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发帖获刑案将再审(南方都市报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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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男子发帖获刑案将再审
法院称加刑一年是因吴保全在取保候审期间串联村民上访,但重审判决书中并未提及

日期:[2009年4月22日]  版次:[AA15]  版名:[国内]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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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左志英)昨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表示,鄂尔多斯市中院院长已对“吴保全诽谤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已经进入再审过程。据称,吴保全重审被加刑一年,是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串联村民上访。然而,重审判决书显示,判决是在取保候审当天做出的。

  2007年和2008年,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因网上发帖举报征地问题两度被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重审后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

  据新华网消息,昨日,鄂市中院表示,一审法院在重审中,因吴保全在取保候审期间无悔罪表现,反而有串联村民上访行为,又加刑一年,于今年2月26日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

  然而,据村民反映,2月19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吴保全案。下午,吴保全被取保候审,被几名村民接走,然后入住宾馆、洗澡、理发。第二天上午10时许,吴接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的通知,让其回法院签字。有村民建议别去,吴没有采纳。结果,再次被关入看守所。

  “一天时间不到,怎么跟我们串联。”一村民如是说。

  在重审判决书中,并未提到吴保全取保候审期间串联村民一事。另外,最后落款是“二○○九年二月十九日”,而不是2月26日。

  鄂市中院还表示,原审法院认定吴保全诽谤罪并非指他“诽谤政府”,而是指诽谤自然人。而重审判决书称,“被告人吴保全……公然在互联网上多个网站捏造事实发布帖子辱骂诽谤他人及政府,给个人及本地区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危害了本地区作为全国先进市区的发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认为,个人如果名誉受侵犯,公诉机关必须指明受害人。没有受害人,就没有犯罪。如果涉及隐私的,可以在公开文书中不指明,但诉讼程序中,应当明确受害人,否则被告无法辩护。本案言论涉及的是公共管理,不存在个人隐私,没理由不公开受害人名字。

  《刑法》规定,诽谤案属自诉案,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吴保全案是公诉案。对此,何兵表示质疑,“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社会管理秩序如金融、治安、交通等公共秩序受到严重损害,使社会失去秩序,造成社会混乱。吴案显然不存在这一情况。如果一篇文章就可以严重损害社会秩序,那社会秩序也太脆弱了。而国家利益应当是指国家整体利益,不包括地方公共利益。如果作宽泛解释,则乡政府也可以主张国家利益受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认为,鄂市中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意味着吴案很可能出现逆转。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9-04/22/content_7677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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