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契税、维修基金及购房落户政策解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07:32:44
房产契税、维修基金及购房落户政策解读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副刊) 在上周的读者来电中,读者最关心的两个问题是:购买的住房的契税、维修基金如何确定及武汉目前实行的购房落户政策的具体情况,我们将下面为您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解读。
一、契税和维修基金费用如何确定
1、契税征收以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为依据:
1997年10月1日前契税按照6%税率征收;
1997年10月1日起契税按照4%税率征收;
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按2%税率征收;
合同签订于2004年3月1日以前单价超过4000元/平方米,合同签订与2004年3月1日及以后单价超过5500元/平方米或总价超过70万元的住房及房屋用途为别墅的,均属于非普通住房,契税按照4%征收;
合同签订于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中心城区别墅类契税按4%征收;不满足于普通住房中任一条件的契税按3%征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含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单价不超过7000元/平方米(含)且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契税按1.5%征收;
非中心城区别墅类契税按4%征收;不满足于普通住房中任一条件的契税按3%征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单价不超过5700元/平方米(含)且总价不超过80万元(含)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契税按1.5%征收;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按1%税率征收;
2、维修基金交存标准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依据:
2008年11月1日前住宅维修基金按照2%标准交存;非住宅维修基金按照1%标准缴存;
2008年11月1日起商品住房维修基金交存标准为:
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有电梯14层(含14层)以下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有电梯15层(含)以上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
二、购房落户政策
1、在2008年10月31日(含)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如下政策执行:购买住房面积120平方米或总价30万元以上住房可办理本市入户手续。(注:实际操作时主要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
2、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如下政策执行: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 (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 (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可按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本市入户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申请人,可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即18周岁以下子女)共3人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3、购二手房不能落户。
备注: 2009年6月1日,武汉市发布消息:在远城区购买商品房,面积超过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即可办理本市户口。(但据记者从武汉市公安局户政处了解,该政策暂时尚未开始执行)
一、契税和维修基金费用如何确定
1、契税征收以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为依据:
1997年10月1日前契税按照6%税率征收;
1997年10月1日起契税按照4%税率征收;
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按2%税率征收;
合同签订于2004年3月1日以前单价超过4000元/平方米,合同签订与2004年3月1日及以后单价超过5500元/平方米或总价超过70万元的住房及房屋用途为别墅的,均属于非普通住房,契税按照4%征收;
合同签订于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中心城区别墅类契税按4%征收;不满足于普通住房中任一条件的契税按3%征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含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单价不超过7000元/平方米(含)且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契税按1.5%征收;
非中心城区别墅类契税按4%征收;不满足于普通住房中任一条件的契税按3%征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单价不超过5700元/平方米(含)且总价不超过80万元(含)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契税按1.5%征收;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按1%税率征收;
2、维修基金交存标准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依据:
2008年11月1日前住宅维修基金按照2%标准交存;非住宅维修基金按照1%标准缴存;
2008年11月1日起商品住房维修基金交存标准为:
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有电梯14层(含14层)以下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有电梯15层(含)以上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
二、购房落户政策
1、在2008年10月31日(含)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如下政策执行:购买住房面积120平方米或总价30万元以上住房可办理本市入户手续。(注:实际操作时主要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
2、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如下政策执行: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 (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 (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可按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本市入户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申请人,可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即18周岁以下子女)共3人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3、购二手房不能落户。
备注: 2009年6月1日,武汉市发布消息:在远城区购买商品房,面积超过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即可办理本市户口。(但据记者从武汉市公安局户政处了解,该政策暂时尚未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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