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维护需要多方沟通获取共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1:28:23
 日前,记者就四川省物价部门裁定成都市医药商会联合19家会员企业对3种药品统一零售价格为“价格串通违法行为”的事件进行了深入采访,业内人士普遍认为——
 
    事件回放
 
    商会统一价格被裁定违法
 
    日前,四川省物价局通报了对成都市医药商会和19家药品经销企业统一零售价事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对19家企业给予警告,医药商会被责令向成都消费者公开致歉。据了解,今年8月份,成都市医药商会和19个会员召开理事会,通过了《确定第一批名优药品统一市场零售价的决议》和《成都市医药商会推荐品种违规销售处罚规定》;从9月1日起,商会推荐的3种药品开始在19家企业执行统一的零售价。但不久,四川省物价局则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行为”第一款“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的规定裁定该行为为违法行为。据悉,成都市医药商会已发出公告,撤销之前制定的两项决议,并在通报会上进行了公开致歉。一时间,该事件引起业内广泛关注。
 
    企业回应
 
    统一售价,原意是为维护相关药品价格体系
 
    据了解,参加了8月份成都市医药商会理事会的19家药品经销企业多为当地的知名企业,会后除2家批发企业和1家没有直营店的企业外,其他16家企业均对商会推荐的3种药品执行了统一零售价。
 
    采访中,虽然大部分企业负责人表示不愿多谈,但对于有媒体表示该行为是为规避竞争的看法,四川懿德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许雷却表示,协定统一零售价的初衷本是为了维护相关药品的价格体系。“终端竞争激烈已是不争的事实,也导致一些药品的价格体系混乱,不仅工商企业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甚至一些品牌药也被同类低质量高利润的品种过多地挤占了市场。”许雷表示,商会才有了联合对部分药品协定统一零售价的想法。
 
    但对于商会推荐的3种药品,药店负责人未具体指明,只介绍说:“都是成都市场上的拳头产品,绝对价格不高,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之内,同时也参照了厂家指导的价格,统一零售价后的平均价格不超过10元。”“原意是为了维护合理的市场价格体系,以获得厂家更多的资源支持。却因为不谙熟《价格法》而成为违法行为。”该负责人无奈地表示,服从相关部门的处罚。
 
    业内看法
 
    价格维护以消费者利益和推动市场为标准
 
    “在市场逐步规范过程中,类似的事件还可能会出现。”上海市流通经济研究所医药流通中心主任代航向记者表示,事实上,对于目前业内的两大联盟组织PTO或者特格尔来说,也要考虑类似问题,联盟集体性行为是否会导致同样的问题出现需要被重视。而许雷同样指出,当前各类商业联盟组织的核心工作中,价格维护都是绕不过去,也是很中心的工作。成都的此次事件可能会成为一个被援引的案例,对于这些组织未来的发展的影响值得观察。
 
    “对于成都医药商会这样的行业组织来说,首先要面对职能范围如何界定,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市场行为中是否‘越位’的思考。”代航说,行业组织除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外,也是与外界沟通的纽带,因此行为必然是以集体形象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整体的行为是否对市场有推动作用、组织的公平性、是否有排他性都会备受关注,因此便需全面思量,只有代表业内大部分药店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得到认同和发挥作用。
 
    不过,对于药店或者行业组织在市场条件下的价格协调是否存在串谋的嫌疑,代航表示应从两个方面来界定,“首先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其次,是否阻止了同行间合理的竞争。”而许雷对此也表示赞同,“不应孤立地看价格有所上涨,其维护市场价格的思路,将给目前比较混乱的价格体系带来利好也应考虑。同时,成都商业协会的统一价格维持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之内,期间,除了少数对价格敏感的消费者外,大部分消费者都还是接受的。”因此,他表示,成都医药商会的调价行为有可商榷之处,但应加以引导,不应过多责难。
 
    有效合法
 
    行业组织需要多方沟通获取共识
 
    对于有企业负责人表示原意是为维护价格体系,最后却“好心办坏了事”的说法,许雷表示,事实上,这也给如何以市场化手段更好地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带来了思考。而代航则指出“在目前市场上价格制定程序还比较乱的情况下,对于企业和政府部门来说,如何使价格更好地体现市场需求,精确核定成本,把握好工商的利润空间是需要深入探究的。”不久前,国家发改委有关专员表示将鼓励药品直供,也正是为改变粗放式行政限价手段,以市场化手段调控药品价格。
 
    而企业或行业组织如何在价格维护中发挥作用,成都医药商会事件就值得借鉴,对此,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周双才表示:“在国家核定的零售价格之内,终端按照市场情况自发协调价格,有利于实现市场监督和照顾到地区差异,但其前提自然是符合市场规律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才能获得支持。”
 
    行业组织需要明确自身职能不仅是行业服务、行业维权和行业自律,同时也是与政府部门、外地同行之间沟通的桥梁,因此,以集体形象进行市场行为时,应更多地帮助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上游厂家、外地同行实现沟通互动,同时也要熟悉行业法规,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这样才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源支持,使价格维护有效、合法。”周双才说。事实上,采访过程中,成都某连锁企业负责人也表示,商会和会员单位未谙熟《价格法》也是造成该事件的一个因素。同时,许雷也指出,成都医药商会和物价部门事前缺乏沟通,事后危机公关不得力,这些都是其他行业组织在进行价格维护过程中需要借鉴的。(源自:21世纪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