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因邓玉娇案而否认民意的价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21:32:11


勿因邓玉娇案而否认民意的价值
 http://www.360doc.com/content/090617/12/116674_3928484.html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财经网记者在报道这一消息时,特别评论称,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从诉讼程序看,这个“免罚”的判决还只是一审裁判。只有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也不抗诉的情况下,一审裁判方可称为生效裁判。眼下来谈论邓玉娇“彻底恢复自由身”还为时尚早。

  根据记者对一审判决的描述,我们可以推断出如下法律结论(未必是合乎客观事实的结论)。其一,法院实则认定邓贵大、黄德智两人对邓玉娇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同时又认为这种“不法侵害”并非刑法中所列明的特定侵害——后者是指“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正因为有此前提,才有后面的“防卫过当”认定。其二,法院认定邓玉娇的行为系防卫行为,但同时认为邓的防卫行为过当,因此要受到刑事追究。其三,法院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但由于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免除处罚。

  老实说,这种“有罪免罚”之判超出了我对此案审理结果的预期。包括网上不少网民也和我一样,在这之前的最好预期就是“判X年缓X年”。之所以对邓玉娇的无罪开释或免除处罚不抱什么希望,这是因为在中国的司法生态之下,加之当地政法部门在此案侦查阶段中的一些作为,让不少公众感觉到了不乐观。我始终认为,邓玉娇本是一个极为普通和简单的案件。正如我之前在给《南方都市报》所撰写的社论中讲到的:之所以这个简单的个案会发展成为轰动全国的公共事件,其时代背景正在于这些年来积聚的社会不公、司法腐败与官民断裂,急需一个渲泄的出口。

  在这一背景之下,被人为抬升到舆论洪峰上的邓玉娇案实则背负了公众寻求普遍公平与社会正义的期盼。而这恰恰是邓玉娇案不能承受之重。这就是身处转型期的中国司法的悖论。一方面,司法需要借助于职业化来保障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定分止争机制;另一方面,司法又要回应社会诉求、保持与民意的互动。在法官这一职位还远不能称之为代表了公正的当下,在司法腐败、司法专横还有时发生的当下,强求民意接受对法律和对司法的信仰,几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正因为中国的司法机关已深深嵌入在这个“千百年前所未有之大变局”中,唯法律理性和唯民意喧嚣都应该是警惕的对象。我反对那些只会讲司法独立于民意的论点,而看不到在这个特定的时代里司法也需要民意监督的现实。我同样反对那些只讲民意对事实的认同,而忽略法律判决其实有它自身的逻辑体系。

  毫无疑问,邓玉娇能有今天“有罪免罚”的一审结果,至少部分原因要归功于舆论关注、网民声援、公益团体介入等等法外因素。有心人可以翻翻陈年旧卷,看看曾有多少邓玉娇因为类似的“防卫”行为而被判徒刑甚至更为严厉的刑罚。若要搬出西洋某某国的理论,声言对于未决案民意不得随意评论,那可真叫“不食中国烟火”了。难道,公众就只能任由手持司法权柄者恣意弄权,把玩法律,强奸民意?

  于感性的诉求中,能够代表朴素正义观的民意,也未必就合乎法律判断的逻辑。邓玉娇案一审宣判的消息披露之后,我在天涯社区和凯迪猫网上看到仍有不少网民在质问“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之间的矛盾,但事实上,防卫过当只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而非罪名。只要法院认定邓的防卫行为过当,最有利于邓玉娇的罪名认定几乎就是这个“故意伤害”了。

  令人欣慰的是,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不应负刑事责任。虽在律师的辩护意见只是被法庭部分采纳,但他们的辩护努力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为自己正名的作用。曾经的舆论喧嚣中,有多少网民仅仅因为“换律师事件”就对这两位湖北律师不加甄别地作了“有错推定”。

  邓玉娇案的启迪在于,民意监督与司法理性并非一个非此即彼的对立概念。于转型期的司法而言,只能在具体的适法中求得两者的平衡,而不是高举某一面旗帜去否定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