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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对全市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公告栏  加入时间:2009-4-21 11:26:59  admin  点击:395
景办字[2009]33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对全市
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
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对全市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景德镇市委办公室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12日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对全市纪检监察
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意见
(2009年3月30日)
根据《江西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赣发〔2008〕13号)关于推行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要求,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赣纪发〔2008〕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行政监察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改革对于充分发挥派驻(出)机构职能作用,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派驻(出)机构的领导体制由现行的双重领导改为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领导,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驻在部门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有利于强化派驻(出)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能,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上,逐步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派驻(出)机构集中精力协助驻在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促进驻在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要自觉地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要求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反腐倡廉大局来认识派驻(出)机构体制改革,确保这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确保市委、市纪委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直接领导、全面派驻(出)、强化监督、统分结合、分组协作”的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进对派驻(出)机构的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一)直接领导。将派驻(出)市直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由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双重领导改为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
(二)全面派驻(出)。将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派驻(出)机构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对现有的纪检监察机构按照统一管理的要求予以规范;对尚未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设置并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纪检监察机构全覆盖。
(三)强化监督。进一步加强对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确保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切实加强。
(四)统分结合。市纪委监察局对派驻(出)机构干部工作和业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派驻(出)机构人员工资关系、后勤保障仍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
(五)分组协作。在派驻(出)机构中分口设置若干个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协作工作组,集中现有资源,整合人员力量,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工作协作和监督,形成合力。协作工作组具体划分等有关事宜另行规定。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一)统一管理的范围。设立党组的部门(单位)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设立党委的部门(单位)纪委予以保留,增挂“xxx纪工委”的牌子,为市纪委派出机构,纳入统一管理的范围;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由市监察局派驻监察室。
(二)人员编制管理。派驻(出)机构人员编制,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编办统一管理。派驻(出)机构所需编制,原则上以原有纪检监察编制为基数,编制性质不变予以划拨;未明确纪检监察编制的,原则上以现有人员为编制基数,从所在部门划拨为派驻(出)单列编制。
四、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
(一)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2.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大额资金使用,工程项目招投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情况。
3.协助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5.受理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
6.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关系
1.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直接受市纪委监察局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
2.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出)机构按照规定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要及时与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沟通。要通过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的作用,进一步形成部门(单位)和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合力。
3.为便于派驻(出)机构履行职责,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会议,监察室主任列席部门(单位)的行政领导会议。
五、干部管理和任免
(一)职务设置。凡设立派驻(出)机构的部门(单位),配备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工委)成员,按在党组(党委、工委)内任职先后排序,同等资历排位靠前。设党委的部门(单位),由派出纪工委书记兼任驻在部门(单位)的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同时任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派驻(出)机构可配备县级和科级纪检员(监察员),由市纪委监察局按有关规定统一掌握使用。
(二)干部任免。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县级纪检员人选由市纪委提名,商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共同考察,按规定程序呈报市委决定任免。新提任的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交流使用。派驻(出)机构的副县级后备干部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确定并管理。其他干部的任免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派驻(出)机构干部评定法官、检察官等级、警衔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继续由驻在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纪委监察局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干部交流和录用。派驻(出)机构干部在同一派驻(出)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按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交流。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的交流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出方案,按规定程序呈报市委决定。派驻(出)机构干部可参加驻在部门(单位)和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组织的竞争上岗及选拔任用。派驻(出)机构干部的招考录用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掌握,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教育培训。派驻(出)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共同负责。驻在部门(单位)继续安排派驻(出)机构的干部参加本部门(单位)、系统的培训和出国(境)学习培训。
(五)年度考核。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听取驻在部门(单位)的意见。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每年向市纪委述职述廉。副县级以上干部列入市委年度考核范围,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共同考核。
(六)档案管理。派驻(出)机构市管干部的档案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市纪委建立档案副本;派驻(出)机构其他干部的档案由市纪委监察局管理,驻在部门(单位)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七)党(团)组织关系。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管理。
六、后勤保障
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在部门(单位)必须充分保障派驻(出)机构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用车等。派驻(出)机构干部工资福利、后勤保障、办案经费及办公经费等仍列入驻在部门(单位)预算,由驻在部门(单位)管理,经费保障应根据需要和财力不断改善。
七、有关要求
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涉及领导体制改革、职能的调整和工作关系的变化,情况复杂,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稳步推进,确保统一管理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纪委监察局和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对市、县(市、区)直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组织实施。要加强与组织、人事、编制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业务职能部门要加强与派驻(出)机构的联系,改进工作方法,适应统一管理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涉及到干部的切身利益,干部队伍的思想稳定是顺利推进改革的关键。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统一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把改革的力度与干部的可接受程度有机结合起来,紧密结合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促使派驻(出)机构干部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按照新体制新机制的要求,以新的精神面貌开创工作新局面。
(三)把握好工作方式和步骤。市级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2009年4月起正式按新体制运行。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的意见,并向市纪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统一管理实施意见在征求市纪委干部室意见后,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下发正式文件。各县(市、区)应于2009年5月底前完成统一管理动员部署,2009年7月起正式按新体制运行。
(四)认真履行职责。派驻(出)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处理好监督检查与协助驻在部门(单位)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系,既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搞好衔接,又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派驻(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同时接受驻在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统一管理工作。
(五)注重抓好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做好统一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市纪委监察局和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要在开展统一管理工作中,注重抓好制度建设,尽快建立健全与统一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各项配套制度,明确派驻(出)机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理顺工作关系,通过制度的规范促使改革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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