 【打印】 1675位网友发表评论

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被曝向中国地方官员行贿以获取项目,被美国当地法院处以20万美元的罚款。艾利丹尼森美国总部发言人承认,该公司发现了少数员工的可疑行动,在经过调查后随即向美国证交会和司法部报告了这些违法行为。据悉,2004年至今,艾利丹尼森中国公司通过聘用无锡市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前工作人员获得两项巨额订单。(8月10日《重庆晚报》)

随着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案的增多,人们对跨国公司的莲花品格已经不再迷信。在国内这样一个“放纵人性弱点”的制度安排下,既然“不行贿”已然成为中国企业最为难能可贵的品格,国外企业又怎么会在激烈的竞争中放弃使用“通行的潜规则”?

最值得关注之处在于,案件的曝光并非源自中国反腐败部门的调查,而是因为这家美国公司总部自己发现旗下的海外公司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丰厚订单;随后,不仅老老实实地向美国证交会主动汇报此事,并且心甘情愿地接受20万美元的处罚。所幸,已经没有人会将美国企业的“自首”行为解释成某种文明的人性或诚实的品格;相反,我们已经知道这只可能是在严格制度约束下的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理性选择。

根据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海外贿赂行为一旦查实,其总部、跨国公司的所有集团都将受到法律追究,在美国政府的采购名单中将不再有份,有些公司还会失去赖以生存的合约。为此我们不得不思考:为何国内没有行贿企业主动向司法部门“自首”,反而让商业贿赂演变为一种通行“潜规则”?

美国企业要为在华行贿行为 “自首”,“自首”对象里却不包括中国的反腐败部门,这本身就很怪异。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证:作为一个商业行贿者,在中国所需付出的代价,实在太低了。而接受贿赂的官员呢,假若不是因为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的威慑效果,恐怕根本不会有东窗事发之虞,难怪有网友戏称这是“美国帮我们反腐败”。

尴尬的“美国帮我们反腐败”,给我们的启示正在于:行贿和受贿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在这两方面都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框架和严厉的法律体系来进行约束;否则,不但有巨大的现实利益,而且无严厉的法律惩处,商家岂能不行贿?不但无需公示私人财产,而且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兜底,官员焉能不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