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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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纪发〔2006〕14号
中共绵阳市纪委
绵 阳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中共绵阳市纪委、绵阳市监察局机关
干部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党委、各室:
《中共绵阳市纪委、绵阳市监察局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办法》已经市纪委第七次常委会审查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绵阳市纪委          绵阳市监察局
2006年7月6日
中共绵阳市纪委
绵阳市监察局
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使委局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颁发<关于党的各级纪委内部机构和干部职务设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委局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机关干部人事工作。干部管理室负责干部人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选拔任用干部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资格条件
(一)任副县级室主任
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任正科级副主任
1、应当担任正科级职务或者在副科级职务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
2、具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历;
3、新提名年龄:原则上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以上的不再提名;
4、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身体建康。
(三)任机关党的领导职务,除具备以上任职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五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资格条件
晋升非领导职务,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晋升正、副县级非领导职务的,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二)晋升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者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3年以上;晋升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当任科员3年以上。
第六条    选拔任用程序
(一)人选产生
1、提拔干部的程序
(1)民主推荐。副县级及以上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市委有关规定办理。其余干部由干部管理室组织实施。
(2)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副县级及以上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其余干部由书记办公会审查预备人选,研究提出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对副县级及以上干部的考察,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组成考察组,按市委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考察,由干部管理室牵头,抽调人员组成考察组,对候选人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提出使用意见,报常委会研究决定。
2、室主任、副主任出现空缺职位后,其人选产生按有关规定办理。
3、非领导职务干部人选。按照市编委、市委组织部批准的职数配备,在全体职工中进行民主推荐,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呈报审批
任免正、副县级非领导职务或副县级室主任,由干部管理室报纪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报市委审批。
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务晋升由纪委常委会审批,干部管理室办理有关手续。
(三)任前公示
县级干部的任前公示由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科级及以下干部任职,常委会研究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本机关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四)任职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章           竞争上岗
第七条  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步骤
1、公布空缺职位。
2、公开报名。
3、资格审查。干部管理室根据竞争职位的资格条件,对报名者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报市纪委常委会。
4、演讲。召开机关全体职工大会,由竞争者按照抽签号码顺序进行演讲。
5、群众推荐、民主测评。根据参加演讲者的平时表现和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
6、考察。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由分管干部管理室的领导任组长,机关党委、办公室、机关工会、干部管理室抽人组成考察小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民主推荐出来的拟任人选进行考察,形成意见向常委会报告。
7、市纪委常委会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由常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晋升人选。
8、办理干部任职相关手续。
第四章 干部考核评价及奖惩
第八条  考核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政治思想品德与工作能力水平评价相结合、组织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第九条  考核评价以机关干部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十条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评价履行职位职责的日常情况、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工作效率、质量和效果情况。
第十一条  委局机关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委局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办公室、机关党委、干部管理室、监察综合室等单位为成员,负责委局考核工作。各室主任负责本室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工作结合年终总结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个人总结
干部本人对本年度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进行总结,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
(二)述职
领导班子成员在机关全体职工大会上述职;其余人员在有关会议上述职。
(三)民主评议和测评
评议和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副县级及以上干部在机关全体职工大会上进行测评,其余人员在有关会议上测评。
(四)确定等次和反馈考核意见
根据民主评议和测评等情况,确定参考人员的考核等次,并由主考人将考核意见反馈给考核对象。
1、正副县级干部:常委会集体讨论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2、其他人员:各室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常委会审定,报市人事局确认。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应记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干部轮岗
第十五条  轮岗对象和条件
(一)委局领导班子成员,除个别特殊工作岗位外,所分管工作5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对所分管工作实行轮换。
(二)中层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应轮岗,满8年的,必须轮岗。
机关干部在同一室工作满5年的要有计划的轮岗,工作满10年的,必须轮岗。
第十六条  轮岗范围
(一)机关干部在机关内不同室之间进行轮岗。
(二)机关干部也可向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轮岗。
(三)鼓励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纳入轮岗范围:
(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必须轮岗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等原因不宜轮岗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的。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
(一)干部管理室提出轮岗方案、列出轮岗人员,听取干部进、出部门领导及本人意见。
(二)干部轮岗一般应分批进行。每次干部轮岗的数量,一般不超过该室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委局机关内部轮岗,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管理室办理。委局机关干部向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轮岗,由常委会集体讨论,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协商后,干部管理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干部轮岗前,委局或有关部门领导要与被轮岗的干部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其按时到新岗位工作。
(五)干部轮岗严格按照编制数进行,不得超编制配备。
第六章  干部交流和调配
第十九条  向外交流
(一)机关干部交流按市委有关规定执行,由干部管理室负责统筹协调。
(二)干部本人要求调外单位工作的,应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调出的理由和去向,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干部管理室提交书记办公会审定,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选调干部
(一)选调干部的方法
1、调入。因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调入干部到纪委工作。
2、考录。对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通过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考的办法进行。
3、聘任。对个别特殊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
(二)调入干部的基本程序
根据职位空缺的类型,由干部管理室提出建议方案,送分管领导审查,报市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干部,用人部门(单位)书面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并送干部管理室备案。借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三个月的,应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章  干部培训和学历教育
第二十二条  新进机关的干部原则上应进行任职前培训。培训的内容:机关的基本职责、行为规范、纪检监察业务、机关工作程序与方法,机关的工作纪律和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选调干部参加培训的程序
选调正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参加的培训,干部管理室按照选调通知要求,提出参训人员建议名单,征求分管业务室和分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常委的意见后确定。
选调正、副县级干部参加的培训,由干部管理室提出名单,向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及常委会报告确定人选。
第二十四条  坚持学历教育和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申报制度。鼓励在职干部参加非脱产的学历教育。参加非脱产学习的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八章    谈话制度
第二十五条  干部职务、岗位发生变动、退休以及工作中出现苗头问题时,有关领导要及时与干部本人谈话。
第二十六条  谈话内容
(一)任职谈话:主要是转达组织决定,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
(二)免职谈话:主要是转达组织决定,做好思想工作;
(三)调动谈话:主要是介绍情况,提出要求和希望;
(四)考核谈话:主要是通知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五)告诫谈话:主要是针对发现问题的苗头,及时提醒,帮助改进;
(六)离退休谈话:主要是肯定成绩,听取本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谈话分工
与班子成员、正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谈话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进行;室主任由分管领导谈话;副县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副主任由分管领导或室主任谈话;其余人员由室主任谈话。
第九章           工资福利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机关干部职工的工资,严格按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机关干部的公休假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按有关规定执行退休费。自愿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机关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考察材料、学历证明、奖励审批表等,要及时送干部管理室,经审核,存入本人档案。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第三十二条  加强人事信息管理,调进调出人员、干部的职务变动等信息,干部管理室应通报机关党委和各室;发展党员等情况,机关党委应及时通报干部管理室。
第三十三条  机关干部在婚姻变异、出国出境、直系亲属经商等重大事项上应书面向机关党委和干部管理室报告。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常委会的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编制,不准超编制配备干部。严格按领导、非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
第三十六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不准在干部人事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得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由全体职工进行监督。对违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程序、纪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干部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主题词:干部人事   管理办法   通知
中共绵阳市纪委办公室                 2006年7月10日印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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