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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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市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党工委,中央和省驻宿各单位党组(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中办发[2007]13号)的通知精神,现将《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的实施,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内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一定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要切实履行好《办法》赋予的权利,不断提高运用询问和质询制度开展党内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区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
                                       2007年  月  日

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党内询问和质询工作,发挥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市、县(区)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对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党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所在党委的常委会、同级纪委,所在党委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和所在党委批准成立的党组(党委)。
纪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所在纪委的常委会、派出机关、派驻机构。
对常委会进行询问和质询时,可以要求询问和质询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参与说明、解释或者答复。
第四条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的询问和质询由市、县(区)党委、纪委办公室分别负责受理。询问和质询对象为县(区)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和县(区)委批准成立的党组(党委)或县(区)纪委派出机关、派驻机构的,分别由县(区)委办公室或县(区)纪委办公室受理。询问和质询对象为县(区)委常委会、市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和市委批准成立的党组(党委)或县(区)纪委常委会、市纪委派出机关、派驻机构的,分别由市委办公室或市纪委办公室受理。对市委常委会、市纪委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分别向省委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提出。
询问和质询以书面形式提出。
委员单独提出询问和质询;多名委员就同一问题分别提出询问和质询的,一并处理。
提出质询,应当以提出过询问为前提条件。
询问和质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受理和处理,有交通、通信不便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条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询问,应当填写《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询问书》,送受理部门。
对涉及多个对象的询问,应当分别填写《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询问书》。
第六条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的询问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有明确的询问对象;
(二)询问对象执行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问题;
(三)署真实姓名。
第七条  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第六条规定要件的询问,将《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询问书》送交询问对象并告知询问人;对不符合第六条规定要件的,告知询问人,可以由其收回询问或者按照规定要件重新提出询问。
第八条  询问对象应当自收到受理部门送交的《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询问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由其党组织负责人署名后送市、县(区)委办公室或纪委办公室。存在询问书所涉及问题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整改措施,不存在询问书所涉及问题的,应当作出解释。
受理部门收到询问对象所作的书面说明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询问人并留存备案。
第九条  询问人对询问对象所作说明不满意或者询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的,可以自收到说明或者说明期满之日起填写《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质询书》,提出质询。
对涉及多个对象的质询,应当分别填写《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质询书》。
第十条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的质询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针对询问对象提出;
(二)针对询问提出的同一问题提出;
(三)有对询问对象所作说明不满意的理由或者询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
(四)署真实姓名。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第十条规定要件的质询,将《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质询书》送交质询对象并告知质询人;对不符合第十条规定要件的,告知质询人,可以由其收回质询或者按照规定要件重新提出质询。
第十二条  质询对象应当自收到受理部门送交的《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质询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由其党组织负责人署名后送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收到质询对象所作的书面答复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质询人并留存备案。
质询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到期日之前书面告知受理部门并说明理由,由受理部门决定是否予以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期限书面告知质询人。
第十三条  质询人对质询对象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者答复仍不满意,或者质询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解释或者答复的,质询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提出或者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第十四条  对质询人提出或者反映的问题,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或者上一级党委、纪委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必要时,可以成立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询问、质询对象对询问、质询情况及其办理结果,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询问、质询对象认为询问、质询事项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送受理部门。受理部门认为确应保密的,书面通知询问、质询对象对涉密内容可不作答复。
询问、质询人不得传播在询问、质询中获悉的保密事项或者其他不宜扩散的情况。
第十七条  受理部门拒不受理或者拖延办理询问、质询事项的,由市、县(区)党委或者纪委主要负责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询问和质询对象不办理或者不按期办理,或者不如实答复询问和质询事项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询问、质询对象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侵犯委员询问、质询权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质询人不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比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纪委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询问和质询对象是所在纪委常委会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负责该询问和质询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县(区)党委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询问书》
附件二:《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质询书》
附件一:
编号:
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询问书
(   年   月   日)

提出询问委员
基本情况 姓  名 
 工作单位、职务 
 联系方式 
询问对象 
询问问题 
提出询问委员
签字 
受理部门
审查意见 
备注:1、表格填写不下可另附材料;
2、表格一式二份,一份由受理部门留存,一份送交询问对象。
 
附件二:
编号:
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质询书
(   年   月   日)

提出质询委员
基本情况 姓  名 
 工作单位、职务 
 联系方式 
质询对象 
质询问题 
提出质询委员
签字 
受理部门
审查意见 

备注:1、表格填写不下可另附材料;
2、表格一式二份,一份由受理部门留存,一份送交质询对象。

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县(区)党委
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市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党工委,中央和省驻宿各单位党组(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中办发[2007]13号)的通知精神,现将《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的实施,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内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一定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要切实履行好《办法》赋予的权利,不断提高运用询问和质询制度开展党内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区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
                                       2007年  月  日

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党内询问和质询工作,发挥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市、县(区)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对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党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所在党委的常委会、同级纪委,所在党委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和所在党委批准成立的党组(党委)。
纪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所在纪委的常委会、派出机关、派驻机构。
对常委会进行询问和质询时,可以要求询问和质询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参与说明、解释或者答复。
第四条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的询问和质询由市、县(区)党委、纪委办公室分别负责受理。询问和质询对象为县(区)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和县(区)委批准成立的党组(党委)或县(区)纪委派出机关、派驻机构的,分别由县(区)委办公室或县(区)纪委办公室受理。询问和质询对象为县(区)委常委会、市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和市委批准成立的党组(党委)或县(区)纪委常委会、市纪委派出机关、派驻机构的,分别由市委办公室或市纪委办公室受理。对市委常委会、市纪委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分别向省委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提出。
询问和质询以书面形式提出。
委员单独提出询问和质询;多名委员就同一问题分别提出询问和质询的,一并处理。
提出质询,应当以提出过询问为前提条件。
询问和质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受理和处理,有交通、通信不便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条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询问,应当填写《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询问书》,送受理部门。
对涉及多个对象的询问,应当分别填写《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询问书》。
第六条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的询问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有明确的询问对象;
(二)询问对象执行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问题;
(三)署真实姓名。
第七条  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第六条规定要件的询问,将《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询问书》送交询问对象并告知询问人;对不符合第六条规定要件的,告知询问人,可以由其收回询问或者按照规定要件重新提出询问。
第八条  询问对象应当自收到受理部门送交的《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询问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由其党组织负责人署名后送市、县(区)委办公室或纪委办公室。存在询问书所涉及问题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整改措施,不存在询问书所涉及问题的,应当作出解释。
受理部门收到询问对象所作的书面说明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询问人并留存备案。
第九条  询问人对询问对象所作说明不满意或者询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的,可以自收到说明或者说明期满之日起填写《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质询书》,提出质询。
对涉及多个对象的质询,应当分别填写《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质询书》。
第十条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的质询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针对询问对象提出;
(二)针对询问提出的同一问题提出;
(三)有对询问对象所作说明不满意的理由或者询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
(四)署真实姓名。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第十条规定要件的质询,将《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质询书》送交质询对象并告知质询人;对不符合第十条规定要件的,告知质询人,可以由其收回质询或者按照规定要件重新提出质询。
第十二条  质询对象应当自收到受理部门送交的《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质询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由其党组织负责人署名后送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收到质询对象所作的书面答复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质询人并留存备案。
质询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到期日之前书面告知受理部门并说明理由,由受理部门决定是否予以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期限书面告知质询人。
第十三条  质询人对质询对象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者答复仍不满意,或者质询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解释或者答复的,质询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提出或者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第十四条  对质询人提出或者反映的问题,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或者上一级党委、纪委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必要时,可以成立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询问、质询对象对询问、质询情况及其办理结果,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询问、质询对象认为询问、质询事项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送受理部门。受理部门认为确应保密的,书面通知询问、质询对象对涉密内容可不作答复。
询问、质询人不得传播在询问、质询中获悉的保密事项或者其他不宜扩散的情况。
第十七条  受理部门拒不受理或者拖延办理询问、质询事项的,由市、县(区)党委或者纪委主要负责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询问和质询对象不办理或者不按期办理,或者不如实答复询问和质询事项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询问、质询对象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侵犯委员询问、质询权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质询人不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比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纪委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询问和质询对象是所在纪委常委会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负责该询问和质询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县(区)党委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的通知 《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台市出台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工作制度 关于印发《创建“四型机关”活动先进室及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的_三门峡市纪委、监察... 关于印发《庐江县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试行)》及开展认定工作的通知 吴邦国:人大将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 [新华社]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0年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三亚市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三亚市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_中华会计网校 www.c...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废)京铁建[2010]28号 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制度执行推进年”活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专项检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